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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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的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设计合同规定内容。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2.1 测设控制网成果

2.2.2 CAD地形图

2.2.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2.4 场地范围内管网资料

2.3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2.4 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1.2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采用的相关规定。

3.2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视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前款所列合同组成的优先次序来判断。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

园林工程总面积:

_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及设计预估设计周期

6.1 第一阶段:概念思路沟通。

6.1.1沟通阶段设计人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1.1乙方根据项目的建筑特点和策划要求来确定景观定位;

6.1.1.2对项目现场的勘察测量以及对周边环境的了解、分析;

6.1.1.3设计中如乙方需要的个别基础资料甲方不能提供,需乙方自行

安排人员和时间进现场勘察和测量。

6.1.1.4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甲方应提供完整且经甲方确认的第五条规定中序号1、4、8、9、11项的相关数据资料。

6.1.2沟通阶段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2.1一套概念设计思路;

6.1.2.2景观设计主题或立意文字说明;

6.1.2.3景观规划概念图及分析;

6.1.2.4总体景观规划彩色平面图及设计理念的意向图片和概念草图;

6.1.2.5道路交通分析图;

6.1.2.6夜景照明分析图;

设计周期为收到第五条所列文件后 5 个工作日。

6.2 第二阶段:概念设计。

6.2.1设计阶段设计人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1设计人根据项目的建筑特点和策划要求来确定景观定位;

6.2.1.2对项目现场的勘察测量以及对周边环境的了解、分析;

6.2.1.3设计中如设计人需要的个别基础资料发包人不能提供,需设计人自行安排人员和时间进现场勘察和测量。

6.2.1.4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发包人应提供完整且经发包人确认的第五条规定中序号4、8、9、11项的相关数据资料。

6.2.1.5设计人根据已获发包人认同及政府批准的总平图,在建筑单体位置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就其细部如园区内路网安排、消防通道、地面停车位布置、地下车库出入口、大堂出入口、人防出入口、架空连廊、公建设备位置等进行评估和建议。

6.2.1.6与有关的设计人员(建筑、结构、设备等)讨论,就外部空间的设计布局和饰面坡度、排水系统等硬景进行协调配合。

6.2.1.7制备解说图则(如意向图片及剖立面图),以阐释硬景及软景景观的概念,包括植栽和草坪分布、人行流线组织、广场、棚架、园景墙、入口景致和休闲设施的位置。

6.2.1.8按照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景观方案设计做出相应的修改。

6.2.1.9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及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范围内做出相应修改。

6.2.1.10本项目不含城市市政综合管网、车行桥梁、隧道、功能建筑(基地大门)及艺术雕塑的设计。

6.2.2设计阶段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2.1景观方案设计说明

6.2.2.2景观方案总平面图

6.2.2.3景区功能布置图

6.2.2.4交通流线图

6.2.2.5景观视线分析图

6.2.2.6场地竖向规划图(重要区域控制标高,复杂位置剖面示意)

6.2.2.7照明效果及灯具选择意向(针对景观节点提出照明效果示意)

6.2.2.8主要节点景观设计(如主次入口、景观主次轴线、中心广场、停车场景观、休闲活动空间等重要节点放大设计,根据需要提供平、立、剖面图)

6.2.2.9主要节点景观效果图八张

6.2.2.10园林小品效果示意

6.2.2.11室外陈设品效果示意

6.2.2.12植物配置意向(主要造景植物图片及相应苗木特征)设计周期为收到第五条所列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

6.3第三阶段:方案扩初

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发包人应提供完整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建筑、相关设施及场地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关数据资料,并签署《概念设计阶段确认函》。

根据发包人的开发进度安排,设计人进行本项目设计区域扩初设计工作,该阶段将具体地阐释设计大意,供发包人对细部定案及统筹之用。设计人在本阶段通过汇报展示会议,展示初步扩初平面图纸、剖面图和主要景区概念效果图、标高图、灯光配置、排水概念大纲图和灌溉给水点指南图、铺地材料建议等由发包人检视和确认,一经确实后,设计人即进行详图制作。

6.3.1设计人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1.1与发包人、建筑设计单位及其它专业人员共同审阅方案设计内容,并确定各专业工作分配之责任归属。

