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项目委托勘测设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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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项目委托勘测设计合同书

 

 

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委托单位(甲方):

承担单位(乙方):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发包人:

设计人:

经招投标,设计人中标承担 项目勘测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本工程设计成交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4、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1、项目名称:

2、规模:

3、阶段:

4、设计内容:

5、设计周期: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附:分标段提供图纸份数等同):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

事宜

第六条 费用

根据本工程设计采购、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本合同的设计费总包干价为: 。(项目采取包干价承包,含工程现场踏勘、办公条件,初步设计编制及评审,施工图编制等一切费用)

项目设计费情况一览表

编号项目名称中标费率

合计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项目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并经xx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3日内支付合同额的60%,即 ;

2、提交所有施工图成果后3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即 ;

3、项目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剩余10%尾款。

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5、项目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的,设计费用将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支付完毕。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8.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逾期支付,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8.1.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面的便利条件。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3、8.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各单位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8.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8.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严格按照发包人意图进行项目设计。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不超过设计费总额的100%。

8.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此项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8.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8.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如不能通过电话互联网解决时须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配合以解决。

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采购代理 份。

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 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税 号: 税 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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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委托单位(甲方):

承担单位(乙方):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发包人:

设计人:

经招投标,设计人中标承担 项目勘测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本工程设计成交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4、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1、项目名称:

2、规模:

3、阶段:

4、设计内容:

5、设计周期: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附:分标段提供图纸份数等同):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

事宜

第六条 费用

根据本工程设计采购、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本合同的设计费总包干价为: 。(项目采取包干价承包,含工程现场踏勘、办公条件,初步设计编制及评审,施工图编制等一切费用)

项目设计费情况一览表

编号项目名称中标费率

合计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项目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并经xx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3日内支付合同额的60%,即 ;

2、提交所有施工图成果后3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即 ;

3、项目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剩余10%尾款。

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5、项目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的,设计费用将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支付完毕。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8.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逾期支付,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8.1.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面的便利条件。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3、8.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各单位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8.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8.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严格按照发包人意图进行项目设计。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不超过设计费总额的100%。

8.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此项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8.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8.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如不能通过电话互联网解决时须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配合以解决。

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采购代理 份。

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 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税 号: 税 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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