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调试及试生产合同范本

生产调试及试生产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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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试及试生产合同范本

 

 

xxxxxxxxx公司

xxxx总承包项目

调试服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xxxxxx工程

合同编号:xxxx

甲 方: xxxxxxxxx公司

乙 方: xxxxxxxxx公司

签约日期:201x年x月x日

签约地点:

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xxxxxxXX公司

乙方(全称):xxxxx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x项目xxxx调试试生产服务工程分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xxxx调试试生产服务工程。

1.2工程简介:xxxxxxxx项目是由XX集团投资新建的xxxxxxx生产线,甲方与业主的合同范围:从xxxxx车间到xxx包装出厂的完整的xx生产线的设计、供货、现场施工、调试、培训等。该项目位于xxxxxx东北80公里处,最近的国际机场是xxxxx;最近的铁路在xxxx, 距离现场约30公里;最近的海港是xxxxx港,距离现场250~300公里。

2. 工程内容:

负责甲方在该项目的试生产调试及一年期的生产运营两阶段:

3. 合同工期: 根据工程总体计划本合同分两阶段实施(试生产调试及一年期的生产运营两阶段),甲方根据工程总体计划确定各阶段开工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合同预估总价:xxx元整(RMB¥ xxx元)(含税及一切相关费用),其中:试生产调试:xxxx元整(RMB¥ xxxx元),一年期的生产运营 xxxx元整(RMB¥ xxxx0元 )。本工程以综合单价固定包干、试生产调试期间按出勤天数,一年期的生产运营按熟料产量按实计算的承包方式由乙方承包施工。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

5.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合同的签订

甲方:xxxxxxXX公司 乙方:XX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 定义

1.1本合同所用到的下列单词及短语具有给定的含义,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业主

指项目实际投资方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即 xxxXX集团及其合法继任者。

业主代表

业主书面授权代表他行使某些或全部合同职责或权力的个人或公司,包括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工程师,现场管理者或业主的其他助理,以及随时可以被指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任何代表。

业主代表的任何行为或举措均应被视为业主的行为或举措。

监理单位

指业主指定的监理单位,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人选。

甲方

指项目的总包方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受让人,即XX公司。

乙方

指为甲方所接受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合法继承人或甲方同意的受让人,即zzXX公司。

合同双方

上下文所指的甲方和乙方。

项目经理

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合同价格

指经双方同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进行缺陷补救的费用的总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费用

指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合同工期

指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工期开工起始时间至全部子项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并由甲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的时间,包含了其中各子项工程工期,是工程的总工期。

子项工程工期

指合同各阶段工期中包含的各子项工程工期,是工程总工期的一部分内容。

永久性工程

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业主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临时性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供货

在乙方责任范围内所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机器及附件。

服务

指依据本合同条款为达到工程范围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检查和测试,供货,运输至施工现场、安装、调试、报告、测试、技术协助和更换。

建筑设备

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技术规范

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文件或合同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甲方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和文件

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图纸和文件及所有对这些图纸文件所做的修改,以及由甲方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现场

指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中间验收

指乙方已实质上完成了合同范围内部分工作,业主、监理或甲方针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测或验收。

初步验收

指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工程质量通过业主、监理、甲方的验收,且甲方已收到乙方应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后,由甲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质保期

指在工程初步验收后,乙方应无条件对工程出现的非甲方使用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保证期限。

最终验收

指在质保期末,乙方完成了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甲方在争得各方同意后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仅证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范围已全部完成,但这不能减免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其它责任,如(但不限于此)延长的及特殊的担保。

工程结束

是指由甲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的时候,但这不能减免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其它责任,如(但不限于此)延长的及特殊的担保。

书面(文件)

指任何经盖章或手签的稿件、打印或印刷文件,及清楚注明有关主题、收件人和/或公司及寄件人的传真文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认可/已认可

所有认可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事后对先前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已认可"仅指书面认可。

修订

对合同中表述的图纸、文件、工程范围进行的所有修改或完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注明日期、明确涉及到的合同条款,并由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时才能生效。

国家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国家的任何合法构成的公共权力机关制定的其它法律,规范和地方性法规。

天,周,月,年

分别指格列高历(阳历)的天,周,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 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

2. 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的组成。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认为可相互说明,组合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协议书

B)本合同特殊条款(含合同附件)

C) 本合同一般条款

D)谈判记录(如果适用)

E)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经甲方确认的现场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