6.3.1.2由发包人提供最新建筑及工程相关信息。与发包人、建筑师共同讨论相关景观设施元素材料的使用,使整个园区呈现一致的景观风格。

6.3.1.3与结构工程师协调,提供有关地下室顶板、屋顶花园等结构设施的信息。

6.3.1.4与市政工程师协调,确定相关地下管线或设施的位置;设计人提出建议位置或处理方式(包括井盖等地面上可见的各种元素)以达到景观协调一致。

6.3.1.5与机电工程师协调,确定相关电力设计,水力设计元素等景观设计内容。

6.3.1.6与电力工程师协调有关景观、建筑户外、安全及街道照明设计。

6.3.1.7与专业设计师协调有关标示牌的位置及细部。

6.3.1.8与水景工程师协调有关水岸造型及泵房位置等。

6.3.1.9完成扩初平面图纸、设计草图、剖面图、细部节点、所有图面应表达设计思想及各种不同的设计元素之间的关系。

6.3.1.10提供景观扩初设计图白图一份供发包人审阅;若本阶段设计成果如有修改,设计人应积极配合,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将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提供设计图册为最终扩初成果。

6.3.2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2.1设计说明

6.3.2.2初设总平面图(反映道路、广场、绿地、景观小品、山体、水景等内容)

6.3.2.3初设索引总平面图

6.3.2.4竖向总平图及针对复杂地形剖面图(确定道路、广场、地形和重要景点的控制标高,并明确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硬景部分:

6.3.2.5铺装总平图(主要铺装材料分布说明)

6.3.2.6局部放大铺装纹样图

6.3.2.7重要景区放大设计(根据需要提供平、立、剖面图,标注控制尺寸和主要材料,可配以图片示意)

6.3.2.8园林小品、景观构筑物具体设计

6.3.2.9景观细部设计

6.3.2.10室外陈设品布位图及选型

6.3.2.11物料表(非实物样板,做图片及文字说明,部分主要实物样板)

软景部分:

6.3.2.12植物配置图及主要苗木品种(确定乔、灌木位置分布,主要品种标注)

工程部分:

6.3.2.13景观给排水初步设计平面图(包括绿化灌溉、雨水排水和水景设计)

6.3.2.14景观照明布位图及选型(如有特效照明,须与发包人聘请的灯光设计师配合)

6.3.2.15背景音乐布位图及选型设计周期为收到上一阶段设计方案确认函后 20 个工作日。

6.4第四阶段:制作施工图

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发包人需签署《方案扩初阶段确认函》。本阶段设计人递交以下施工设计图纸:蓝图一式八份。

设计人将根据已获发包人确认的扩初设计成果来进行景观施工图设计;本阶段设计中,施工图详图对于施工图总图不应出现盲区、盲点;竖向标高(绝对标高)系统应按整个小区固定且唯一的±0.000来确定,其它标高(绝对标高)都依此±0.000推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将根据施工图进行景观投资预算,若成本投资与预定目标偏离5%以上(含),则设计人相应调整景观施工图,使之达到预定投资目标;施工图出图前,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白图一份,供发包人确认;施工图蓝图需加盖出图章。

6.4.1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总图部分:

6.4.1.1景观施工图设计说明

6.4.1.2总平面图

6.4.1.3总平面索引图

6.4.1.4放线图(包括园林小品、水系、园路、广场及重点植物的定位)

6.4.1.5竖向图(包括等高线、标高点及排水方向、坡度)

硬景部分:

6.4.1.6铺装图(包括铺装面材、纹理、构造做法)

6.4.1.7局部景区放大平面图、竖向图、放线图

6.4.1.8园林小品详图

6.4.1.9室外陈设品布位图及示意图片

6.4.1.10物料表(实物样板)

软景部分:

6.4.1.11种植图(包括乔木、灌木、地被)

6.4.1.12植物名录(包括植物品种、数量、高度、胸径、冠幅、修剪要求等)

工程部分:

6.4.1.13景观构筑物、小品结构图

6.4.1.14景观照明配电图(包括灯具布置、选型、线路走向、配电系

统图、电气设计说明)

6.4.1.15水景动力配电图(包括水景设备的位置、线路走向、配电系统图)

