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货物贸易运输合同书
托运人:
承运人:
项目编号:
托运人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承运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此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及车辆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承运内容
合同双方同意,承运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具体为:托运人视客观需要,每次以口头或书面登记的方式向承运人下达运输任务,除承运人有充分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该任务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外,承运人必须遵照执行。
如托运人结束在地区的移动网络工程优化业务,本合同在当月自动终止。
二、车主、司机及车辆资料和保险
(一)银行转账信息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二)车主及车辆情况
车辆1:
车主姓名: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车辆出厂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三)司机基本情况
司机1:
司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常住家庭地址:
司机驾龄
(四)车辆保险情况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所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以下商业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均真实、合法、持续有效:
(1)交强险;
(2)基本险(1、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不低于10万元;3、全车盗抢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不低于1万元;)
(3)附加险(1、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2、自然损失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3、车身划痕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
在上述保险期限届满前30天,承运人必须办理续保手续,并应及时主动地向托运人提交保险续保单据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校验。
注:以上资料需要原件递交公司部核查并备复印件存档.
承运人保证:其提交给托运人的上述车辆资料和保险单据必须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和虚假情况,否则,托运人有权迳行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亦视为承运人无条件放弃了托运人尚未与其结算的车辆运输服务报酬。
三、运费及付款方式
合同双方同意,承运人依照托运人下达的运输任务,为托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的报酬为:按月结算,每月每车人民币陆仟伍佰元(¥6500.00元),其中1500元以加油卡的形式支付。
包含三仟公里里程,超出三千公里后,超出部分的油费按¥0.65元/公里计算,在托运期内发生的车辆过桥路费、高速路费、燃油费及停车费等,由承运人承担。
托运人于承运人提供税务机关认可及符合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后,将承运人上月应得运输服务报酬划入承运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和指派的司机及其他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和报酬,由承运人自行承担,与托运人无关。
四、车辆相关费用的分担
(一)本合同中由承运人承担的费用有:
1、所得运输服务报酬的税金。
2、承运车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路桥年票费和车船税。
3、承运车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险种、保险限额办理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费(保险内一定要包括车内人员意外险)。
3、车辆日常维修费、正常的保养费、维护费。
4、车辆的年审费用。
5、司机的费用。
6、司机的食宿由承运人负责解决。
7、在托运期内,承运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运输任务,而发生车辆燃油费等。
(二)本合同中由托运人承担的费用有:无
五、承运人的责任
1、提供设备齐全(具体要求)、性能好、外形美观、各种相关证件齐全并有效的车辆,确保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并可以达到托运人的各种具体要求。
2、提供专业司机。
3、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现象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故障修复,并支付相关的修理费用,维修时间超过一天以上,应在修理期间提供其他车辆供托运人使用;若不能提供替代车辆,扣除相应天数的运费。
4、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的各种相关手续,如每年的各项年审、买保险等。
5、因承运人所派司机违章驾驶或有其他不当、过失行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则承运人应全面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果造成托运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正常使用车辆的,承运人应提供其他车辆供托运人使用。
倘若上述交通事故造成托运人、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的,该等责任和损失由当值司机和承运人全部承担,与托运人无关;若由此造成托运人经济损失或导致托运人垫付相关费用的,则托运人有权留置承运车辆,承运人应在车辆被留置之后的两个月内足额赔偿托运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否则托运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车辆,以弥补上述损失,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承运人保证:其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各项资质条件;其提供的运输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和潜在的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其指派的司机及其他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纪录,并且不会偷窃或私自更换托运人货物;其提供的运输车辆已经办理了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商业保险。
六、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2、承运车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用,更不能随意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3、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承运人进行维修处理。
4、在车辆承运期间,为承运司机提供相关场所的出入证件,当合同届满时,承运司机应交还给托运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元,由司机或承运人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内,承运人单方确实需中途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托运人,当月运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进行结算,如托运人中途解除本合同,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运人,当月运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2、倘若承运人不按运输任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或者弄虚作假,伪造本合同项下相关证件、凭证、单据,或者违背合同项下保证、承诺,或所作保证、承诺不真实或不能持续保持一致的,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则托运人自发现之日起,有权迳行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运人除应按照双方上一次结算金额的30%支付托运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托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损失。
因上述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运人独自承担。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托运人贰份,承运人壹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托运人所在地法院裁判。
2、本合同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运人:
承运人:
签署人:
签署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地址:
地址:
日期:
车辆货物贸易运输合同书
托运人:
承运人:
项目编号:
托运人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承运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此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及车辆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承运内容
合同双方同意,承运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具体为:托运人视客观需要,每次以口头或书面登记的方式向承运人下达运输任务,除承运人有充分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该任务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外,承运人必须遵照执行。
如托运人结束在地区的移动网络工程优化业务,本合同在当月自动终止。
二、车主、司机及车辆资料和保险
(一)银行转账信息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二)车主及车辆情况
车辆1:
车主姓名: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车辆出厂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三)司机基本情况
司机1:
司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常住家庭地址:
司机驾龄
(四)车辆保险情况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所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以下商业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均真实、合法、持续有效:
(1)交强险;
(2)基本险(1、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不低于10万元;3、全车盗抢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不低于1万元;)
(3)附加险(1、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2、自然损失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3、车身划痕险,保险限额不低于万元;)
在上述保险期限届满前30天,承运人必须办理续保手续,并应及时主动地向托运人提交保险续保单据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校验。
注:以上资料需要原件递交公司部核查并备复印件存档.