G)甲方的招标文件

H)乙方的投标文件

如果乙方发现文件有任何不明确或不符合之处,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对上述地方做出履行合同意向所必须的解释和修改。

2.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4 所有合同文件中的重量、度量和种类均采用国际单位制(公制)。

2.5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2.6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3. 合同双方

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4. 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4.1 本合同工程范围:见特殊条款。

4.2工作内容:见特殊条款。

5. 合同价格

5.1合同价格由以下方法确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价按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图纸实际施工工程量乘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

5.2合同价格及币种见协议书/特殊条款。

5.3固定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含税价格,已充分考虑了不利因素影响及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除确因经甲方认可原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要求。

5.4合同的固定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但不限于:

5.4.1提供到现场的物品,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工具、装备以及用于工程执行的所有服务等。

5.4.2 所有乙方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等的装车、卸车、处理、储存和保管。

5.4.3 所有的工资、附加利润、特殊投入。

5.4.4 所有的施工管理费用、设计费用和设计管理费用。

5.4.5 所有国家、工程所在地当局要求的税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4.6所有用于工程质量控制程序的准备和实施的费用,以及用于工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技术措施及应急措施的费用。

5.4.7所有有关冬雨季施工采取措施需要的费用。

5.4.8所有关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为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和服务费用,以及乙方用于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

5.4.9所有其它直接或间接费、固定费用、利润、损失费及乙方保险费。

5.4.10所有有关乙方的临建设施的建设、拆除、清运的费用。

5.4.11合同范围内所有用于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用。

5.4.12所有用于满足合同工期条件而采取措施的赶工费、加班费。

5.4.13所有施工中的损耗。

5.4.14所有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施工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设置的为保证施工安全及施工进度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5.4.15为保证施工期间道路及渠道的畅通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5.4.16地方相关政府或质检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质检费、报验费或与工程相关的一切检验和验收费用。

5.4.17所有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的管理费用。

5.4.18所有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相临建筑物、架空管线保护措施费用。

5.4.19其它为完成合同内范围内工程所有应列而未列举的项目。

6. 工程量的计算

6.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见特殊条款。

6.2 在招标中或招标文件中,甲方所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只是估计数字,不能认为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实际工程量。

6.3 本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怎样。

6.4 工程初步验收后十五天内,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在30天内对工程结算审核完毕。

7. 工程质量等级

7.1 工程的质量等级见特殊条款。

7.2 若工程的验收不能满足合同的规定,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到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由乙方承担工程费用及工期延缓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3验收依据详见特殊条款。

8. 工程技术要求

8.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见特殊条款。

8.2 乙方应严格按特殊条款、附件要求及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甲方、业主、监理的指令进行施工。

8.3 凡以上未提及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规范、标准将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及监理部门予以明确,凡与所列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较高的标准要求为准,同一类型的标准以颁布标准为依据。

8.4如果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始实施经过更改的或新的适用技术规范或标准,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在已开始施工的工程中使用新的规范或标准。

8.5 甲方对建筑工程技术的要求见合同的特殊条款。

9. 进度计划

9.1 乙方应严格按照特殊条款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9.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七)日内,向甲方提交一式六份连续四周的各子项工程进度计划表,以后,在每个星期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上周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以及以后四周的工程进度计划。

9.3 日报。

9.3.1 日报包括的内容:每天工程施工人员工种及人数、机械设备型号及数量、当天及计划第二天施工完成的各项工程的工程量、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规格及数量、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处理过程、天气情况等。

9.3.2 递交时间:不得晚于第二天中午递交至甲方现场办公室。

9.3.3 日报将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9.3.4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表格形式完成日报表。

9.4 周报:每周一由甲方召开工程周会,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由乙方负责人提交上周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报告,并将上周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本周的施工计划报甲方审核批准。

9.5 月报:合同期内的每月月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式四份月进度报告。第一份报告应包括从合同开始生效到第一个月末的期间。此后,应每月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最迟应在下个月的10(十)日前提交。月报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进度图表和详细的说明,包括各阶段的施工,乙方发放的文件,材料的采购,合同担保测试的实施和完成水平。

9.6 这样的报告应一直持续到乙方完成了所有的工作时,即初步验收证书上所签发的日期。

10. 报验

10.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5 (五)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有关原材料及施工过程的检验程序及控制措施的报告。该报告应能够被甲方所接受。

10.2 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乙方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甲方或监理单位要求,乙方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提供样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甲方、监理单位可随时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乙方应为他们执行这种权利提供便利和帮助。