6.4.1.16景观给排水图(包括喷灌图、雨水排水图、喷泉水景图)

设计周期为收到上一阶段设计方案确认函后 20 个工作日。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总设计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如遇增项,双方另签订增项合同。本设计费不包括施工图阶段的需要设计人员在工地驻场的技术费、差旅费及住宿费。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 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8.2概念设计阶段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65%,即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8.3项目验收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即人民币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8.4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银行汇款支付。

8.5设计费补充说明:

8.5.1本合同价包含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设计人将按工作进度提交支付申请及等额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到账后设计人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8.5.2发送中标通知书(或支付首付款)作为设计人开工标志;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设计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全额首付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始时间并顺延交付文件的时间;下一设计阶段工作开始的必要条  件之一是发包人对上一阶段的书面确认,发包人在上一阶段工作书面确认后,设计人提交支付申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若发包人没有支付费用,则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工作并顺延交付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在设计人汇报及按照发包人意见修改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对设计人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确认,设计人汇报或依照发包人意见修改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未提供任何意见,则视为对上一阶段工作的确认)。

8.5.3发生额外服务时,将向发包人收取相应费用;但在工作开始之前,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服务内容及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或书面备忘。

8.5.4各阶段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在设计人收到该阶段设计费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

8.5.5 双方约定,首付款的付款时间为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二笔款的付款时间为发包人签署《概念设计阶段确认函》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三笔款的付款时间为设计人协助签署《施工验收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如发包人在各阶段汇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能签署该阶段设计确认函或向设计人提交文字版修改意见,则视为该阶段设计方案已获得发包人审核通过,应付款日期以该阶段最后一次现场汇报日期为准计算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基础资料清单由设计人提出,如设计人发现资料不正确、不齐全或有任何疑问时,应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有权要求发包人确定或补足。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相关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相关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发包人需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之后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自行解除合同,已付款不予返还;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条  款规定的设计顾问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设计服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相应支付金额1% 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设计人同时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需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同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开展工作所需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9.1.7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的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1.8 在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定金或费用后,如方案设计或施工图不能通过审查,发包人可使用其中部分方案或施工图设计。

9.1.9 为设计人后期服务提供住、吃及交通条件。

9.1.10 发包人在设计各阶段可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人在概念阶段修改次数不超过两次,深化设计阶段不超过两次,设计人根据双方确认的修改内容进行必要修改,经发包人确认修改完成后,如发包人继续提出其他修改意见,超出以上修改次数,根据修改的内容设计人向发包人另外收取设计费,每修改一次加收总设计费的5% ,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1项目历时设计周期不超过半年,如超出发包人需向设计人另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项目管理费。(根据项目大小确定设计周期)

9.1.12施工阶段设计人提供三次以内现场指导服务,每次服务不超过3个日历天,其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应发包人要求需提高现场指导次数,则每增加一次,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外,还需向设计人支付一定的咨询服务费,服务费由双发商定,每次服务天数不超过3个日历天。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建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由设计人负责。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及时修改或补充。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本项目该阶段设计费的1%。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派驻设计代表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施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设计调整、补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投料试车、生产考核和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9.2.6设计人应妥善保存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及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和转让。

9.2.7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有义务就工程遇到的问题提供三次以内义务指导工作,每次服务不超过3个日历天。协助发包人进行解决。

9.2.8对设计和顾问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因销售或企划等部门对外宣传需要对设计作诠释且有必要邀请设计人参与时,则设计人有协助之义务。

9.2.9对于设计过程中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或其他重要问题,设计人均应先送发包人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并保证发包人反馈的审核意见得到落实。

9.2.10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设计任务书范围内的设计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9.2.11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向第三方转让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设

计人不得泄漏发包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单位,否则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一倍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2.12若发包人在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对概念方案设计提出调整,在方案扩初设计阶段对扩初设计提出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因功能性需求提出局部调整,调整为必要合理且不超出整体设计的5%的,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不应再向发包人收取费用,但阶段性设计成果已经由发包人确认的除外。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过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设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为止。服务期为完成本设计后的一年以内,超期服务时双方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4份,发包人2份,设计人2份。

