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国债投资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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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国债投资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管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账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第二条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1)人民币资金: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

(2)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3)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4)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第四条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第五条账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账户:

、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账户和资金账户;

、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账户。

(3)管理人对本条第(1)项所确定的账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第六条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七条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第九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账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条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_______%,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第十一条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账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

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

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第十五条违约和赔偿

(1)除第十四条第(3)(5)项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

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管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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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管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账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第二条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1)人民币资金: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

(2)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3)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4)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第四条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第五条账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账户:

、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账户和资金账户;

、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账户。

(3)管理人对本条第(1)项所确定的账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第六条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七条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第九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账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条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_______%,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第十一条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账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

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

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第十五条违约和赔偿

(1)除第十四条第(3)(5)项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

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管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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