10.4 所有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在进场前,应书面通知甲方,在材料进场后,乙方应在甲方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取样、送实验室检验,该实验室的资质等级不能低于国家二级实验室且并能被甲方所认可。

11. 测量

11.1 乙方应在进行工程施工前检验甲方所做的基准并确认其正确性。

11.2乙方应负责根据甲方书面给出的有关原始基准点、线和标高进行工程的正确测定,负责各部分工程的位置、水平度、尺寸和找正的正确性(含义如上所述),并负责提供所有必要的工具、器械和人员。

11.3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水平度、尺寸或校准出现或产生错误,则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自己承担费用进行校正,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11.4 甲方对任何测定结果或基准线或标高的检查不能免除乙方确保这些数据正确性的责任。乙方还应注意对工程测定中用到的所有基准、观测杆及桩孔等进行保护和保留。

11.5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向甲方和其他乙方提供其保留的工程测定中用到的所有基准、观测杆及桩孔等。

12.验收

12.1工程施工完成后,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在30天内验收结束。

> 乙方已经递交了所有由其负责的规定数量的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 乙方已经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完成了修正和返工;

> 乙方已经实现了各项工程保证。

12.2 乙方应按特殊条款规定的日期及形式通知甲方验收时间。

12.3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提前验收并接收使用。

12.4 甲方对工程或产品的验收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13. 图纸及资料文件

13.1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需提供特殊条款规定数量及形式的成果报告,这些资料包括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文件,这些资料及文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14. 质量保修责任

14.1 本工程的质保期及开始时间见特殊条款。

14.2 在工程的质保期完成后,并不免除任何因乙方原因在担保期以后出现的各种缺陷的责任。

15. 工程变更

15.1甲方有权在任何甲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做出对工程有利的修改和补充,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执行。工程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5.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工程变更要求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方案,通知甲方这些变更对时间进度和对工程进展所造成的影响。对此,乙方有权提出工程进度变化。

15.3 若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则甲方视为乙方接受了工程变更,而没有修改或延长进度计划。

15.4 对于发生的工程变更,材料费(指主材)实做实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不超过(含)人民币5(五)万元时,不予以结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超出5(五)万元时,则超出部分予以结算。

15.5 甲方保留在最终验收之前要求乙方对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制作、供货、施工和/或服务进行修改的权利。

15.6 乙方可以对工程的施工提出变更方案,变更方案中应包括变更说明、相关的变更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说明等,乙方将此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施乙方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变更方案。对于根据本条款由乙方提出的任何变更方案,甲方均不承担费用。

15.7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及法定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生效。

15.8 工程的所有变更发生的费用,以甲、乙双方共同审核后的数量为准。

16. 乙方义务

16.1 乙方应提供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各项服务及保证。

16.2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乙方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等。

16.3 乙方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对甲方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16.4 为了执行合同,乙方必须按规定自费向甲方提供如下担保:

16.4.1 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10%),具体额度详见特殊条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十)天内交至甲方,如提交履约保函,则应满足甲方要求并被甲方所接受,履约保函有效期至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之日止,有效期满后10(十)天内甲方应将其退还乙方;如交纳履约保证金,则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后10(十)天内返还乙方,期间不计算利息。

履约保函必须为甲方可接受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格式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格式开具。

16.4.2 质量担保:工程质量担保额度为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10%),其担保方式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于各期进度付款及其它各项应付款中按比例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施工质量缺陷修正完成及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16.5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要得到甲方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甲方有关工程的任何指示乙方必须执行。

16.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或甲方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乙方或其一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甲方可随时撤消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消对其授权,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单位的指示。

16.7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在现场配置如下人选:

16.7.1 在自己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及带班人。

16.7.2 为及时妥善的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其现场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甲方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职的人员未经甲方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再在本工程中雇佣。被解职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甲方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16.9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正确的开始施工,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的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错误,乙方应承担纠正的费用,直至令甲方满意。甲方单位或其代表对开工或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并不免除乙方保持其正确的义务,乙方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测量标记等。

16.10未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乙方要为甲方及监理单位或其代表提供充分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乙方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单位代表需要检验的部位和工序。甲方、监理单位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乙方。

16.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监理单位有权随时书面要求乙方:

16.11.1按合同要求将违反合同约定的材料在指定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16.11.2 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16.11.3 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进行期中付款,甲方、监理单位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应换掉,不合格的工序重新施工。

16.11.4 如果乙方未执行甲方的上述命令,甲方有权雇佣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赔付。

