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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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发包单位:

设计单位:

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成果及所有权

1、设计单位应向发包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2、设计成果的所有权

只要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则设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制作与提交的图纸、说明书等设计成果之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发包单位所有。未经发包单位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提供或用于宣传、展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

估算为人民币 整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在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设计单位应先向发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发包单位在收到发票后向设计单位进行付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拒绝向设计单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若设计单位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不能在税前列支,设计单位应向发包单位赔偿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照发包单位要求重新出具合格发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单位责任:

6.1.1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单位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单位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单位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单位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单位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单位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单位已同意,设计单位为发包单位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单位应保护设计单位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对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单位应负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

6.2设计单位责任:

6.2.1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单位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

6.2.3设计单位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单位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设计单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单位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单位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设计单位应保护发包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发包单位有权向设计单位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设计单位承诺,在未得到发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赔偿由此给发包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发包单位承诺,在设计单位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设计单位不同意终止本合同时,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赔偿由此给设计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

7.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单位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3发包单位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单位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单位均按7.2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4设计单位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单位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单位责任大小向发包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5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6合同生效后,设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应双倍返还定金。

7.7设计单位保证其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5天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发包单位无须承担因此产生的通知延误或送达不能的责任;发包单位按设计单位留存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邮政编码发送通知的,在信函(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快递、EMS等)、传真以及E-MAIL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单位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单位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单位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单位需要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

8.4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发包单位 壹 份,设计单位 壹 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单位向设计单位支付订金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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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发包单位:

设计单位:

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成果及所有权

1、设计单位应向发包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2、设计成果的所有权

只要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则设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制作与提交的图纸、说明书等设计成果之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发包单位所有。未经发包单位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提供或用于宣传、展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

估算为人民币 整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在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设计单位应先向发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发包单位在收到发票后向设计单位进行付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拒绝向设计单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若设计单位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不能在税前列支,设计单位应向发包单位赔偿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照发包单位要求重新出具合格发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单位责任:

6.1.1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单位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单位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单位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单位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单位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单位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单位已同意,设计单位为发包单位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单位应保护设计单位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对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单位应负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

6.2设计单位责任:

6.2.1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单位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

6.2.3设计单位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单位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设计单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单位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单位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设计单位应保护发包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发包单位有权向设计单位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设计单位承诺,在未得到发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赔偿由此给发包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发包单位承诺,在设计单位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设计单位不同意终止本合同时,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赔偿由此给设计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

7.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单位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3发包单位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单位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单位均按7.2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4设计单位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单位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单位责任大小向发包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5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6合同生效后,设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应双倍返还定金。

7.7设计单位保证其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5天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发包单位无须承担因此产生的通知延误或送达不能的责任;发包单位按设计单位留存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邮政编码发送通知的,在信函(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快递、EMS等)、传真以及E-MAIL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单位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单位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单位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单位需要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

8.4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发包单位 壹 份,设计单位 壹 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单位向设计单位支付订金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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