承运人保证:其提交给托运人的上述车辆资料和保险单据必须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和虚假情况,否则,托运人有权迳行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亦视为承运人无条件放弃了托运人尚未与其结算的车辆运输服务报酬。
三、运费及付款方式
合同双方同意,承运人依照托运人下达的运输任务,为托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的报酬为:按月结算,每月每车人民币陆仟伍佰元(¥6500.00元),其中1500元以加油卡的形式支付。
包含三仟公里里程,超出三千公里后,超出部分的油费按¥0.65元/公里计算,在托运期内发生的车辆过桥路费、高速路费、燃油费及停车费等,由承运人承担。
托运人于承运人提供税务机关认可及符合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后,将承运人上月应得运输服务报酬划入承运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和指派的司机及其他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和报酬,由承运人自行承担,与托运人无关。
四、车辆相关费用的分担
(一)本合同中由承运人承担的费用有:
1、所得运输服务报酬的税金。
2、承运车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路桥年票费和车船税。
3、承运车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险种、保险限额办理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费(保险内一定要包括车内人员意外险)。
3、车辆日常维修费、正常的保养费、维护费。
4、车辆的年审费用。
5、司机的费用。
6、司机的食宿由承运人负责解决。
7、在托运期内,承运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运输任务,而发生车辆燃油费等。
(二)本合同中由托运人承担的费用有:无
五、承运人的责任
1、提供设备齐全(具体要求)、性能好、外形美观、各种相关证件齐全并有效的车辆,确保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并可以达到托运人的各种具体要求。
2、提供专业司机。
3、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现象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故障修复,并支付相关的修理费用,维修时间超过一天以上,应在修理期间提供其他车辆供托运人使用;若不能提供替代车辆,扣除相应天数的运费。
4、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的各种相关手续,如每年的各项年审、买保险等。
5、因承运人所派司机违章驾驶或有其他不当、过失行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则承运人应全面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果造成托运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正常使用车辆的,承运人应提供其他车辆供托运人使用。
倘若上述交通事故造成托运人、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的,该等责任和损失由当值司机和承运人全部承担,与托运人无关;若由此造成托运人经济损失或导致托运人垫付相关费用的,则托运人有权留置承运车辆,承运人应在车辆被留置之后的两个月内足额赔偿托运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否则托运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车辆,以弥补上述损失,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承运人保证:其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各项资质条件;其提供的运输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和潜在的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其指派的司机及其他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纪录,并且不会偷窃或私自更换托运人货物;其提供的运输车辆已经办理了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商业保险。
六、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2、承运车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用,更不能随意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3、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承运人进行维修处理。
4、在车辆承运期间,为承运司机提供相关场所的出入证件,当合同届满时,承运司机应交还给托运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元,由司机或承运人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内,承运人单方确实需中途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托运人,当月运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进行结算,如托运人中途解除本合同,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运人,当月运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2、倘若承运人不按运输任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或者弄虚作假,伪造本合同项下相关证件、凭证、单据,或者违背合同项下保证、承诺,或所作保证、承诺不真实或不能持续保持一致的,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则托运人自发现之日起,有权迳行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运人除应按照双方上一次结算金额的30%支付托运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托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损失。
因上述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运人独自承担。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托运人贰份,承运人壹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托运人所在地法院裁判。
2、本合同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运人:
承运人:
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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