16.12 乙方的责任不因图纸和文件的检查或接收而减少;不因甲方参与或查看施工期间的检查、控制和测试而减少;也不因甲方支付工程款而减少。

16.13 乙方应承担自己的通讯费用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及场内连接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相关的费用。

16.14 乙方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乙方将支付其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的费用。

16.15 临时设施:乙方应负责在厂区外为其所有的雇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办公室、食堂、厕所、等,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16.16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当地供货应属乙方直接责任(甲供除外)。

16.17 在工程的某些区段,乙方不能独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区域或与之相邻的区域。乙方应尽力与甲方合作,协调工程顺序以加速工程的完成,并且使厂内或区段内不会出现相互妨碍的现象。

16.18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业主、甲方管理制度,甲方保留要求乙方签订安全协议的权利。

16.19乙方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应甲方的要求,或应政府部门或应权威机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来防护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16.20 从施工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时颁发的竣工证书中规定日期期间,乙方对工程负全部责任。乙方要对尚未完成还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乙方要负责承担费用并修理好,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的完工时的状态良好,符合合同要求和甲方指示。乙方在完成竣工工程或履行缺陷保证期内合同义务时,因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16.21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其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具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天内向甲方提供保险的复印件。当事故发生后,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16.22 乙方应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涉及将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财产和权利,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甲方、业主遭受处罚或造成损失,乙方应对甲方、业主进行同等补偿。

16.23 对于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乙方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甲方代表。

16.24乙方应保证甲方、业主不受针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方面受保护专利、专利权、设计、商标等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

16.25凡是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但不得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利益,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甲方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乙方负责的这类事件,乙方应保证甲方、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行等额补偿。

16.26 乙方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乙方和乙方的承包商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工程需要乙方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运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有效。

16.27 在工程期间,乙方应保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储、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6.28 工程施工一经结束,乙方就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使该部分现场与工程保持清洁和安全,使甲方代表感到满意。

16.29在工程验收证书签发后28(二十八)天内,若乙方未运走所有剩下的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在通知乙方7(七)天后,甲方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甲方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乙方。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甲方的支出,则甲方应从乙方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16.30 所有现场清理都应得到甲方代表许可。

16.31乙方自己安排雇佣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16.32 除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乙方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乙方、乙方代表或雇员有上述行为。乙方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买卖、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16.33一旦爆发了传染病,乙方应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控制传染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16.34 乙方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6.35 乙方负责及时组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质检部门对其承担工程进行施工过程验收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17. 甲方义务

17.1 一般来讲,在工程实施期间,甲方应帮助和促进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尤其应该:

17.1.1 授权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进入并占据施工现场,此占据权不应由乙方一方独享。

17.1.2 提供特殊条款规定数量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条件。

17.1.3 提供工程建筑场地范围及坐标、标高。

17.2 对乙方按期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甲方有义务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组织验收。

17.3 对乙方按期完工的工程,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规定要求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成果报告后,甲方有义务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7.4 付款:在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后,甲方有义务支付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所有款额。

17.5 甲方按特殊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水源、电源。

18. 指定乙方

18.1 所有在合同项目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由甲方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按合同规定由乙方分包完成,提供货物、材料的,均被视作由乙方雇佣的乙方,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乙方"。

18.2 在向乙方发出最终验收证书前,若其中包括指定乙方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应得到的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除先前证书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乙方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

18.2.1除非下列情况,乙方将被视为拖欠:

18.2.1.1 书面通知甲方有充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和

18.2.1.2向甲方提供充足证据,其已书面通知指定乙方。

18.2.3 在此情况下,除非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有权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前后,向指定乙方直接支付乙方应付的款项(数额由乙方确认),再从甲方支付或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抵消。

18.2.4 如果甲方证明已直接向指定乙方做出支付,则在其颁发最终验收证书给乙方的同时应把甲方已支付的款项扣除,但如果指定乙方在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对乙方承担的义务超过维修期,则在维修期结束后,乙方应把这种未结束义务带来的利益应甲方或业主要求转给甲方或业主。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不延误颁发最终验收证书。

19. 工期和延期

19.1 各阶段及各子项工程开工日期,由甲方根据工程特点和本项目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五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该子项工程开工日以通知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此通知,该通知是合同的附件。

19.2 各阶段及各子项工程工期按照合同中"各阶段工期控制点"中规定的该子项工程工期执行,以甲方书面通知的该子项开工日期为起始点。

19.3 合同的正式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开工的第一个子项设计的开工日期作为本合同的正式开工日期。

