汔车货物运输合同

汔车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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汔车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有关代办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各自履行本合同之行为均为合法经营之所需,任何一方为非法目的而履行本协议的,由该方承担其非法经营的责任。

  第一条承运内容

  1.1合同标的:。

  1.2运输方式:集装箱整箱运输,公路水路联运。

  第二条运价及运输期限

  ②以上运价按照尺柜进行核算;

  ③以上运输周期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④如果确定费率所依赖的客观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例如市物价局、港务局、交通部、海关规定,或者船东、船代、码头及堆场费率、燃油价格上涨或过路过桥费用上涨_____%以上等,则乙方可以调整费率,但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货物的交运及验收

  3.1甲方在货物出运前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

  甲方委托货物运输,应当向乙方准确表明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地点、特殊运输要求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并提供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文件单证。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因甲方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货物托运通知后,按照甲方的托运计划及时订舱,尽快备妥集装箱运输车辆,到甲方仓库或者指定场所,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3.3甲方按照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并负责装箱、计数、封箱。

  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3.4若甲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或易变质物品的规定对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或易变质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在交运前提交乙方。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5交货及验收工作的完毕以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为标志。

  第四条货物的承运

  4.1乙方应妥善运输甲方托运的货物,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证货物无毁损、灭失,运输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义务。

  4.2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

  甲方应支付乙方由于执行该要求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及因此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4.3甲方有权随时获知货物在承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及交货验收

  5.1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

  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向托运单上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乙方发出通知后应及时提货,甲方亦应与收货方协调交货事宜,及时督促收货人收货,逾期未提货的,乙方有权自行将货物卸下,由此产生的卸货费、仓储保管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和甲方指定收货方承担。

  【或甲方应当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由于提货不及时而造成的额外堆存费和滞箱费(按照公布的费率计收)应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必须在提货前直接支付给码头和船公司代理。

  (适用港口提货)】

  5.2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乙方验明收货人身份后办理交货手续。

  在铅封完好、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的前提下,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若铅封损坏或箱体破漏,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索赔偿。

  5.3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负责卸货。

  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卸货不当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造成的任何第三方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承担责任。

  5.4货物送达后,联系不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乙方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及时联系甲方,依甲方指示处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此过程中,货物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运输保险

  6.1起运前,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是否代办货物运输保险,并确认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保险费率、核定货物保额、免赔率等。

  费用凭保单向甲方收取。

  6.2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即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6.3为防患在途货物风险,甲方应自行负责货物的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买保险,否则,在甲方怠于履行义务并发生货损的情况下,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可理赔的货物毁损、灭失部分的,乙方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仅在其投保的承运货物责任险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运费结算

  7.1运费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元。

  7.2运费的结算日为每月末(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日至月末)。

  双方合作的第一笔业务发生之日至该月月底,算一个月;次月起以整月计。

  乙方于结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或传真上月的运费催缴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签字或加盖有效印章回传乙方;逾期不确认的,视为默认,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催款数额支付。

  甲方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的应缴款项如数汇(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对于上述费用,甲方若需要以本协议外的第三方支付其费用给乙方的,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且得到乙方书面确认,如果第三方不付款或逾期未付款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催讨,甲方应保证在甲方催讨通知之日起的15天内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收款人:

  开户行:

  帐号:

  7.3甲方应及时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包括代收代投保险费)。

  如果甲方不支付或不按时交付约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补交。

  甲方收到乙方催款通知后仍不及时支付运杂费的,乙方有权停止运输或留置甲方任何有效单证或未支付的运费数额同等货值的货物直至甲方交付运杂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同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未支付运费的%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单据或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8.1若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适合甲方要求的集装箱车辆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待装,但甲方因货源、搬运等问题造成乙方无法在集装箱车辆到达后的小时内装运完毕的,每延迟一天按单次运费的%作为空车费/空箱费支付给乙方。

  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原因延迟卸货导致乙方无法在车辆到达后小时内卸载完毕,由此造成的滞车费/滞箱费、仓储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此过程中,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责任。

  8.2由于甲方假报货名、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国家禁运物品、危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责任

  8.5运输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毁损、灭失的损失。

  属于保险事故的,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

  货物损失金额按甲方出厂价格赔偿。

  在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条件下的运输,乙方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下列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③包装缺陷造成的货物受损;④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坏或灭失;⑤在运输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⑥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⑦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⑧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承运人可免责的其它事由。

  8.6乙方逾期送达的,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运输费用为限。

  对于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遇塌方、桥梁中断、洪水、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车辆、船舶无法正常通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免除该违约责任。

  8.7若乙方将货物错运送达地点或收货人,应当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或收货人,逾期送达的,按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8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经双方商议,可视情况顺延履行期限或终止履行。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以上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第十一条附则

  11.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11.2本合同所有附件、单据、传真、信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期满由双方决定是否续签。

  未经同意,双方中任意一方不得将此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或者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乙方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注:以上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根据实际决定。

