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物流运输合同

综合物流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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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物流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互利互惠,互守诚信”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对货运代理合作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服务事项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作为货运代理人,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仓储、汽车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目的地货物分拨及派送等承揽货载、租船订舱、装卸、中转、代理报关报检、代购保险等服综合物流运输业务(或其中一项)。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在正式开展业务合作前,应以乙方的《业务托运单》模板向乙方下达委托;托运单内容需明确: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等级、发货仓库、交货港口、地点、联系人、要求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对货物装卸、运输、存储安全的原则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货物的装卸、运输、存储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由于甲方错报、瞒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者货物包装不适运而产生破损等招致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如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报关报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甲方应及时提供正确完整的货物资料, 并委托乙方在装船前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国家及地区海关直接申报, 或通过船公司申报。

5. 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取消托运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重新确定相关费用及条款后,乙方方可执行。甲方在货物已发运的情况下,要求更改委托或取消托运时,因变更事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及均由甲方承担。

6. 在甲方负责集装箱的装货、点数和铅封的情况下,甲方对已装箱货物的数量、包装和品质负责,如集装箱铅封完好,乙方不承担货物短损的责任;乙方对甲方自行包装的非集装箱货物,因包装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到达时外包装良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如有破损少件,须提供铁路短货证明,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并及时拍照留存。甲方不得夹带违反运输安全及法律规定的任何货物,不得利用被委托方运送易燃易爆**品,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藏危险货物,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 甲方应主动参加货物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保险。

8. 甲方的目的港(地)收货人,在乙方目的港(地)代理通知提货后,逾时不提货或放弃货物的情况下,甲方作为第二付款人,对收货人因不提货或弃货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及退运费用承担付款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委托妥善、及时、正确地安排运输及相关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需事先声明货物价值。不予声明货物价值或价值过高的货物,乙方享有选择是否承运的权利。双方另行约定执行标准。

3. 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进程,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妥善、及时、正确地处理。

4. 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依据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赔偿范围仅限于甲方货物的直接损失,不包含任何第三方因货物问题而向甲方提出的违约罚额或侵权赔偿等间接损失。但乙方不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

2)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货物损耗的;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的。

3)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

4)政府禁令、战争、罢工、飞机或船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运期延误或取消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5. 乙方可为甲方的货物代办投保手续,当需要索赔时,协助甲方提供相关索赔资料。

6. 乙方有为甲方签发或代取提单等其他单据的义务。乙方作为承运人时,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有及时通知通知人的义务。

7. 乙方有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 逾期款项×千分之三×逾期天数 的滞纳金,并有权扣留甲方当期或后批次交付的货物;逾期十五天,乙方有权对甲方货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抵扣甲方应付的费用;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费用及结算

一、 费用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的为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甲方应在《业务托运单》或报价单上列明双方约定的费用。甲方未指定其他付款人的,由甲方付款;甲方指定其他付款人的,由该指定付款人付款,甲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乙方发出对账单后,甲方需在接到对账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书面确认(传真或者邮件扫描)。

二、 双方约定以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费用的结算(在对应的()里打钩):

1、票结:以每单个委托业务为单位,按以下方式结算付款

1)预付( )

2)交付正本提单、收货单等物权凭证前结清( )

3)货权转移前( )结清所有费用

4)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开具发票后 天内结清所有费用( )

2、周结、半月结、月结:乙方在每票委托业务操作完成后开具发票给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结算付款:

1)周结:甲方以提单开船(ON BOARD)日( )/发票日期( )在起计,7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发票金额;

2)半月结:甲方以提单开船(ON BOARD)日( )/发票日期( )在起计,15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发票金额;

3)月结:甲方以提单开船(ON BOARD)日( )/发票日期( )在起计,3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发票金额;

三、信用额度: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信用额度为累计不超过 ,费用累计超出此信用额度的,甲方应立即付清超出部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单或中止操作。