19.4 子项工程竣工日期,是以甲方书面通知的该子项开工日期为起始点,加上合同规定的该子项工程工期,为该子项工程竣工日期。

19.5 合同的竣工日期,是本合同中各子项工程竣工日期之中最晚的日期为合同的竣工日期。

19.6 合同总工期,是合同开工日期至合同的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19.7 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后,乙方应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日期开始组织工程施工,并开始计算工期,不得拖延。

19.8 当由于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数量组织人员进场或进场人员与乙方所承诺的不一致时,或未能组织合同约定数量及型号的机械设备进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责任。

19.9 乙方应对保证工程进度有充足的保证措施,应有保证雨天、地下高水位、河床内不影响施工的保证措施,当工程的形象进度连续两天未完成时,乙方应于两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提出详细的补救措施及详细的补救进度计划表。经甲方核准后,乙方应严格的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计划。

19.10 如果乙方虽经努力但仍未能摆脱不利状况,则甲方应召开双方会议,提出进一步的合理条件及处理措施,乙方应立即遵守,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执行。

19.11 如果上述会议召开后5(五)天内,乙方未采取任何行动,或虽采取行动,但未按双方的协定采取行动以挽回延误的工期,甲方将有权另外选择施工队伍协助乙方以扭转不利情况,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2 当出现交叉施工时,由于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甲方要求的施工计划从而影响了其它乙方的正常施工,而使其它乙方出现窝工或工期延误时(除甲方原因外),则乙方应承担所有其它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用,赶工费用,工程延期罚款等。

19.13 仅在各子项工期内,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指定的其它分包商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生上述事件,乙方应在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20. 工程接收

20.1 当乙方承担的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且被视作乙方的要求,要求甲方提供工程竣工证书。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的15(十五)天内向乙方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乙方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乙方尚需完成的工作。甲方在书面指示后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缺陷。乙方在令甲方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15(十五)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20.2 同样,按本条20.1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乙方可要求甲方发出竣工证书。

20.2.1 在合同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0.2.2 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甲方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20.3 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甲方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被发出,乙方即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20.4 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的平整工作已完成。

21. 合同的暂停执行

21.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执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暂停执行,该通知包括暂停执行的内容及时间。

21.2 乙方可继续执行合同未暂停的部分。合同的暂停部分将于10天后或双方同意的时间继续执行。

21.3 合同的暂停执行不能限制或免除乙方合同下的义务,但因合同暂停而导致的交付延期除外,延期时间为合同暂停时间加额外5天。

21.4 合同的暂停(指合同内所有子项工程的暂停),并暂停期限在15天内,则甲方对乙方执行暂停指令而产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费用及导致的利润损失及预期利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1.5 如果因甲方原因(政府行为、指令、业主行为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合同暂停(指合同内所有子项工程的暂停)期限超过十五(15)天,则甲方承担第十六(16)天起乙方窝工的人工工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当暂停期限达到三十(30)天时,乙方应将其施工人员安排到乙方其它工程或遣散人员,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人工工资。

21.6 依本条产生的对乙方的任何付款或对甲方的返还款项均需立即完成。甲方的责任仅限于前面所提到的付款,对于进一步的源于合同的暂停包括但不限于对预期利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2. 转让及分包

2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合同收益(除了向乙方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22.2乙方不得分包本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甲方同意,乙方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视为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23. 合同的解除

23.1 通知改正: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23.2 如果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5天内未遵从通知,并且这种忽略或违约构成了对合同的严重违犯,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或者因为乙方发生了破产事件,那么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由此导致的乙方预期利益或机会的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3.3 合同解除通知自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23.4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完成以下工作:

23.4.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3.4.2 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乙方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甲方。在乙方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23.4.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23.4.4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23.4.5 向甲方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乙方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甲方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乙方自行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23.4.6 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甲方或(和)甲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23.4.7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23.4.8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乙方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甲方同意。

23.5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在乙方完成23.4款约定事项后,乙方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

23.6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乙方接到甲方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被抵偿的机具等)。

23.7 乙方还应向甲方偿付因此导致的甲方的损失、花费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从其他乙方获得服务所需的额外费用。

23.8 根据本条款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或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应立即予以实施。

23.9 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24. 所有权转移及损失风险

24.1 所有权的转移

24.1.1初步验收之后,所有材料、机器及构成合同工程(不包括临时工程)的其它设备或物品的所有权都应移交并归甲方所有。

24.1.2上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免除乙方的合同义务,也不因此而使甲方减少合同授予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收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权力。

