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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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卖方(甲方) :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地址:

居间方(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一、买卖房地产(简称:“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该房地产实际情况以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1.1 房地产类型:□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 □其他 ;

1.2 座落: ;

1.3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该房地产产权证为准);权利人 ;

1.4随同转让的室内装修情况: ;

1.5 随同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 ;

1.6 是否已设立抵押;□否 □是,抵押权人: ; 贷款金额:约人民币 元(大写: );

1.7 是否已设立租赁:□是 □否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每月(□人民币)□美元) 元(大写: 元整)】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是 □否(丙方已经告知甲方须于买卖合同签署前取得)。

二、买卖条件:

2.1 该物业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2.2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2.2.1 定金:人民币 元整(¥: ),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房款。

2.2.2 首期房款(不含定金),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首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元),由乙方在签署本合约当天直接支付给甲方。

(2)由乙方为甲方垫资人民币 元整(¥: 元),乙方在 直接支付给甲方用于办理提前还款及撤销抵押,由甲方承担提前还款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该垫资款作为首期房款。

2.2.3房价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A、一次性付清;乙方应在 交易过户当天支付给甲方。

B、 银行按揭付款:待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或贷款银行依据与甲、乙双方的相关约定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审核通过或未全额审核通过,则乙方应于办理交易过户当日现金补足并支付卖方,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待贷款或转按揭申请审核通过(若有),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出具,首期房价款付清,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若有)已经注销后叁个工作日内,应赴南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送件手续。

2.3.1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房价款中已包含登记在该房地产名下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线电视 申请(若有)等费用,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2.3.2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房价款中已包含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修的价格,甲方应确保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可正常使用,并与该房地产一同交付给乙方。

2.3.3甲方应于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未在前述期限内迁出原有户口(若有),甲方应按照该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

2.3.4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承担交易税费;本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税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均由乙方承担,签署本合同后,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增加税费成本,增加部分税费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已完全知晓房屋买卖过程中应交纳的税费,并承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及税费,如甲、乙双方虚假申报的,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物业的交付

1、物业交付的时间 支付完全款当天。

2、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乙方,且乙方或其授权代表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接受该物业,对该物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座向、面积、结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产权情况等均予以认可。

四、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保证出售该物业的产权权属真实,提供的有关产权资料等真实完整、合法准确,并保证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配合买方、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时止。

2、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将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居间方保管至办理该物业交易过户手续之当日。

3、如卖方直接向买方收取房款(包含定金),则由卖方向买方出具收款凭证即视为已收取该款项。

4、居间方为卖方就该物业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卖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保证在该物业交易过程中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准确的资料,配合卖方、居间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时止。

2、买方保证依照本合约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房款。

3、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居间方为买方就该物业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买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卖双方同意授权经纪方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有关该物业交易事宜。

2、居间方应按照本合约内约定的相关条款积极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本次交易相关手续。

3、居间方须妥善保管买卖双方交来代为保管的所有资料原件,并将该资料提供给本次交易过户所涉及相关部门使用。居间方保管期间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不可私自将代为保管资料原件交回给买卖双方任一方。

七、违约责任

1、本合约签定后,若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卖方除退还买方已付款项外,还需按本协议约定的定金数额支付等额违约金,并应按物业成交价的10%赔偿买方之损失,同时本合约自动解除。

(1)卖方收取定金后拒不收取买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按时支付的房款、或拒绝出售该物业的;

(2)卖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出现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

(3)卖方在接到买方、经纪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相关手续的通知后的第伍个工作日起,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或不履行通知的手续的;

(4)卖方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终止本合约、不履行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的约定不符合本合约之要求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无法履行。

2、本合约签订后,若买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卖方除有权没收或追讨买方应付之定金外,并可要求买方按该物业成交价的10%赔偿损失,同时本合约自动解除,卖方有权将该物业另售予任何人。

(1)买方支付定金后拒绝或不能按时支付除定金外的足额房款、或拒绝购买该物业;

(2)买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

(3)买方在接到卖方、经纪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相关手续的通知后第伍个工作日起,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的;

(4)买方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不限于无故终止本合约、或不履行本合约之约定、或履行的约定不符合本合约之要求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无法履行。

3、本合约三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均由本合约三方各自承担,合约三方对此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八、在本协议约定的买卖交易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形下,甲、居间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买卖合同中的 “买受人”,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变更后的“买受人”已经部分履行。乙方与增加、减少、变更的“买受人”关系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九、如甲、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则违约方(甲方、乙方或者甲方和乙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甲方和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且同意居间方可从任何此项中扣收。

十、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署《南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时,本协议作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如该合同或其他另行签订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十一、 本合约首页记载的合约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之送达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约其他各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当面支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十二、甲、乙、居间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应向本合同履行地(即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在签署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均已查阅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且居间方已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合理的提示,尽到了良好的告知义务,甲、乙、居间三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甲、乙双方可另行通过附件对相关事宜进行详细约定,附件与本协议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一致由按照附件具体约定履行。

十四、居间方特别告知:为保障您的利益在您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要求我方业务人员,提供印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据,以确认本公司收到该笔款项。除现金外,支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务必存人本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经三方签字(章)后即为生效,甲、乙、居间方各执壹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居间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经纪人:

经纪人证件号:

