城区管道燃气供气协议

城区管道燃气供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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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管道燃气供气协议

 

 

用气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供气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用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输燃气,根据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气地点、压力及通气时间

1. 供气地点:

2. 供气压力:在计划用气条件下,供气压力为( 2000— 2800)pa。

3.供气质量:乙方所提供天然气应符合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

4.通气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通知乙方,在签订本供气协议后 30天内进行置换通气。

第二条 用气计划

1.年度计划:甲方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下一年度用气计划提交给乙方,作为衔接下一年度双方用气计划的依据。

2.季度计划:甲方在每个季度的开始前,提前至少 10 日向乙方提交该季度每个月的用气计划。

3.月度计划:甲方在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交下一月度的日用气计划,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核准过的用气计划反馈给甲方,双方以核准后的计划进行天然气气量供用。

4.周计划:甲方在每周 5 前向乙方提交下一周日用气计划。

5.甲方如在用气计划外新增用气量,须提前提交用气申请,在取得乙方的同意后,方可安排新增用气计划,否则不予以供应超出计划外气量。

第三条 计量管理

1.计量气量:按照标准立方米结算(20℃,101kpa为标准状况,该条件下气体体积为标准立方米)。

2.计量表具:以标准状况下运行为准。

3.表具类型:?皮膜表( ? IC卡 )数量:

?罗茨表( ? IC卡 )数量:

?涡轮表( ? IC卡 )数量:

4.若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按以下方式计算用气量:

4.1在用气设备不变的情况下,依据上一年度同期日平均用气量和发生故障前六个均用气量的平均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4.2用气设备改变的情况下,依据发生故障前六个平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5.如遇检定燃气计量表且无备用表的情况,按照本条第4款执行。

第四条 价格及结算方式

1.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燃气价格为 元/NM3,在执行合同期间,若当地政府或上游供气企业对燃气价格进行调整,则自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2.结算方式:甲方选择下列第 种结算方式结算:

2.1使用智能IC卡表的用户,甲方持卡到乙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天然气,由于甲方购气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用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乙方按月根据甲方的实际用气量收取天然气气费。乙方每月 25 日到甲方进行抄表,甲方根据用气量于每月 5 日前将气费支付给乙方。

2.3甲方根据开口气量测算出每月用气量,并于每月月初(每前)预交当月气费,并于下月预交气费时先结清上月气费。

3.乙方按月根据甲方的实际用气量收取天然气气费。乙方每月定期到甲方进行抄表,甲乙双方确认当月用气量及气费,并按照《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或《委托代扣天然气气费协议书》的规定形式支付费用。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气费的,乙方应以合理期限对甲方进行催告,乙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对甲方进行催告:

(1)乙方安排员工到甲方住所(用气地点)送达催缴通知书,通知书经甲方签收视为送达;

(2)乙方以挂号快件方式向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在投邮2日后视为送达甲方;

(3)乙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在投邮2日后视为送达甲方;

(4)乙方以公证送达方式向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由公证部门负责确定送达甲方。

第五条 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燃气。

(2)向乙方就安全使用燃气事项和相关服务进行咨询。

1.2甲方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燃气费。

(2)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器具;

3使用各种设备或方法盗用燃气;

4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损毁管道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5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6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8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9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居住;

10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11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的活动;

12擅自损毁、覆盖、涂改、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3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甲方有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自身用气安全可靠。

(4)配合乙方,按照政府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5)甲方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同时应协助乙方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权利

(1)依照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甲方合理安全用气。

(2)有下列情况出现时,乙方在提前通知甲方后可限气或中断供气。

1组织生产、检修设备、更换设施等情况;

2因突发事故影响供气须及时抢修,并且及时公告;

3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或上游供气发生变化;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应付费用;

(3)遇乙方上游气源终端或者气量不能满足供应时,若乙方采取成熟、可行的供气方式(CNG、LNG、LPG等)向甲方供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提供相应便利,并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替代气源费用。

2.2乙方义务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燃气;

(2)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3)根据用气人的委托,有偿对用气人的燃气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

(4)因突发事故或设备检修需要暂停用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5)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95158,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第六条 供用气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

1.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甲方的建筑红线。建筑红线外燃气设施产权属于乙方,建筑红线内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甲方。产权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产权方承担。

2.供用气双方的安全责任以产权点划分。产权分界点逆气流方向所有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产权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3. 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不包含用户的燃烧器具)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 1 年;超保修期后,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不包含用户的燃烧器具)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专业管理和维护、维修,甲方向乙方交纳相应的管网及设备维护费: / 元/年。若甲方燃气设施(不包含用户的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或其它原因需改造或维修,改造及维修所需的各种设施、材料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燃气计量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检定和更换,检定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购的产品,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超过保修期后,若有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疑义,由双方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如检测燃气计量表功能正常,检测费用由提出疑义方承担;如检测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须按照第三条第4款补缴气费。任何一方不得人为破坏燃气计量表的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

5.由于燃气计量表根据甲方所提供的使用气量,乙方委托设计进行选定,若在置换通气后甲方实际使用气量连续一个月低于此燃气计量表最大小时流量的 10 %或高于最大小时流量的 110%时需要更换燃气计量表,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 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交纳燃气费的,甲方应对逾期交纳部分每日按照气费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经催告逾期仍未交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

1.2 甲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用气,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1.3 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加以制止,要求甲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天然气使用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置换通气,应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2 由于乙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质量事故,乙方在24小时内未能及时恢复供气,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予以赔偿。甲方对供气中断主张的间接损失、与第三方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乙方不付赔偿责任。

2.3 乙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知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

2.4 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向乙方供气的气源方限制供气、管道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无

