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志设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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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设计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 为其公司设计标志 个,公司产品商标 个。

第二条 委托设计费用

2.1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2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 %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始时间)。

3.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 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项目费用的 %,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所有余款。

第四条 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4.1乙方需在 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 个工作日;

4.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具体的交付方式为: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电子稿交予甲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约定

5.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5.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5.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6.1.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6.1.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6.2甲方义务

6.2.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6.2.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6.3乙方权利

6.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6.3.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6.3.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6.4乙方义务

6.4.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6.4.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 %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7.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8.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7其他: 。

第九条 保密

9.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商标、标志设计、制作的细节。

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相关商标、标志公开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商标、标志设计制作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9.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条 通知

10.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0.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10.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3.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4.1不可抗力:

14.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4.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1.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14.2意外事件:

14.2.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相关商标、标志的主要设计人员、技术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标志设计迟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计划完成相关商标、标志设计制作,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4.2.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相关商标、标志的设计迟延超过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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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 为其公司设计标志 个,公司产品商标 个。

第二条 委托设计费用

2.1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2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 %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始时间)。

3.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 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项目费用的 %,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所有余款。

第四条 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4.1乙方需在 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 个工作日;

4.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具体的交付方式为: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电子稿交予甲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约定

5.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5.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5.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6.1.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6.1.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6.2甲方义务

6.2.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6.2.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6.3乙方权利

6.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6.3.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6.3.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6.4乙方义务

6.4.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6.4.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 %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7.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8.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7其他: 。

第九条 保密

9.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商标、标志设计、制作的细节。

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相关商标、标志公开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商标、标志设计制作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9.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条 通知

10.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0.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10.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3.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4.1不可抗力:

14.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4.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1.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14.2意外事件:

14.2.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相关商标、标志的主要设计人员、技术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标志设计迟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计划完成相关商标、标志设计制作,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4.2.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相关商标、标志的设计迟延超过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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