日 期: 日 期: 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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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甲方) :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地址:

居间方(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一、买卖房地产(简称:“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该房地产实际情况以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1.1 房地产类型:□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 □其他 ;

1.2 座落: ;

1.3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该房地产产权证为准);权利人 ;

1.4随同转让的室内装修情况: ;

1.5 随同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 ;

1.6 是否已设立抵押;□否 □是,抵押权人: ; 贷款金额:约人民币 元(大写: );

1.7 是否已设立租赁:□是 □否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每月(□人民币)□美元) 元(大写: 元整)】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是 □否(丙方已经告知甲方须于买卖合同签署前取得)。

二、买卖条件:

2.1 该物业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2.2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2.2.1 定金:人民币 元整(¥: ),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房款。

2.2.2 首期房款(不含定金),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首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元),由乙方在签署本合约当天直接支付给甲方。

(2)由乙方为甲方垫资人民币 元整(¥: 元),乙方在 直接支付给甲方用于办理提前还款及撤销抵押,由甲方承担提前还款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该垫资款作为首期房款。

2.2.3房价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A、一次性付清;乙方应在 交易过户当天支付给甲方。

B、 银行按揭付款:待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或贷款银行依据与甲、乙双方的相关约定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审核通过或未全额审核通过,则乙方应于办理交易过户当日现金补足并支付卖方,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待贷款或转按揭申请审核通过(若有),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出具,首期房价款付清,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若有)已经注销后叁个工作日内,应赴南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送件手续。

2.3.1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房价款中已包含登记在该房地产名下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线电视 申请(若有)等费用,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2.3.2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房价款中已包含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修的价格,甲方应确保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可正常使用,并与该房地产一同交付给乙方。

2.3.3甲方应于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未在前述期限内迁出原有户口(若有),甲方应按照该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

2.3.4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承担交易税费;本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税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均由乙方承担,签署本合同后,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增加税费成本,增加部分税费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已完全知晓房屋买卖过程中应交纳的税费,并承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及税费,如甲、乙双方虚假申报的,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物业的交付

1、物业交付的时间 支付完全款当天。

2、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乙方,且乙方或其授权代表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接受该物业,对该物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座向、面积、结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产权情况等均予以认可。

四、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保证出售该物业的产权权属真实,提供的有关产权资料等真实完整、合法准确,并保证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配合买方、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时止。

2、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将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居间方保管至办理该物业交易过户手续之当日。

3、如卖方直接向买方收取房款(包含定金),则由卖方向买方出具收款凭证即视为已收取该款项。

4、居间方为卖方就该物业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卖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保证在该物业交易过程中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准确的资料,配合卖方、居间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时止。

2、买方保证依照本合约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房款。

3、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居间方为买方就该物业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买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卖双方同意授权经纪方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有关该物业交易事宜。

2、居间方应按照本合约内约定的相关条款积极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本次交易相关手续。

3、居间方须妥善保管买卖双方交来代为保管的所有资料原件,并将该资料提供给本次交易过户所涉及相关部门使用。居间方保管期间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不可私自将代为保管资料原件交回给买卖双方任一方。

七、违约责任

1、本合约签定后,若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卖方除退还买方已付款项外,还需按本协议约定的定金数额支付等额违约金,并应按物业成交价的10%赔偿买方之损失,同时本合约自动解除。

(1)卖方收取定金后拒不收取买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按时支付的房款、或拒绝出售该物业的;

(2)卖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出现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

(3)卖方在接到买方、经纪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相关手续的通知后的第伍个工作日起,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或不履行通知的手续的;

(4)卖方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终止本合约、不履行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的约定不符合本合约之要求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无法履行。

2、本合约签订后,若买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卖方除有权没收或追讨买方应付之定金外,并可要求买方按该物业成交价的10%赔偿损失,同时本合约自动解除,卖方有权将该物业另售予任何人。

(1)买方支付定金后拒绝或不能按时支付除定金外的足额房款、或拒绝购买该物业;

(2)买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

(3)买方在接到卖方、经纪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相关手续的通知后第伍个工作日起,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的;

(4)买方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不限于无故终止本合约、或不履行本合约之约定、或履行的约定不符合本合约之要求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约无法履行。

3、本合约三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均由本合约三方各自承担,合约三方对此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八、在本协议约定的买卖交易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形下,甲、居间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买卖合同中的 “买受人”,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变更后的“买受人”已经部分履行。乙方与增加、减少、变更的“买受人”关系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九、如甲、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则违约方(甲方、乙方或者甲方和乙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甲方和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且同意居间方可从任何此项中扣收。

十、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署《南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时,本协议作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如该合同或其他另行签订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十一、 本合约首页记载的合约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之送达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约其他各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当面支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十二、甲、乙、居间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应向本合同履行地(即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在签署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均已查阅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且居间方已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合理的提示,尽到了良好的告知义务,甲、乙、居间三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甲、乙双方可另行通过附件对相关事宜进行详细约定,附件与本协议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一致由按照附件具体约定履行。

十四、居间方特别告知:为保障您的利益在您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要求我方业务人员,提供印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据,以确认本公司收到该笔款项。除现金外,支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务必存人本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经三方签字(章)后即为生效,甲、乙、居间方各执壹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居间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经纪人:

经纪人证件号:

日 期: 日 期: 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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