24.2 供货过量:为满足工程范围而购买,但因超过需要量而最终未用于该工程的任何材料或设备,在工程完成后仍为乙方的财产。乙方不得因此条款而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变更,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供货过量,乙方不承担责任。

24.3损失风险

24.3.1 在初步验收合格之前,应由乙方承担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受到损失、破坏或损害的风险。无论是否已将其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24.3.2 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授权监理人员和代表的错误指令,或由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任何操作手册或文件施工而造成的任何损坏。

24.3.3 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材料进行合理维护、保护和保管,并照管已完成的工程,直到初步验收合格。

25. 违约赔偿

25.1 合同工期延期违约金:当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迟达5天且合同工期延迟是由于乙方的原因时,乙方应承担工期延期违约赔偿:

第一个5天合同价格的:1%

第二个5天合同价格的:3%

第三个5天合同价格的:6%

第四个5天合同价格的:9%

第五个5天合同价格的:10%

工期延期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第一个5天后,不足5天的以5天计。

25.2 质量缺陷:施工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或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根据对工程的影响程度由甲方确定。

25.3 如果乙方未能按特殊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应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者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欠债。同时甲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另找承包商。

25.4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质量保证期内,因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甲方或其代表认为补救或修理工作需立即进行以确保工程安全,而乙方经通知后无法或不愿立即进行工作,甲方可雇佣他人完成甲方或其代表认为必要的工作并做出支付,甲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可向乙方要求支付,或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25.5 如果乙方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了合同的提前终止,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另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款项作为惩罚。

25.6 如果甲方由于政府行为、指令、业主行为或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的提前终止,甲方应对乙方直接用于此工程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负责,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10%的款项作为赔偿。

25.7 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26.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26.1 预付款:乙方提交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预估)总价10%的履约保函(按甲方提供的格式)或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合同履约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业主颁发PAC证书之日,此为预付款启动条件之一,其他支付条件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预估)总价的10%。

26.2 进度款:进度款的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每期应付工程款的75%,具体金额、支付条件及方式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3 保留款:保留金比例不得低于每期应付工程款的10%,具体金额、暂扣方式及支付条件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4 质保金:质保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结算价款的5%,具体金额、暂扣方式及支付条件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5 中间付款滞留款:

26.5.1 扣除预付款: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5.2 扣保留金: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5.3 其他应扣款项: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6 发票的提交: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7 付款方式、收款账户及币种: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7. 竣工结算

27.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特殊条款的规定,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成的竣工资料被甲方认可后的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成的竣工结算资料。

27.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后,由乙方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27.3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的30日内,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甲方要求乙方交付工程时,乙方须交付;甲方未要求交付工程时,乙方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

27.4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甲方在乙方按27.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甲方应付的竣工决算款为扣除质量缺陷罚款、工程延期罚款及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应扣款项的余额。

28. 税务与关税

28.1 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出口关税)。

28.2甲方根据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代扣缴由乙方缴付的税款,但应向乙方出具完税证明。

28.3 一方享有本合同出口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出口退税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退税手续给于协助和配合。一方享有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出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于协助和配合。

29. 银行费用

29.1 支付合同款产生的任何性质的银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9.2 乙方应负担其为甲方开出的所有与银行担保相关的各种性质文件的银行费用,以及其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所有银行活动的费用。

30. 保密事项与知识产权

30.1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0.2 知识产权:乙方应保障甲方和业主在使用该工程、货物、服务及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1. 不可抗力

31.1 如果工程受到以下不可抗力的影响延期,诸如但不限于:

军事行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

新法令的颁布;

地方政府要求的暂时停工;

地震、飓风、洪水;

其它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31.2 经过乙方合理努力不能避免和抵抗的情况,在此期间乙方延误的时间应加到竣工进度中或建立双方能够接受的进度表,对于每次不可抗力的声明,乙方应该在距离意识到延期开始不超过7(七)天向甲方提供有关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不可抗力的简要描述、预期延误的时间、造成的损失情况。

31.3 如果乙方能在7(七)天内及时的提供关于不可抗力结束的通知,甲方在接到该通知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确认损失的范围、顺延工期的时间以结束该不可抗力的影响。

31.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式承担:

