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员工离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离职情形
第三条 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依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四条 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若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且员工符合裁减标准的,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的,应依公司规定提前三十日填写《离职申请表》提出申请,叙明包括但不限于离职原因、预定离职日期等事项,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再交由人力资源呈请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交接手续
第八条 无论员工基于上述何种情形而离职,均应按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 员工应于离职前交还所有工作工具,如公司租赁房(包含钥匙、门禁卡、水电燃气卡等租赁房内的物件)、代公司保管的公司印鉴、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公务用车、工作手机、工作手机卡、工作制服、经营借款及其它公司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员工工作配备的工作证、行李箱、文件夹、办公文具等物品),各部门应对交还的工作工具进行登记汇总,并出具确认清单。
第十条 员工应于离职前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接,对于不属于自己的信息资料和工作成果,应将其移交给公司指定的其他员工并出具清单,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品生产制造工艺、供应商联系名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各类合同、网站功能代码、工作系统及网站账户密码、办公软件账户密码、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等等,接收的员工应对照离职员工出具的清单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交接内容无法按时交接的,为不影响员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应提出书面延期交接的申请并保证在离职后按时完成工作交接,因员工延期交接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务清算
第十三条 员工提请离职后的___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门应对其在公司的账务进行清算,核查其在公司借款金额、未报销金额、未结算工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代通金以及其他钱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中所涉及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员工在公司的借款进行核查后,可与员工申请报销经审批通过的金额进行抵消,并应在___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员工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将未能抵消的剩余应还部分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员工在公司未报销的金额进行核算且经在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消后,若有剩余未给予的报销款,公司应在抵消后的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员工支付该笔报销款的时间,并应于该通知的时间如期悉数支付员工的剩余报销款。
第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应计算至最后工作日,当月最后工作日之后的日期不再核算工资。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则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该代通金按照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第十八条 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支付员工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九条 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可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员工休假,未安排休假或休假未满的,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间的工资;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可补偿天数按以下方式计算:
可补偿天数=(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公司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若因员工的原因导致服务期无法履行完毕,则公司可向其主张最高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数额的违约金;员工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的,公司向其主张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资料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中所涉及的个人支付部分,公司可以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金等项目中代扣。
五、离职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员工应在领取书面证明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若在公司向员工出具书面离职证明后,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离职证明丢失或毁损的,公司不再有义务向其再次出具书面的离职证明。
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档案包括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法律而保管的个人机要档案与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而留存的员工所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若员工入职后其个人机要档案由公司进行保管的,公司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若员工入职后其个人机要档案由其他单位进行保管的,公司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该保管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自建的员工的人事档案应保留___年。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范围均按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讨论、与工会协商后公告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需重新修订将另行公告或发文通知,所有条例将遵照修订后之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为公司机密,严禁随意传播。
单位名称:
日期:
文件回执单
文件名称 |
《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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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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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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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已收到公司下发的《离职管理制度》,并经阅读后充分学习,已明确知晓该文件所传达的公司内部管理的意思表示,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时间实时接受公司管理监督,并自愿承担违反该规章制度对本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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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本人签收 |
(签名) |
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员工离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离职情形
第三条 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依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四条 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若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且员工符合裁减标准的,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的,应依公司规定提前三十日填写《离职申请表》提出申请,叙明包括但不限于离职原因、预定离职日期等事项,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再交由人力资源呈请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交接手续
第八条 无论员工基于上述何种情形而离职,均应按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 员工应于离职前交还所有工作工具,如公司租赁房(包含钥匙、门禁卡、水电燃气卡等租赁房内的物件)、代公司保管的公司印鉴、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公务用车、工作手机、工作手机卡、工作制服、经营借款及其它公司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员工工作配备的工作证、行李箱、文件夹、办公文具等物品),各部门应对交还的工作工具进行登记汇总,并出具确认清单。
第十条 员工应于离职前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接,对于不属于自己的信息资料和工作成果,应将其移交给公司指定的其他员工并出具清单,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品生产制造工艺、供应商联系名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各类合同、网站功能代码、工作系统及网站账户密码、办公软件账户密码、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等等,接收的员工应对照离职员工出具的清单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交接内容无法按时交接的,为不影响员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应提出书面延期交接的申请并保证在离职后按时完成工作交接,因员工延期交接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务清算
第十三条 员工提请离职后的___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门应对其在公司的账务进行清算,核查其在公司借款金额、未报销金额、未结算工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代通金以及其他钱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中所涉及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员工在公司的借款进行核查后,可与员工申请报销经审批通过的金额进行抵消,并应在___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员工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将未能抵消的剩余应还部分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员工在公司未报销的金额进行核算且经在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消后,若有剩余未给予的报销款,公司应在抵消后的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员工支付该笔报销款的时间,并应于该通知的时间如期悉数支付员工的剩余报销款。
第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应计算至最后工作日,当月最后工作日之后的日期不再核算工资。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则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该代通金按照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第十八条 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支付员工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九条 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可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员工休假,未安排休假或休假未满的,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间的工资;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可补偿天数按以下方式计算:
可补偿天数=(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公司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若因员工的原因导致服务期无法履行完毕,则公司可向其主张最高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数额的违约金;员工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的,公司向其主张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资料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中所涉及的个人支付部分,公司可以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金等项目中代扣。
五、离职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员工应在领取书面证明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若在公司向员工出具书面离职证明后,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离职证明丢失或毁损的,公司不再有义务向其再次出具书面的离职证明。
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档案包括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法律而保管的个人机要档案与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而留存的员工所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若员工入职后其个人机要档案由公司进行保管的,公司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若员工入职后其个人机要档案由其他单位进行保管的,公司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该保管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自建的员工的人事档案应保留___年。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范围均按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讨论、与工会协商后公告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需重新修订将另行公告或发文通知,所有条例将遵照修订后之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为公司机密,严禁随意传播。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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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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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已收到公司下发的《离职管理制度》,并经阅读后充分学习,已明确知晓该文件所传达的公司内部管理的意思表示,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时间实时接受公司管理监督,并自愿承担违反该规章制度对本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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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本人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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