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市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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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的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已有的技术资料等);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项目的设计阶段:**

设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工程现有的技术资料及图纸、项目概况。

5.2 对该项目的某些特定技术要求。

5.3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资料的,设计人可以顺延提交成果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设计文件的份数及时间:

6.1提交成果资料份数及时间

承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数量 陆套;

发包人下达项目勘测和设计任务之日起,提交勘测设计成果的服务期为20个日历天。

6.2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地点

忻城县水利局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取费,在****招标中,我公司的中标费率为**%,最终工程的勘测设计费等于工程批复的勘测设计费金额×中标费率(**%)。

后附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承包人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后,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金额的80%给承包人;

8.2工程进场施工后,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金额的15%给承包人;

8.3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金额的5%给承包人。

8.4委托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述费用,服务方负责开具合法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规定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及时安排审查(超百万的工程及时向市局申请评审)。

9.1.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程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初步设计初始阶段,对特性分析后,要向发包人就工程概况、可能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

9.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满足行业规范要求。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设计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一。设计文件提交的时间以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日期为准,由于上级审查文件及按上级要求修改调整文件的时间不计在提交文件时间之内。

9.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技术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9.2.7 设计人不能将本工程的设计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时,由来宾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截止之日有已开展勘测设计工作但又未完成勘测设计的项目,针对该类项目合同期限可顺延半年(180天日历天)。

12.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设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设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持肆份,设计人持贰份。

12.6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后无正文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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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的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已有的技术资料等);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项目的设计阶段:**

设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工程现有的技术资料及图纸、项目概况。

5.2 对该项目的某些特定技术要求。

5.3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资料的,设计人可以顺延提交成果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设计文件的份数及时间:

6.1提交成果资料份数及时间

承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数量 陆套;

发包人下达项目勘测和设计任务之日起,提交勘测设计成果的服务期为20个日历天。

6.2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地点

忻城县水利局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取费,在****招标中,我公司的中标费率为**%,最终工程的勘测设计费等于工程批复的勘测设计费金额×中标费率(**%)。

后附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承包人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后,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金额的80%给承包人;

8.2工程进场施工后,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金额的15%给承包人;

8.3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金额的5%给承包人。

8.4委托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述费用,服务方负责开具合法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规定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及时安排审查(超百万的工程及时向市局申请评审)。

9.1.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程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初步设计初始阶段,对特性分析后,要向发包人就工程概况、可能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

9.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满足行业规范要求。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设计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一。设计文件提交的时间以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日期为准,由于上级审查文件及按上级要求修改调整文件的时间不计在提交文件时间之内。

9.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技术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9.2.7 设计人不能将本工程的设计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时,由来宾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截止之日有已开展勘测设计工作但又未完成勘测设计的项目,针对该类项目合同期限可顺延半年(180天日历天)。

12.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设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设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持肆份,设计人持贰份。

12.6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后无正文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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