12.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人: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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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的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设计合同规定内容。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2.1 测设控制网成果

2.2.2 CAD地形图

2.2.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2.4 场地范围内管网资料

2.3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2.4 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1.2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采用的相关规定。

3.2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视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前款所列合同组成的优先次序来判断。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

园林工程总面积:

_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及设计预估设计周期

6.1 第一阶段:概念思路沟通。

6.1.1沟通阶段设计人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1.1乙方根据项目的建筑特点和策划要求来确定景观定位;

6.1.1.2对项目现场的勘察测量以及对周边环境的了解、分析;

6.1.1.3设计中如乙方需要的个别基础资料甲方不能提供,需乙方自行

安排人员和时间进现场勘察和测量。

6.1.1.4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甲方应提供完整且经甲方确认的第五条规定中序号1、4、8、9、11项的相关数据资料。

6.1.2沟通阶段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2.1一套概念设计思路;

6.1.2.2景观设计主题或立意文字说明;

6.1.2.3景观规划概念图及分析;

6.1.2.4总体景观规划彩色平面图及设计理念的意向图片和概念草图;

6.1.2.5道路交通分析图;

6.1.2.6夜景照明分析图;

设计周期为收到第五条所列文件后 5 个工作日。

6.2 第二阶段:概念设计。

6.2.1设计阶段设计人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1设计人根据项目的建筑特点和策划要求来确定景观定位;

6.2.1.2对项目现场的勘察测量以及对周边环境的了解、分析;

6.2.1.3设计中如设计人需要的个别基础资料发包人不能提供,需设计人自行安排人员和时间进现场勘察和测量。

6.2.1.4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发包人应提供完整且经发包人确认的第五条规定中序号4、8、9、11项的相关数据资料。

6.2.1.5设计人根据已获发包人认同及政府批准的总平图,在建筑单体位置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就其细部如园区内路网安排、消防通道、地面停车位布置、地下车库出入口、大堂出入口、人防出入口、架空连廊、公建设备位置等进行评估和建议。

6.2.1.6与有关的设计人员(建筑、结构、设备等)讨论,就外部空间的设计布局和饰面坡度、排水系统等硬景进行协调配合。

6.2.1.7制备解说图则(如意向图片及剖立面图),以阐释硬景及软景景观的概念,包括植栽和草坪分布、人行流线组织、广场、棚架、园景墙、入口景致和休闲设施的位置。

6.2.1.8按照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景观方案设计做出相应的修改。

6.2.1.9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及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范围内做出相应修改。

6.2.1.10本项目不含城市市政综合管网、车行桥梁、隧道、功能建筑(基地大门)及艺术雕塑的设计。

6.2.2设计阶段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2.1景观方案设计说明

6.2.2.2景观方案总平面图

6.2.2.3景区功能布置图

6.2.2.4交通流线图

6.2.2.5景观视线分析图

6.2.2.6场地竖向规划图(重要区域控制标高,复杂位置剖面示意)

6.2.2.7照明效果及灯具选择意向(针对景观节点提出照明效果示意)

6.2.2.8主要节点景观设计(如主次入口、景观主次轴线、中心广场、停车场景观、休闲活动空间等重要节点放大设计,根据需要提供平、立、剖面图)

6.2.2.9主要节点景观效果图八张

6.2.2.10园林小品效果示意

6.2.2.11室外陈设品效果示意

6.2.2.12植物配置意向(主要造景植物图片及相应苗木特征)设计周期为收到第五条所列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

6.3第三阶段:方案扩初

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发包人应提供完整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建筑、相关设施及场地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关数据资料,并签署《概念设计阶段确认函》。

根据发包人的开发进度安排,设计人进行本项目设计区域扩初设计工作,该阶段将具体地阐释设计大意,供发包人对细部定案及统筹之用。设计人在本阶段通过汇报展示会议,展示初步扩初平面图纸、剖面图和主要景区概念效果图、标高图、灯光配置、排水概念大纲图和灌溉给水点指南图、铺地材料建议等由发包人检视和确认,一经确实后,设计人即进行详图制作。

6.3.1设计人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1.1与发包人、建筑设计单位及其它专业人员共同审阅方案设计内容,并确定各专业工作分配之责任归属。

