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
代理方: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代理项目:
货运代理、进口报关
二、收付汇总金额:预计每年约15 万美金
三、代理方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四、代理方服务事项:
负责办理对外收付、办理运输(如需)、投保(如需)、购汇、结算和外汇核销;货物到港后,出港前负责货物清关、并将货物送至委托方指定的的地点。
五、委托方需支付的费用:
1.进出口货款:进口外汇金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或者收国外收货人付的外币货款。
2.国际运保费:货物由出口地到进口地海关发生运输和货物保险费用(外商支付运保费的无此项)
3.进口税款:货物进口报关须缴纳的相关税款(免税商品无此项)
4.进口杂费:1)进口清关费用:预计每票货物人民币1500元左右。(结算时以报关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2)其他:如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5. 出口代理手续费:
按照每个合同出口金额相应人民币0.08%收取代理手续费,最低收费600元。同一合同分批付款的,按上述比例收费。(或按照报价)。
6. 银行财务费:按照银行实际收费计算。
六、财务结算:
1.进口业务,在国外卖方要求付款时,委托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五项中的“进口货款”(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银行财务费(预算额)及进口代理手续费,支付到代理方指定账户。代理方完成对外付款工作后及时向委托方开具进口结算发票(美元汇率为结算当日银行牌价汇率)并交付委托方。
2.出口业务,国外买方付款代理方后,代理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五项中的“进出口货款”(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支付到委托方指定账户。并处理退税相关事宜。
3.在货物进口到达北京机场或其他口岸海关之前,委托方应按代理方的付款指示将国际运保费(预算额),进口税款(预算额),进口杂费(预算额)及时支付到上述代理方指定的账户,以便代理方及时办理进口清关事宜。
4.代理方将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根据进口项目发生的实际税、费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凭证,并与委托方做财务结算。
七、责任划分:
1.鉴于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外贸合同(由委托方、代理方和国外卖方三方签署)对国外卖方和委托方均有约束力。在外贸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代理方应协助委托方和国外卖方商议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2.代理方在完成其代理事宜过程中,需要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文件,委托方应及时向代理方提供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若委托方未能及时按照上述第六项的规定向代理方支付相应款项或未能向代理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文件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如清关不及时的罚款或其他滞纳金等)或其他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自身承担。若因代理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或其他连带法律责任,由代理方自身承担。
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代理方应:(1)除委托事项外,不得为委托方代理其他事项或以委托方名义允诺或解决其他事项;(2)对委托方提的资料文件等所有信息应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代理事项之外的用途。
八、效力: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中止或解除,均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可动延期一年,或双方以本协议为范本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代理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
传真:
电话: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进口贸易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
代理方: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代理项目:
货运代理、进口报关
二、收付汇总金额:预计每年约15 万美金
三、代理方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四、代理方服务事项:
负责办理对外收付、办理运输(如需)、投保(如需)、购汇、结算和外汇核销;货物到港后,出港前负责货物清关、并将货物送至委托方指定的的地点。
五、委托方需支付的费用:
1.进出口货款:进口外汇金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或者收国外收货人付的外币货款。
2.国际运保费:货物由出口地到进口地海关发生运输和货物保险费用(外商支付运保费的无此项)
3.进口税款:货物进口报关须缴纳的相关税款(免税商品无此项)
4.进口杂费:1)进口清关费用:预计每票货物人民币1500元左右。(结算时以报关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2)其他:如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5. 出口代理手续费:
按照每个合同出口金额相应人民币0.08%收取代理手续费,最低收费600元。同一合同分批付款的,按上述比例收费。(或按照报价)。
6. 银行财务费:按照银行实际收费计算。
六、财务结算:
1.进口业务,在国外卖方要求付款时,委托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五项中的“进口货款”(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银行财务费(预算额)及进口代理手续费,支付到代理方指定账户。代理方完成对外付款工作后及时向委托方开具进口结算发票(美元汇率为结算当日银行牌价汇率)并交付委托方。
2.出口业务,国外买方付款代理方后,代理方应及时向上述第五项中的“进出口货款”(按实际的银行牌价预算),支付到委托方指定账户。并处理退税相关事宜。
3.在货物进口到达北京机场或其他口岸海关之前,委托方应按代理方的付款指示将国际运保费(预算额),进口税款(预算额),进口杂费(预算额)及时支付到上述代理方指定的账户,以便代理方及时办理进口清关事宜。
4.代理方将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根据进口项目发生的实际税、费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凭证,并与委托方做财务结算。
七、责任划分:
1.鉴于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外贸合同(由委托方、代理方和国外卖方三方签署)对国外卖方和委托方均有约束力。在外贸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代理方应协助委托方和国外卖方商议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2.代理方在完成其代理事宜过程中,需要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文件,委托方应及时向代理方提供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若委托方未能及时按照上述第六项的规定向代理方支付相应款项或未能向代理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文件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如清关不及时的罚款或其他滞纳金等)或其他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自身承担。若因代理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或其他连带法律责任,由代理方自身承担。
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代理方应:(1)除委托事项外,不得为委托方代理其他事项或以委托方名义允诺或解决其他事项;(2)对委托方提的资料文件等所有信息应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代理事项之外的用途。
八、效力: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中止或解除,均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可动延期一年,或双方以本协议为范本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代理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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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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