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合同样书

委托保证合同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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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证合同样书

 

 

保 证 人(以下称甲方)

名 称: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开 户 银 行: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责任保证期间

一、根据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向贷款方借用本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月利率 ‰。乙方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的本金部分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在担保范围内、甲方承担 %的担保责任。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分期还款应分别列明)。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一、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甲方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各期)履行届满以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费用等。

二、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借款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借款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四、应甲方需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它原因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档的拟定。

六、如涉及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等应在事前三天内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利益。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八、在签订本合同以前将本企业有关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应以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如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六条 反担保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甲方代偿之日起,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乙方账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第七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协商或仲裁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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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开 户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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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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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责任保证期间

一、根据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向贷款方借用本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月利率 ‰。乙方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的本金部分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在担保范围内、甲方承担 %的担保责任。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分期还款应分别列明)。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一、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甲方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各期)履行届满以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费用等。

二、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借款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借款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四、应甲方需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它原因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档的拟定。

六、如涉及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等应在事前三天内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利益。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八、在签订本合同以前将本企业有关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应以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如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六条 反担保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甲方代偿之日起,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乙方账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第七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协商或仲裁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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