第四条 争议解决

一、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条 附则

二、 合同签订前,甲方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有效期为 ,自签订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以续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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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物流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互利互惠,互守诚信”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对货运代理合作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服务事项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作为货运代理人,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仓储、汽车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目的地货物分拨及派送等承揽货载、租船订舱、装卸、中转、代理报关报检、代购保险等服综合物流运输业务(或其中一项)。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在正式开展业务合作前,应以乙方的《业务托运单》模板向乙方下达委托;托运单内容需明确: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等级、发货仓库、交货港口、地点、联系人、要求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对货物装卸、运输、存储安全的原则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货物的装卸、运输、存储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由于甲方错报、瞒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者货物包装不适运而产生破损等招致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如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报关报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甲方应及时提供正确完整的货物资料, 并委托乙方在装船前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国家及地区海关直接申报, 或通过船公司申报。

5. 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取消托运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重新确定相关费用及条款后,乙方方可执行。甲方在货物已发运的情况下,要求更改委托或取消托运时,因变更事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及均由甲方承担。

6. 在甲方负责集装箱的装货、点数和铅封的情况下,甲方对已装箱货物的数量、包装和品质负责,如集装箱铅封完好,乙方不承担货物短损的责任;乙方对甲方自行包装的非集装箱货物,因包装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到达时外包装良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如有破损少件,须提供铁路短货证明,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并及时拍照留存。甲方不得夹带违反运输安全及法律规定的任何货物,不得利用被委托方运送易燃易爆**品,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藏危险货物,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 甲方应主动参加货物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保险。

8. 甲方的目的港(地)收货人,在乙方目的港(地)代理通知提货后,逾时不提货或放弃货物的情况下,甲方作为第二付款人,对收货人因不提货或弃货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及退运费用承担付款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委托妥善、及时、正确地安排运输及相关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需事先声明货物价值。不予声明货物价值或价值过高的货物,乙方享有选择是否承运的权利。双方另行约定执行标准。

3. 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进程,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妥善、及时、正确地处理。

4. 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依据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赔偿范围仅限于甲方货物的直接损失,不包含任何第三方因货物问题而向甲方提出的违约罚额或侵权赔偿等间接损失。但乙方不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

2)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货物损耗的;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的。

3)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

4)政府禁令、战争、罢工、飞机或船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运期延误或取消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5. 乙方可为甲方的货物代办投保手续,当需要索赔时,协助甲方提供相关索赔资料。

6. 乙方有为甲方签发或代取提单等其他单据的义务。乙方作为承运人时,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有及时通知通知人的义务。

7. 乙方有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 逾期款项×千分之三×逾期天数 的滞纳金,并有权扣留甲方当期或后批次交付的货物;逾期十五天,乙方有权对甲方货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抵扣甲方应付的费用;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费用及结算

一、 费用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的为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甲方应在《业务托运单》或报价单上列明双方约定的费用。甲方未指定其他付款人的,由甲方付款;甲方指定其他付款人的,由该指定付款人付款,甲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乙方发出对账单后,甲方需在接到对账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书面确认(传真或者邮件扫描)。

二、 双方约定以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费用的结算(在对应的()里打钩):

1、票结:以每单个委托业务为单位,按以下方式结算付款

1)预付( )

2)交付正本提单、收货单等物权凭证前结清( )

3)货权转移前( )结清所有费用

4)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开具发票后 天内结清所有费用( )

2、周结、半月结、月结:乙方在每票委托业务操作完成后开具发票给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结算付款:

1)周结:甲方以提单开船(ON BOARD)日( )/发票日期( )在起计,7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发票金额;

2)半月结:甲方以提单开船(ON BOARD)日( )/发票日期( )在起计,15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发票金额;

3)月结:甲方以提单开船(ON BOARD)日( )/发票日期( )在起计,3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发票金额;

三、信用额度: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信用额度为累计不超过 ,费用累计超出此信用额度的,甲方应立即付清超出部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单或中止操作。

第四条 争议解决

一、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条 附则

二、 合同签订前,甲方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有效期为 ,自签订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以续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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