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书
甲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有意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2.乙方为此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乙方同意甲方在上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戏曲作品(以下简称“戏曲作品”)的具体描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以下简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三条在电影片的宣传或发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在有关宣传或销售资料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四条甲方应按下列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酬金¥元: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乙方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其余酬金于电影片停机之日起日内支付;
3.。
第五条甲方使用戏曲作品的期限为年。
第六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依法拥有电影片的著作权。
第八条若电影片得以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使用戏曲作品,乙方皆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乙方署名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戏曲作品“”由(乙方)提供;
2.。
第九条戏曲作品自交付甲方之日起损坏、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戏曲作品在交付甲方后损坏或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甲方应于电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戏曲作品归还乙方,同时应将其制作的戏曲作品全部复制品或除电影片以外的影像资料一并归还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查验甲方对戏曲作品的使用情况,但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拍摄工作,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
1.其具有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
2.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戏曲作品、戏曲作品的著作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3.。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其为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四条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提供的;
3.乙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且在乙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支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5.甲方在第十二条所做保证不真实的;
6.。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
第十八条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原因解除本合同或未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条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原因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若未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保密
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
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4.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戏曲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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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意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2.乙方为此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乙方同意甲方在上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戏曲作品(以下简称“戏曲作品”)的具体描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以下简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三条在电影片的宣传或发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在有关宣传或销售资料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四条甲方应按下列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酬金¥元: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乙方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其余酬金于电影片停机之日起日内支付;
3.。
第五条甲方使用戏曲作品的期限为年。
第六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依法拥有电影片的著作权。
第八条若电影片得以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使用戏曲作品,乙方皆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乙方署名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戏曲作品“”由(乙方)提供;
2.。
第九条戏曲作品自交付甲方之日起损坏、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戏曲作品在交付甲方后损坏或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甲方应于电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戏曲作品归还乙方,同时应将其制作的戏曲作品全部复制品或除电影片以外的影像资料一并归还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查验甲方对戏曲作品的使用情况,但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拍摄工作,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
1.其具有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
2.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戏曲作品、戏曲作品的著作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3.。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其为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四条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提供的;
3.乙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且在乙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支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5.甲方在第十二条所做保证不真实的;
6.。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
第十八条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原因解除本合同或未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条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原因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若未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保密
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
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4.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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