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蔬菜订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乙(供方):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蔬菜的品种、等级、产地、商标、生产日期及数量如下:品种等级产地商标生产日期价格(元/公斤)数量(公斤)总计金额人民币
第二条订购蔬菜质量标准按以下第项: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无公害食品标准;(四)约定标准:。
第三条蔬菜由方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送货。
甲方将所订蔬菜送达,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三)代办托运。
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将所订蔬菜托运到,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
乙方对蔬菜的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蔬菜自然损耗应在订购蔬菜总数量的%以内(含%)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
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收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现金结算:乙方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
未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蔬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蔬菜少于所订数量的,且少交蔬菜数量超出自然损耗范围的,按少交蔬菜数量扣除自然损害部分后的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所订蔬菜的,按逾期交付蔬菜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甲方拒交、少交、逾期交付蔬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蔬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仍需要的,价格另行商议;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蔬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少收所订蔬菜的,按少收蔬菜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收购所订蔬菜的,按逾期接收蔬菜计划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收购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乙方拒收、少收、逾期收购所订蔬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继续结清货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也可按照下列第项方式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湖北省蔬菜订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乙(供方):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蔬菜的品种、等级、产地、商标、生产日期及数量如下:品种等级产地商标生产日期价格(元/公斤)数量(公斤)总计金额人民币
第二条订购蔬菜质量标准按以下第项: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无公害食品标准;(四)约定标准:。
第三条蔬菜由方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送货。
甲方将所订蔬菜送达,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三)代办托运。
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将所订蔬菜托运到,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
乙方对蔬菜的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蔬菜自然损耗应在订购蔬菜总数量的%以内(含%)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
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收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现金结算:乙方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
未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蔬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蔬菜少于所订数量的,且少交蔬菜数量超出自然损耗范围的,按少交蔬菜数量扣除自然损害部分后的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所订蔬菜的,按逾期交付蔬菜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甲方拒交、少交、逾期交付蔬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蔬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仍需要的,价格另行商议;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蔬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少收所订蔬菜的,按少收蔬菜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收购所订蔬菜的,按逾期接收蔬菜计划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收购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乙方拒收、少收、逾期收购所订蔬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继续结清货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也可按照下列第项方式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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