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
说 明
1、本合同为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适用标准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订立后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3、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须加盖双方印章或印鉴方有效。
4、本合同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印刷公司:请将说明内容放在封面背面。使用16k纸张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合同解除、终止条件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任务。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约定仅适用于新进人员,但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续签合同文本附后)
[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是 。
第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工作标准经年度考核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解除合同。由于甲方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也可以调整乙方岗位。岗位调整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安全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五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均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与规程,当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违章或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因此给予乙方不利待遇。
[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甲方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发给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甲乙双方就收入分配方式另有合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兑现相关福利待遇,支持乙方实现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行为,规范工作秩序。其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冲突的,对乙方无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有定期考勤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遵守由甲方制定并经合理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甲方不建立或不实行考勤制度,乙方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应根据过错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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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
说 明
1、本合同为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适用标准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订立后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3、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须加盖双方印章或印鉴方有效。
4、本合同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印刷公司:请将说明内容放在封面背面。使用16k纸张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合同解除、终止条件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任务。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约定仅适用于新进人员,但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续签合同文本附后)
[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是 。
第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工作标准经年度考核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解除合同。由于甲方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也可以调整乙方岗位。岗位调整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安全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五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均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与规程,当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违章或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因此给予乙方不利待遇。
[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甲方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发给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甲乙双方就收入分配方式另有合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兑现相关福利待遇,支持乙方实现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行为,规范工作秩序。其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冲突的,对乙方无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有定期考勤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遵守由甲方制定并经合理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甲方不建立或不实行考勤制度,乙方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应根据过错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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