6.3.1.2由发包人提供最新建筑及工程相关信息。与发包人、建筑师共同讨论相关景观设施元素材料的使用,使整个园区呈现一致的景观风格。

6.3.1.3与结构工程师协调,提供有关地下室顶板、屋顶花园等结构设施的信息。

6.3.1.4与市政工程师协调,确定相关地下管线或设施的位置;设计人提出建议位置或处理方式(包括井盖等地面上可见的各种元素)以达到景观协调一致。

6.3.1.5与机电工程师协调,确定相关电力设计,水力设计元素等景观设计内容。

6.3.1.6与电力工程师协调有关景观、建筑户外、安全及街道照明设计。

6.3.1.7与专业设计师协调有关标示牌的位置及细部。

6.3.1.8与水景工程师协调有关水岸造型及泵房位置等。

6.3.1.9完成扩初平面图纸、设计草图、剖面图、细部节点、所有图面应表达设计思想及各种不同的设计元素之间的关系。

6.3.1.10提供景观扩初设计图白图一份供发包人审阅;若本阶段设计成果如有修改,设计人应积极配合,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将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提供设计图册为最终扩初成果。

6.3.2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2.1设计说明

6.3.2.2初设总平面图(反映道路、广场、绿地、景观小品、山体、水景等内容)

6.3.2.3初设索引总平面图

6.3.2.4竖向总平图及针对复杂地形剖面图(确定道路、广场、地形和重要景点的控制标高,并明确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硬景部分:

6.3.2.5铺装总平图(主要铺装材料分布说明)

6.3.2.6局部放大铺装纹样图

6.3.2.7重要景区放大设计(根据需要提供平、立、剖面图,标注控制尺寸和主要材料,可配以图片示意)

6.3.2.8园林小品、景观构筑物具体设计

6.3.2.9景观细部设计

6.3.2.10室外陈设品布位图及选型

6.3.2.11物料表(非实物样板,做图片及文字说明,部分主要实物样板)

软景部分:

6.3.2.12植物配置图及主要苗木品种(确定乔、灌木位置分布,主要品种标注)

工程部分:

6.3.2.13景观给排水初步设计平面图(包括绿化灌溉、雨水排水和水景设计)

6.3.2.14景观照明布位图及选型(如有特效照明,须与发包人聘请的灯光设计师配合)

6.3.2.15背景音乐布位图及选型设计周期为收到上一阶段设计方案确认函后 20 个工作日。

6.4第四阶段:制作施工图

在本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发包人需签署《方案扩初阶段确认函》。本阶段设计人递交以下施工设计图纸:蓝图一式八份。

设计人将根据已获发包人确认的扩初设计成果来进行景观施工图设计;本阶段设计中,施工图详图对于施工图总图不应出现盲区、盲点;竖向标高(绝对标高)系统应按整个小区固定且唯一的±0.000来确定,其它标高(绝对标高)都依此±0.000推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将根据施工图进行景观投资预算,若成本投资与预定目标偏离5%以上(含),则设计人相应调整景观施工图,使之达到预定投资目标;施工图出图前,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白图一份,供发包人确认;施工图蓝图需加盖出图章。

6.4.1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总图部分:

6.4.1.1景观施工图设计说明

6.4.1.2总平面图

6.4.1.3总平面索引图

6.4.1.4放线图(包括园林小品、水系、园路、广场及重点植物的定位)

6.4.1.5竖向图(包括等高线、标高点及排水方向、坡度)

硬景部分:

6.4.1.6铺装图(包括铺装面材、纹理、构造做法)

6.4.1.7局部景区放大平面图、竖向图、放线图

6.4.1.8园林小品详图

6.4.1.9室外陈设品布位图及示意图片

6.4.1.10物料表(实物样板)

软景部分:

6.4.1.11种植图(包括乔木、灌木、地被)

6.4.1.12植物名录(包括植物品种、数量、高度、胸径、冠幅、修剪要求等)

工程部分:

6.4.1.13景观构筑物、小品结构图

6.4.1.14景观照明配电图(包括灯具布置、选型、线路走向、配电系

统图、电气设计说明)

6.4.1.15水景动力配电图(包括水景设备的位置、线路走向、配电系统图)