  )

  1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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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有关代办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各自履行本合同之行为均为合法经营之所需,任何一方为非法目的而履行本协议的,由该方承担其非法经营的责任。

  第一条承运内容

  1.1合同标的:。

  1.2运输方式:集装箱整箱运输,公路水路联运。

  第二条运价及运输期限

  ②以上运价按照尺柜进行核算;

  ③以上运输周期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④如果确定费率所依赖的客观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例如市物价局、港务局、交通部、海关规定,或者船东、船代、码头及堆场费率、燃油价格上涨或过路过桥费用上涨_____%以上等,则乙方可以调整费率,但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货物的交运及验收

  3.1甲方在货物出运前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

  甲方委托货物运输,应当向乙方准确表明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地点、特殊运输要求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并提供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文件单证。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因甲方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货物托运通知后,按照甲方的托运计划及时订舱,尽快备妥集装箱运输车辆,到甲方仓库或者指定场所,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3.3甲方按照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并负责装箱、计数、封箱。

  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3.4若甲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或易变质物品的规定对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或易变质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在交运前提交乙方。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5交货及验收工作的完毕以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为标志。

  第四条货物的承运

  4.1乙方应妥善运输甲方托运的货物,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证货物无毁损、灭失,运输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义务。

  4.2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

  甲方应支付乙方由于执行该要求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及因此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4.3甲方有权随时获知货物在承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及交货验收

  5.1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

  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向托运单上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乙方发出通知后应及时提货,甲方亦应与收货方协调交货事宜,及时督促收货人收货,逾期未提货的,乙方有权自行将货物卸下,由此产生的卸货费、仓储保管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和甲方指定收货方承担。

  【或甲方应当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由于提货不及时而造成的额外堆存费和滞箱费(按照公布的费率计收)应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必须在提货前直接支付给码头和船公司代理。

  (适用港口提货)】

  5.2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乙方验明收货人身份后办理交货手续。

  在铅封完好、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的前提下,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若铅封损坏或箱体破漏,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索赔偿。

  5.3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负责卸货。

  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卸货不当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造成的任何第三方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承担责任。

  5.4货物送达后,联系不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乙方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及时联系甲方,依甲方指示处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此过程中,货物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运输保险

  6.1起运前,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是否代办货物运输保险,并确认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保险费率、核定货物保额、免赔率等。

  费用凭保单向甲方收取。

  6.2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即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6.3为防患在途货物风险,甲方应自行负责货物的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买保险,否则,在甲方怠于履行义务并发生货损的情况下,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可理赔的货物毁损、灭失部分的,乙方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仅在其投保的承运货物责任险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运费结算

  7.1运费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元。

  7.2运费的结算日为每月末(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日至月末)。

  双方合作的第一笔业务发生之日至该月月底,算一个月;次月起以整月计。

  乙方于结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或传真上月的运费催缴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签字或加盖有效印章回传乙方;逾期不确认的,视为默认,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催款数额支付。

  甲方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的应缴款项如数汇(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对于上述费用,甲方若需要以本协议外的第三方支付其费用给乙方的,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且得到乙方书面确认,如果第三方不付款或逾期未付款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催讨,甲方应保证在甲方催讨通知之日起的15天内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收款人:

  开户行:

  帐号:

  7.3甲方应及时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包括代收代投保险费)。

  如果甲方不支付或不按时交付约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补交。

  甲方收到乙方催款通知后仍不及时支付运杂费的,乙方有权停止运输或留置甲方任何有效单证或未支付的运费数额同等货值的货物直至甲方交付运杂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同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未支付运费的%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单据或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8.1若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适合甲方要求的集装箱车辆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待装,但甲方因货源、搬运等问题造成乙方无法在集装箱车辆到达后的小时内装运完毕的,每延迟一天按单次运费的%作为空车费/空箱费支付给乙方。

  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原因延迟卸货导致乙方无法在车辆到达后小时内卸载完毕,由此造成的滞车费/滞箱费、仓储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此过程中,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责任。

  8.2由于甲方假报货名、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国家禁运物品、危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责任

  8.5运输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毁损、灭失的损失。

  属于保险事故的,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

  货物损失金额按甲方出厂价格赔偿。

  在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条件下的运输,乙方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下列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③包装缺陷造成的货物受损;④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坏或灭失;⑤在运输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⑥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⑦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⑧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承运人可免责的其它事由。

  8.6乙方逾期送达的,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运输费用为限。

  对于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遇塌方、桥梁中断、洪水、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车辆、船舶无法正常通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免除该违约责任。

  8.7若乙方将货物错运送达地点或收货人,应当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或收货人,逾期送达的,按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8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经双方商议,可视情况顺延履行期限或终止履行。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以上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第十一条附则

  11.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11.2本合同所有附件、单据、传真、信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期满由双方决定是否续签。

  未经同意,双方中任意一方不得将此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或者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乙方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注:以上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根据实际决定。

  )

  1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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