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标段
工 程 地 址:
检 测 类 别:□ 验收检测 □ 平行检测 □ 其他
工 程 类 别:□ 房建 □ 房屋修缮 □ 市政基础设施
□ 公路 □ 水运 □ 水利
□ 绿化 □ 民防 □ 轨道交通
□ 其他
工 程 性 质:□ 政府投资工程 □ 非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实施单位:
设 计 单 位:
见 证 单 位:
总承包单位:
施 工 单 位:
工程报建编号: 工程所属区县:
工程投资额: 工程建安费:
监管机构:
第一条 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项目名称按附件一填写)包括: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二。
第二条 检测标准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
第三条 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一)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核算检测费用。
1.乙方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中的检测单价收费,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2.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二,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 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检测工作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用。
(三)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检测报告的交付
(一)乙方交付检测报告时间的约定见附件二。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 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检测报告。
1.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
2.乙方送检测报告给甲方。
第五条 检测样品的运输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运输检测样品。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
1.甲方负责将检测样品送至乙方检测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2.乙方到工程现场抽取检测样品,甲方承担相应抽样及运输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检测费用。
(三)甲方授权 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四)甲方应于检测活动开始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附件三所列的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五)委托检测前,甲方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六)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甲方应确保由见证人员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委托时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单应采用本市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七)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甲方应提前 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九)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证书及其附表等复印件。
(二)乙方承诺与相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乙方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事先编制检测方案报送甲方。
(六)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七)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八)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乙方应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并出具带有防伪标记和校验码的检测报告。
(九)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 日内通知甲方。
(十)在基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单位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对工程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五)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乙方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 20 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 20 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手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标段
工 程 地 址:
检 测 类 别:□ 验收检测 □ 平行检测 □ 其他
工 程 类 别:□ 房建 □ 房屋修缮 □ 市政基础设施
□ 公路 □ 水运 □ 水利
□ 绿化 □ 民防 □ 轨道交通
□ 其他
工 程 性 质:□ 政府投资工程 □ 非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实施单位:
设 计 单 位:
见 证 单 位:
总承包单位:
施 工 单 位:
工程报建编号: 工程所属区县:
工程投资额: 工程建安费:
监管机构:
第一条 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项目名称按附件一填写)包括: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二。
第二条 检测标准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
第三条 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一)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核算检测费用。
1.乙方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中的检测单价收费,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2.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二,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 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检测工作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用。
(三)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检测报告的交付
(一)乙方交付检测报告时间的约定见附件二。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 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检测报告。
1.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
2.乙方送检测报告给甲方。
第五条 检测样品的运输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运输检测样品。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
1.甲方负责将检测样品送至乙方检测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2.乙方到工程现场抽取检测样品,甲方承担相应抽样及运输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检测费用。
(三)甲方授权 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四)甲方应于检测活动开始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附件三所列的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五)委托检测前,甲方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六)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甲方应确保由见证人员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委托时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单应采用本市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七)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甲方应提前 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九)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证书及其附表等复印件。
(二)乙方承诺与相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乙方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事先编制检测方案报送甲方。
(六)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七)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八)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乙方应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并出具带有防伪标记和校验码的检测报告。
(九)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 日内通知甲方。
(十)在基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单位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对工程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五)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乙方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 20 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 20 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手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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