法保证供应(无法保证供应是指供气压力低、流量不足或供气中断等情况),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宜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 贰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约定予以保密,未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泄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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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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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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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为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用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输燃气,根据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气地点、压力及通气时间

1. 供气地点:

2. 供气压力:在计划用气条件下,供气压力为( 2000— 2800)pa。

3.供气质量:乙方所提供天然气应符合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

4.通气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通知乙方,在签订本供气协议后 30天内进行置换通气。

第二条 用气计划

1.年度计划:甲方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下一年度用气计划提交给乙方,作为衔接下一年度双方用气计划的依据。

2.季度计划:甲方在每个季度的开始前,提前至少 10 日向乙方提交该季度每个月的用气计划。

3.月度计划:甲方在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交下一月度的日用气计划,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核准过的用气计划反馈给甲方,双方以核准后的计划进行天然气气量供用。

4.周计划:甲方在每周 5 前向乙方提交下一周日用气计划。

5.甲方如在用气计划外新增用气量,须提前提交用气申请,在取得乙方的同意后,方可安排新增用气计划,否则不予以供应超出计划外气量。

第三条 计量管理

1.计量气量:按照标准立方米结算(20℃,101kpa为标准状况,该条件下气体体积为标准立方米)。

2.计量表具:以标准状况下运行为准。

3.表具类型:?皮膜表( ? IC卡 )数量:

?罗茨表( ? IC卡 )数量:

?涡轮表( ? IC卡 )数量:

4.若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按以下方式计算用气量:

4.1在用气设备不变的情况下,依据上一年度同期日平均用气量和发生故障前六个均用气量的平均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4.2用气设备改变的情况下,依据发生故障前六个平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5.如遇检定燃气计量表且无备用表的情况,按照本条第4款执行。

第四条 价格及结算方式

1.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燃气价格为 元/NM3,在执行合同期间,若当地政府或上游供气企业对燃气价格进行调整,则自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2.结算方式:甲方选择下列第 种结算方式结算:

2.1使用智能IC卡表的用户,甲方持卡到乙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天然气,由于甲方购气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用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乙方按月根据甲方的实际用气量收取天然气气费。乙方每月 25 日到甲方进行抄表,甲方根据用气量于每月 5 日前将气费支付给乙方。

2.3甲方根据开口气量测算出每月用气量,并于每月月初(每前)预交当月气费,并于下月预交气费时先结清上月气费。

3.乙方按月根据甲方的实际用气量收取天然气气费。乙方每月定期到甲方进行抄表,甲乙双方确认当月用气量及气费,并按照《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或《委托代扣天然气气费协议书》的规定形式支付费用。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气费的,乙方应以合理期限对甲方进行催告,乙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对甲方进行催告:

(1)乙方安排员工到甲方住所(用气地点)送达催缴通知书,通知书经甲方签收视为送达;

(2)乙方以挂号快件方式向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在投邮2日后视为送达甲方;

(3)乙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在投邮2日后视为送达甲方;

(4)乙方以公证送达方式向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由公证部门负责确定送达甲方。

第五条 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燃气。

(2)向乙方就安全使用燃气事项和相关服务进行咨询。

1.2甲方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燃气费。

(2)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器具;

3使用各种设备或方法盗用燃气;

4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损毁管道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5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6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8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9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居住;

10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11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的活动;

12擅自损毁、覆盖、涂改、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3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甲方有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自身用气安全可靠。

(4)配合乙方,按照政府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5)甲方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同时应协助乙方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权利

(1)依照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甲方合理安全用气。

(2)有下列情况出现时,乙方在提前通知甲方后可限气或中断供气。

1组织生产、检修设备、更换设施等情况;

2因突发事故影响供气须及时抢修,并且及时公告;

3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或上游供气发生变化;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应付费用;

(3)遇乙方上游气源终端或者气量不能满足供应时,若乙方采取成熟、可行的供气方式(CNG、LNG、LPG等)向甲方供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提供相应便利,并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替代气源费用。

2.2乙方义务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燃气;

(2)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3)根据用气人的委托,有偿对用气人的燃气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

(4)因突发事故或设备检修需要暂停用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5)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95158,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第六条 供用气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

1.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甲方的建筑红线。建筑红线外燃气设施产权属于乙方,建筑红线内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甲方。产权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产权方承担。

2.供用气双方的安全责任以产权点划分。产权分界点逆气流方向所有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产权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3. 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不包含用户的燃烧器具)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 1 年;超保修期后,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不包含用户的燃烧器具)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专业管理和维护、维修,甲方向乙方交纳相应的管网及设备维护费: / 元/年。若甲方燃气设施(不包含用户的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或其它原因需改造或维修,改造及维修所需的各种设施、材料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燃气计量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检定和更换,检定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购的产品,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超过保修期后,若有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疑义,由双方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如检测燃气计量表功能正常,检测费用由提出疑义方承担;如检测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须按照第三条第4款补缴气费。任何一方不得人为破坏燃气计量表的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

5.由于燃气计量表根据甲方所提供的使用气量,乙方委托设计进行选定,若在置换通气后甲方实际使用气量连续一个月低于此燃气计量表最大小时流量的 10 %或高于最大小时流量的 110%时需要更换燃气计量表,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 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交纳燃气费的,甲方应对逾期交纳部分每日按照气费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经催告逾期仍未交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

1.2 甲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用气,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1.3 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加以制止,要求甲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天然气使用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置换通气,应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2 由于乙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质量事故,乙方在24小时内未能及时恢复供气,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予以赔偿。甲方对供气中断主张的间接损失、与第三方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乙方不付赔偿责任。

2.3 乙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知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

2.4 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向乙方供气的气源方限制供气、管道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无

法保证供应(无法保证供应是指供气压力低、流量不足或供气中断等情况),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宜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 贰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约定予以保密,未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泄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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