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经销协议书
供方:
需方:
签 约 地: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一、 合作目的及合作宗旨:
合作目的: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共同开发五菱牌纯电动物流车的市场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合作宗旨:供方利用其产品研发及生产能力,需方利用其市场运作及销售能力,共同进行市场合作,定向销售及运营五菱牌纯电动物流车,实现共赢。
二、 授权经销内容:
1. 供方授权需方的经销区域为: 省 市(含市区及县份)。需方可在授权区域内建立销售服务平台,通过购买供方纯电动物流车系列产品,用于授权区域内的车辆销售及运营业务。若需方因特殊情况需超出授权区域进行产品展示或销售、运营,需提前向供方书面申请,经供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 授权经销产品:供方基于上汽通用五菱底盘生产的新能源物流车。
3. 授权经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授权经销约定:
4.1 需方严格遵照供方正式公布的商务政策(或推广方案)执行。
4.2 需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向供方采购不低于 台纯电动物流车。若需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供方提车数低于 台,则供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需方的经销权。
三、车辆采购及结算方式:
1.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需方每次向供方采购车辆时需另行签订《五菱新能源物流车购销协议》。
四、车辆运输:
1. 供方承担商品车的首次运输费用,通过其配送体系将商品车统一运送到双方签署的《五菱新能源物流车购销协议》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原则上限定为授权区域范围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发车后若需方临时改变运输地点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供方,且需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首次运输之外的费用及损失。
2. 供方在车辆起运前向需方告知车辆承运人的具体信息及预计到货时间,以便需方验收。车辆送达后需方应在当日内完成交接与验收,若在验收车辆时出现与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不符的,则需方应在当日内书面告知供方,供方负责整改处理,若整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供方负责更换车辆,逾期未告知的,则视为供方所供车辆符合约定标准。
3. 供方将车辆交付给需方前,车辆的相关风险责任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车辆交付给需方后,相应的风险由需方承担,且需方在接收车辆时,需在车辆交接及验收文件上予以签署。
五、产品质量:
供需双方对车辆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六、售后服务:
1. 核心零部件(指动力电池总成、电机、电控)质保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供方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1.1供方须在需方车辆使用地域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网点以供方公布信息为准,需方有权从中选择具体的网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1.2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应在供方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保养网点进行修理。保修期内的维修及配件费用,在三包范围内的由供方承担。
1.3需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需方或第三方的人为损坏、使用或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供方公布的修理保养网点以外的地方进行维修或保养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失,由需方承担责任。
2. 如需方需自行设立五菱新能源车售后服务站,则由双方就具体合作方式、费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通过另行签订协议方式确定。
七、营销支持:
1. 宣传推广支持:
1.1供方负责向需方提供统一的产品宣传图册、单页、海报版式及版样。
1.2需方可自行对所经销的供方产品进行宣传促销活动,但需方所有广告宣传的文稿、图样、文案等须先经供方审核,征得供方的书面同意。需方擅自制作、发布未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的广告,造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供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就所受损失向需方全额追偿。
1.3需方为标识和宣传销售供方产品,经供方许可,可使用供方或供方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或其他任何标志,但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项许可他人使用,否则给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承担。若发现供方或供方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或标志被他人侵犯时,应立即告知供方。
1.4需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30日内,将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归还供方。
2. 业务培训支持:供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需方进行商务政策、产品、市场推广等相关培训。
八、市场管控: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供方将不定期抽查需方对区域和价格的维护情况,并对抽查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按供方正式公布的商务政策(或推广方案)执行。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等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及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之书面报告告之另一方。
十、协议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1. 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协议内容。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否则,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
(2)协议经销期限到期。
4.出现下列情况时,供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需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供方提车数低于 台的。
(2)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在供方通知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3)需方存在经营欺诈行为并影响供方利益的。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况
5.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及义务。
十一、其他:
1. 本协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 实施过程中对本协议和协议附件条款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
3.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可能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供方执叁份,需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需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新能源车经销协议书
供方:
需方:
签 约 地: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一、 合作目的及合作宗旨:
合作目的: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共同开发五菱牌纯电动物流车的市场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合作宗旨:供方利用其产品研发及生产能力,需方利用其市场运作及销售能力,共同进行市场合作,定向销售及运营五菱牌纯电动物流车,实现共赢。
