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远洋运输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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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远洋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号:(下称卖方)为一方,(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

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

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

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

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

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

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卖方代表:签字:

买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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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下称卖方)为一方,(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

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

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

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

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

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

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卖方代表:签字:

买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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