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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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篇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白银市平川区供水公司南乐雅路北侧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2 个:

甲 方:刘永宁

住 所: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北山村石涝社12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620403200002858

乙 方:李娜

住 所:甘肃省环县合道乡陶洼子行政村枣园子队3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620403200002858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登记日期:2009年9月9日

(三)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佰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刘永宁 出资额 120万元,李娜,出资8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5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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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篇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白银市平川区供水公司南乐雅路北侧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2 个:

甲 方:刘永宁

住 所: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北山村石涝社12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620403200002858

乙 方:李娜

住 所:甘肃省环县合道乡陶洼子行政村枣园子队3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620403200002858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登记日期:2009年9月9日

(三)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佰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刘永宁 出资额 120万元,李娜,出资8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5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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