6.4.1.16景观给排水图(包括喷灌图、雨水排水图、喷泉水景图)

设计周期为收到上一阶段设计方案确认函后 20 个工作日。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总设计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如遇增项,双方另签订增项合同。本设计费不包括施工图阶段的需要设计人员在工地驻场的技术费、差旅费及住宿费。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 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8.2概念设计阶段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65%,即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8.3项目验收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即人民币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8.4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银行汇款支付。

8.5设计费补充说明:

8.5.1本合同价包含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设计人将按工作进度提交支付申请及等额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到账后设计人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8.5.2发送中标通知书(或支付首付款)作为设计人开工标志;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设计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全额首付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始时间并顺延交付文件的时间;下一设计阶段工作开始的必要条  件之一是发包人对上一阶段的书面确认,发包人在上一阶段工作书面确认后,设计人提交支付申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若发包人没有支付费用,则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工作并顺延交付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在设计人汇报及按照发包人意见修改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对设计人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确认,设计人汇报或依照发包人意见修改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未提供任何意见,则视为对上一阶段工作的确认)。

8.5.3发生额外服务时,将向发包人收取相应费用;但在工作开始之前,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服务内容及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或书面备忘。

8.5.4各阶段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在设计人收到该阶段设计费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

8.5.5 双方约定,首付款的付款时间为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二笔款的付款时间为发包人签署《概念设计阶段确认函》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三笔款的付款时间为设计人协助签署《施工验收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如发包人在各阶段汇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能签署该阶段设计确认函或向设计人提交文字版修改意见,则视为该阶段设计方案已获得发包人审核通过,应付款日期以该阶段最后一次现场汇报日期为准计算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基础资料清单由设计人提出,如设计人发现资料不正确、不齐全或有任何疑问时,应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有权要求发包人确定或补足。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相关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相关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发包人需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之后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自行解除合同,已付款不予返还;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条  款规定的设计顾问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设计服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相应支付金额1% 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设计人同时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需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同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开展工作所需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9.1.7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的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1.8 在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定金或费用后,如方案设计或施工图不能通过审查,发包人可使用其中部分方案或施工图设计。

9.1.9 为设计人后期服务提供住、吃及交通条件。

9.1.10 发包人在设计各阶段可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人在概念阶段修改次数不超过两次,深化设计阶段不超过两次,设计人根据双方确认的修改内容进行必要修改,经发包人确认修改完成后,如发包人继续提出其他修改意见,超出以上修改次数,根据修改的内容设计人向发包人另外收取设计费,每修改一次加收总设计费的5% ,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1项目历时设计周期不超过半年,如超出发包人需向设计人另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项目管理费。(根据项目大小确定设计周期)

9.1.12施工阶段设计人提供三次以内现场指导服务,每次服务不超过3个日历天,其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应发包人要求需提高现场指导次数,则每增加一次,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外,还需向设计人支付一定的咨询服务费,服务费由双发商定,每次服务天数不超过3个日历天。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建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由设计人负责。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及时修改或补充。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本项目该阶段设计费的1%。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派驻设计代表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施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设计调整、补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投料试车、生产考核和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9.2.6设计人应妥善保存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及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和转让。

9.2.7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有义务就工程遇到的问题提供三次以内义务指导工作,每次服务不超过3个日历天。协助发包人进行解决。

9.2.8对设计和顾问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因销售或企划等部门对外宣传需要对设计作诠释且有必要邀请设计人参与时,则设计人有协助之义务。

9.2.9对于设计过程中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或其他重要问题,设计人均应先送发包人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并保证发包人反馈的审核意见得到落实。

9.2.10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设计任务书范围内的设计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9.2.11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向第三方转让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设

计人不得泄漏发包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单位,否则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一倍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2.12若发包人在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对概念方案设计提出调整,在方案扩初设计阶段对扩初设计提出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因功能性需求提出局部调整,调整为必要合理且不超出整体设计的5%的,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不应再向发包人收取费用,但阶段性设计成果已经由发包人确认的除外。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过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设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为止。服务期为完成本设计后的一年以内,超期服务时双方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4份,发包人2份,设计人2份。

12.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人: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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