二、 授权经销内容:
1. 供方授权需方的经销区域为: 省 市(含市区及县份)。需方可在授权区域内建立销售服务平台,通过购买供方纯电动物流车系列产品,用于授权区域内的车辆销售及运营业务。若需方因特殊情况需超出授权区域进行产品展示或销售、运营,需提前向供方书面申请,经供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 授权经销产品:供方基于上汽通用五菱底盘生产的新能源物流车。
3. 授权经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授权经销约定:
4.1 需方严格遵照供方正式公布的商务政策(或推广方案)执行。
4.2 需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向供方采购不低于 台纯电动物流车。若需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供方提车数低于 台,则供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需方的经销权。
三、车辆采购及结算方式:
1.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需方每次向供方采购车辆时需另行签订《五菱新能源物流车购销协议》。
四、车辆运输:
1. 供方承担商品车的首次运输费用,通过其配送体系将商品车统一运送到双方签署的《五菱新能源物流车购销协议》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原则上限定为授权区域范围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发车后若需方临时改变运输地点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供方,且需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首次运输之外的费用及损失。
2. 供方在车辆起运前向需方告知车辆承运人的具体信息及预计到货时间,以便需方验收。车辆送达后需方应在当日内完成交接与验收,若在验收车辆时出现与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不符的,则需方应在当日内书面告知供方,供方负责整改处理,若整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供方负责更换车辆,逾期未告知的,则视为供方所供车辆符合约定标准。
3. 供方将车辆交付给需方前,车辆的相关风险责任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车辆交付给需方后,相应的风险由需方承担,且需方在接收车辆时,需在车辆交接及验收文件上予以签署。
五、产品质量:
供需双方对车辆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六、售后服务:
1. 核心零部件(指动力电池总成、电机、电控)质保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供方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1.1供方须在需方车辆使用地域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网点以供方公布信息为准,需方有权从中选择具体的网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1.2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应在供方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保养网点进行修理。保修期内的维修及配件费用,在三包范围内的由供方承担。
1.3需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需方或第三方的人为损坏、使用或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供方公布的修理保养网点以外的地方进行维修或保养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失,由需方承担责任。
2. 如需方需自行设立五菱新能源车售后服务站,则由双方就具体合作方式、费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通过另行签订协议方式确定。
七、营销支持:
1. 宣传推广支持:
1.1供方负责向需方提供统一的产品宣传图册、单页、海报版式及版样。
1.2需方可自行对所经销的供方产品进行宣传促销活动,但需方所有广告宣传的文稿、图样、文案等须先经供方审核,征得供方的书面同意。需方擅自制作、发布未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的广告,造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供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就所受损失向需方全额追偿。
1.3需方为标识和宣传销售供方产品,经供方许可,可使用供方或供方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或其他任何标志,但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项许可他人使用,否则给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承担。若发现供方或供方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或标志被他人侵犯时,应立即告知供方。
1.4需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30日内,将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归还供方。
2. 业务培训支持:供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需方进行商务政策、产品、市场推广等相关培训。
八、市场管控: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供方将不定期抽查需方对区域和价格的维护情况,并对抽查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按供方正式公布的商务政策(或推广方案)执行。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等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及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之书面报告告之另一方。
十、协议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1. 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协议内容。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否则,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
(2)协议经销期限到期。
4.出现下列情况时,供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需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供方提车数低于 台的。
(2)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在供方通知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3)需方存在经营欺诈行为并影响供方利益的。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况
5.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及义务。
十一、其他:
1. 本协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 实施过程中对本协议和协议附件条款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
3.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可能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供方执叁份,需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需 方: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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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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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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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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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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