31.4.1 甲、乙双方人员的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31.4.2 乙方机具设备、乙方自有施工材料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4.3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5 在不可抗力发生1(一)个月内,如果不可抗力仍未停止,合同双方应共同协商采取措施以避免合同的进一步延期。如果双方在1(一)个月内没能达成协议,而不可抗力时间在此期间内没有停止,任何一方都无权终止合同,除非甲方已经对乙方已经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了付款,或者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已经完全偿还。

32.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32.1本合同的价格(固定综合单价)为最终价,不因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及命令而变更,也不因物价波动及通货膨胀而变更。

33. 保险

33.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按照其在合同下的责任,进行足够的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包括但不限于:

> 对于乙方全部施工机械的投保;

> 对乙方所有雇员的人身责任险的投保。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乙方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3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副本、保险单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33.3 如乙方未能依规定投保或投保不足,则应向甲方支付未投保部分总金额0.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接管投保事宜,代乙方执行投保事宜,投保所需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认作乙方的负债。同时乙方仍不能免除对其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或投保不及时所致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4. 索赔

34.1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34.1.1 甲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4.1.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于10日内与甲方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

34.2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款或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冲销或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乙方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35. 争端解决

35.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由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5.2 诉讼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按合同继续履行。

36.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36.1合同的生效:合同将于双方同意并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36.2 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将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36.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 方:

注册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 方:

注册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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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公司

xxxx总承包项目

调试服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xxxxxx工程

合同编号:xxxx

甲 方: xxxxxxxxx公司

乙 方: xxxxxxxxx公司

签约日期:201x年x月x日

签约地点:

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xxxxxxXX公司

乙方(全称):xxxxx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x项目xxxx调试试生产服务工程分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xxxx调试试生产服务工程。

1.2工程简介:xxxxxxxx项目是由XX集团投资新建的xxxxxxx生产线,甲方与业主的合同范围:从xxxxx车间到xxx包装出厂的完整的xx生产线的设计、供货、现场施工、调试、培训等。该项目位于xxxxxx东北80公里处,最近的国际机场是xxxxx;最近的铁路在xxxx, 距离现场约30公里;最近的海港是xxxxx港,距离现场250~300公里。

2. 工程内容:

负责甲方在该项目的试生产调试及一年期的生产运营两阶段:

3. 合同工期: 根据工程总体计划本合同分两阶段实施(试生产调试及一年期的生产运营两阶段),甲方根据工程总体计划确定各阶段开工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合同预估总价:xxx元整(RMB¥ xxx元)(含税及一切相关费用),其中:试生产调试:xxxx元整(RMB¥ xxxx元),一年期的生产运营 xxxx元整(RMB¥ xxxx0元 )。本工程以综合单价固定包干、试生产调试期间按出勤天数,一年期的生产运营按熟料产量按实计算的承包方式由乙方承包施工。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

5.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合同的签订

甲方:xxxxxxXX公司 乙方:XX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 定义

1.1本合同所用到的下列单词及短语具有给定的含义,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业主

指项目实际投资方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即 xxxXX集团及其合法继任者。

业主代表

业主书面授权代表他行使某些或全部合同职责或权力的个人或公司,包括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工程师,现场管理者或业主的其他助理,以及随时可以被指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任何代表。

业主代表的任何行为或举措均应被视为业主的行为或举措。

监理单位

指业主指定的监理单位,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人选。

甲方

指项目的总包方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受让人,即XX公司。

乙方

指为甲方所接受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合法继承人或甲方同意的受让人,即zzXX公司。

合同双方

上下文所指的甲方和乙方。

项目经理

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合同价格

指经双方同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进行缺陷补救的费用的总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费用

指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合同工期

指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工期开工起始时间至全部子项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并由甲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的时间,包含了其中各子项工程工期,是工程的总工期。

子项工程工期

指合同各阶段工期中包含的各子项工程工期,是工程总工期的一部分内容。

永久性工程

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业主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临时性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供货

在乙方责任范围内所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机器及附件。

服务

指依据本合同条款为达到工程范围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检查和测试,供货,运输至施工现场、安装、调试、报告、测试、技术协助和更换。

建筑设备

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技术规范

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文件或合同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甲方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和文件

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图纸和文件及所有对这些图纸文件所做的修改,以及由甲方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现场

指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中间验收

指乙方已实质上完成了合同范围内部分工作,业主、监理或甲方针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测或验收。

初步验收

指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工程质量通过业主、监理、甲方的验收,且甲方已收到乙方应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后,由甲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质保期

指在工程初步验收后,乙方应无条件对工程出现的非甲方使用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保证期限。

