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水港集装箱运输协议

无水港集装箱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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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水港集装箱运输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甲、乙公司: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无水港的开发建设,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各无水港的集装箱运输服务。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一、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1负责引进船公司,并做好箱管工作。

1.2负责船公司、货代、客户和无水港的协调沟通。

1.3负责开发提还箱公共信息系统平台,推动各无水港堆场提还箱点业务的发展。

2、乙方职责:

2.1乙方为甲方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

2.2派专人负责集卡的调度,并根据甲方指令合理安排作业计划。

2.3负责集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并接受各无水港的现场作业管理。

二、责任划分:

1、甲方应合理调配各无水港集装箱的箱主、箱型、堆场存箱量,尽力满足客户在当地的提还箱需求。

2、甲、乙双方应在卡口对箱体和铅封的完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交接并书面确认。残损的交接记录必须在集卡出门前完成。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把箱子拉到指定的堆场。如由于双方各自原因造成箱子退关,或者产生提前进重、迟到进重费用及滞箱费,按责任划分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交通或货运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驾驶员在进出堆场时,应遵守无水港的有关规定,非作业车辆和人员不得在作业区内长期滞留。如乙方驾驶员从事有碍安全行为,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从宁波拖运到无水港的空箱必须为适货箱,如发现残损等问题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费率与结算方式:

1、具体费率见附件。

2、每月初甲方及各无水港定期和乙方进行账单核对,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账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逾期将被视作确认该笔费用。乙方在收到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产生的费用打到指定账户。

3、因市场调整而造成协议价变动的,双方需通知对方予以确认,如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但仍需从合同终止之日起为对方提供服务1个月。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双方均应按上述第三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支付费用的5‰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未支付费用超过三十日,收款方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的终止与转让

1、本协议在甲方送达终止的书面通知90天后自动终止。

2、协议终止时,乙方不再从宁波运回空箱,但剩余在物流中心堆场的箱子仍按约定的协议规定操作,直到这些箱子全部处理完毕。

3、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同意情况下,不准私自将业务进行出售、转让、承包。如果发现,此协议立即失效,并由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六、本协议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 年4 月1 日,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无水港集装箱运输协议

无水港集装箱运输协议

无水港集装箱运输协议


 

无水港集装箱运输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甲、乙公司: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无水港的开发建设,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各无水港的集装箱运输服务。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一、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1负责引进船公司,并做好箱管工作。

1.2负责船公司、货代、客户和无水港的协调沟通。

1.3负责开发提还箱公共信息系统平台,推动各无水港堆场提还箱点业务的发展。

2、乙方职责:

2.1乙方为甲方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

2.2派专人负责集卡的调度,并根据甲方指令合理安排作业计划。

2.3负责集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并接受各无水港的现场作业管理。

二、责任划分:

1、甲方应合理调配各无水港集装箱的箱主、箱型、堆场存箱量,尽力满足客户在当地的提还箱需求。

2、甲、乙双方应在卡口对箱体和铅封的完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交接并书面确认。残损的交接记录必须在集卡出门前完成。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把箱子拉到指定的堆场。如由于双方各自原因造成箱子退关,或者产生提前进重、迟到进重费用及滞箱费,按责任划分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交通或货运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驾驶员在进出堆场时,应遵守无水港的有关规定,非作业车辆和人员不得在作业区内长期滞留。如乙方驾驶员从事有碍安全行为,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从宁波拖运到无水港的空箱必须为适货箱,如发现残损等问题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费率与结算方式:

1、具体费率见附件。

2、每月初甲方及各无水港定期和乙方进行账单核对,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账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逾期将被视作确认该笔费用。乙方在收到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产生的费用打到指定账户。

3、因市场调整而造成协议价变动的,双方需通知对方予以确认,如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但仍需从合同终止之日起为对方提供服务1个月。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双方均应按上述第三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支付费用的5‰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未支付费用超过三十日,收款方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的终止与转让

1、本协议在甲方送达终止的书面通知90天后自动终止。

2、协议终止时,乙方不再从宁波运回空箱,但剩余在物流中心堆场的箱子仍按约定的协议规定操作,直到这些箱子全部处理完毕。

3、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同意情况下,不准私自将业务进行出售、转让、承包。如果发现,此协议立即失效,并由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六、本协议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 年4 月1 日,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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