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工程咨询服务协议
合同类型:
合同编号: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卢世柱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A9号楼1单元7层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
(二)合同类型
编号类型选择备注
1规划咨询□■
2编制项目建议书□
3-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项目申请报告□
3-3资金申请报告□
4评估咨询□
5工程项目管理□
6项目后评价报告□
7-1其他咨询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7-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7-3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7-4实施方案□
7-5初步设计评估咨询□
7-6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查□
7-7其他□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 ;
(二)建设内容: ;
(三)建设规模: ;
(四)项目建设/生产工艺: ;
(五)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六)项目总投资: ;
(七)项目立项部门: 发改委/工信委。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咨询地点: 南宁市 ;
(三)进度要求:委托方提供资料齐全以及首付款项到位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一)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背景资料,□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规划或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发改或工信立项批复文件,□规划批复文件,□国土批复文件,□其他批复文件或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意见。
(二)提供工作条件:安排专人(含车辆)负责现场调查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并协助乙方做好现场调查。
(三)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合同签订当日安排专人协助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技术资料。
(四)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纸质版技术资料归还委托方;电子版自行保管、保密处理。
(五)其它: 。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由此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约定执行。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 贰 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
第七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 ;
(二)付款方式
1、一次总付
在委托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全额付款。
2、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 50 %,即人民币 元整(¥ )的定金;
(2)乙方提交送审稿后、评审前 5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 30 %,即人民币 元整(¥ );
(3)委托方验收合格/收到报批稿或批复后 5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的剩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 )。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纸质版,□电子版。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贰 份),电子资料 PDF版 。
时间: 本项目完款后3日内
地点: 南宁市
(三)成果验收
委托方按 评审/审查/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其他 方式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四)宽限期
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10 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合同金额的 千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 15 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南宁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 贰 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本合同附件:
附件1:
……
(本页后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公司网址: 网 址:
公司邮箱: 邮 箱: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财务联系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桥梁工程咨询服务协议
合同类型:
合同编号: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卢世柱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A9号楼1单元7层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
(二)合同类型
编号类型选择备注
1规划咨询□■
2编制项目建议书□
3-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项目申请报告□
3-3资金申请报告□
4评估咨询□
5工程项目管理□
6项目后评价报告□
7-1其他咨询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7-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7-3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7-4实施方案□
7-5初步设计评估咨询□
7-6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查□
7-7其他□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 ;
(二)建设内容: ;
(三)建设规模: ;
(四)项目建设/生产工艺: ;
(五)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六)项目总投资: ;
(七)项目立项部门: 发改委/工信委。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咨询地点: 南宁市 ;
(三)进度要求:委托方提供资料齐全以及首付款项到位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一)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背景资料,□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规划或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发改或工信立项批复文件,□规划批复文件,□国土批复文件,□其他批复文件或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意见。
(二)提供工作条件:安排专人(含车辆)负责现场调查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并协助乙方做好现场调查。
(三)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合同签订当日安排专人协助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技术资料。
(四)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纸质版技术资料归还委托方;电子版自行保管、保密处理。
(五)其它: 。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由此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约定执行。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 贰 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
第七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 ;
(二)付款方式
1、一次总付
在委托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全额付款。
2、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 50 %,即人民币 元整(¥ )的定金;
(2)乙方提交送审稿后、评审前 5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 30 %,即人民币 元整(¥ );
(3)委托方验收合格/收到报批稿或批复后 5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的剩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 )。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纸质版,□电子版。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贰 份),电子资料 PDF版 。
时间: 本项目完款后3日内
地点: 南宁市
(三)成果验收
委托方按 评审/审查/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其他 方式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四)宽限期
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10 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合同金额的 千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 15 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南宁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 贰 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本合同附件:
附件1:
……
(本页后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公司网址: 网 址:
公司邮箱: 邮 箱: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财务联系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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