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行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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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行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是__________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____________________以货币资金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以货币资金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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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行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是__________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____________________以货币资金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以货币资金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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