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 角分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买卖双方应严格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4404.1—1996《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出卖人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合格证的检验报告。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
3、买受人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时为止。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条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第五条交(提)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运费负担:
第六条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定金元。
第七条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双方一般责任
出卖人:
1、对种子质量负责,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所供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买受人。
2、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定金,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收购出卖人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按所签订总价款的%由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可选择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支付赔偿金。
2、出卖人逾期送种子或少送种子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或少送种子的种子价款的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送种子或者少送种子达种子总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少付种子价款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或者少付款额达种子价款总数%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种子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出卖人提供的种子检验报告、《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合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于批量散装种子交易。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卖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买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 角分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买卖双方应严格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4404.1—1996《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出卖人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合格证的检验报告。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
3、买受人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时为止。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条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第五条交(提)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运费负担:
第六条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定金元。
第七条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双方一般责任
出卖人:
1、对种子质量负责,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所供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买受人。
2、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定金,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收购出卖人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按所签订总价款的%由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可选择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支付赔偿金。
2、出卖人逾期送种子或少送种子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或少送种子的种子价款的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送种子或者少送种子达种子总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少付种子价款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或者少付款额达种子价款总数%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种子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出卖人提供的种子检验报告、《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合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于批量散装种子交易。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卖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买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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