最终验收

指在质保期末,乙方完成了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甲方在争得各方同意后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仅证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范围已全部完成,但这不能减免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其它责任,如(但不限于此)延长的及特殊的担保。

工程结束

是指由甲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的时候,但这不能减免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其它责任,如(但不限于此)延长的及特殊的担保。

书面(文件)

指任何经盖章或手签的稿件、打印或印刷文件,及清楚注明有关主题、收件人和/或公司及寄件人的传真文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认可/已认可

所有认可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事后对先前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已认可"仅指书面认可。

修订

对合同中表述的图纸、文件、工程范围进行的所有修改或完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注明日期、明确涉及到的合同条款,并由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时才能生效。

国家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国家的任何合法构成的公共权力机关制定的其它法律,规范和地方性法规。

天,周,月,年

分别指格列高历(阳历)的天,周,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 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

2. 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的组成。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认为可相互说明,组合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协议书

B)本合同特殊条款(含合同附件)

C) 本合同一般条款

D)谈判记录(如果适用)

E)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经甲方确认的现场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

G)甲方的招标文件

H)乙方的投标文件

如果乙方发现文件有任何不明确或不符合之处,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对上述地方做出履行合同意向所必须的解释和修改。

2.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4 所有合同文件中的重量、度量和种类均采用国际单位制(公制)。

2.5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2.6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3. 合同双方

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4. 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4.1 本合同工程范围:见特殊条款。

4.2工作内容:见特殊条款。

5. 合同价格

5.1合同价格由以下方法确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价按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图纸实际施工工程量乘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

5.2合同价格及币种见协议书/特殊条款。

5.3固定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含税价格,已充分考虑了不利因素影响及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除确因经甲方认可原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要求。

5.4合同的固定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但不限于:

5.4.1提供到现场的物品,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工具、装备以及用于工程执行的所有服务等。

5.4.2 所有乙方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等的装车、卸车、处理、储存和保管。

5.4.3 所有的工资、附加利润、特殊投入。

5.4.4 所有的施工管理费用、设计费用和设计管理费用。

5.4.5 所有国家、工程所在地当局要求的税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4.6所有用于工程质量控制程序的准备和实施的费用,以及用于工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技术措施及应急措施的费用。

5.4.7所有有关冬雨季施工采取措施需要的费用。

5.4.8所有关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为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和服务费用,以及乙方用于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

5.4.9所有其它直接或间接费、固定费用、利润、损失费及乙方保险费。

5.4.10所有有关乙方的临建设施的建设、拆除、清运的费用。

5.4.11合同范围内所有用于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用。

5.4.12所有用于满足合同工期条件而采取措施的赶工费、加班费。

5.4.13所有施工中的损耗。

5.4.14所有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施工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设置的为保证施工安全及施工进度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5.4.15为保证施工期间道路及渠道的畅通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5.4.16地方相关政府或质检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质检费、报验费或与工程相关的一切检验和验收费用。

5.4.17所有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的管理费用。

5.4.18所有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相临建筑物、架空管线保护措施费用。

5.4.19其它为完成合同内范围内工程所有应列而未列举的项目。

6. 工程量的计算

6.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见特殊条款。

6.2 在招标中或招标文件中,甲方所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只是估计数字,不能认为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实际工程量。

6.3 本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怎样。

6.4 工程初步验收后十五天内,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在30天内对工程结算审核完毕。

7. 工程质量等级

7.1 工程的质量等级见特殊条款。

7.2 若工程的验收不能满足合同的规定,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到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由乙方承担工程费用及工期延缓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3验收依据详见特殊条款。

8. 工程技术要求

8.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见特殊条款。

8.2 乙方应严格按特殊条款、附件要求及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甲方、业主、监理的指令进行施工。

8.3 凡以上未提及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规范、标准将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及监理部门予以明确,凡与所列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较高的标准要求为准,同一类型的标准以颁布标准为依据。

8.4如果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始实施经过更改的或新的适用技术规范或标准,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在已开始施工的工程中使用新的规范或标准。

8.5 甲方对建筑工程技术的要求见合同的特殊条款。

9. 进度计划

9.1 乙方应严格按照特殊条款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9.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七)日内,向甲方提交一式六份连续四周的各子项工程进度计划表,以后,在每个星期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上周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以及以后四周的工程进度计划。

9.3 日报。

9.3.1 日报包括的内容:每天工程施工人员工种及人数、机械设备型号及数量、当天及计划第二天施工完成的各项工程的工程量、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规格及数量、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处理过程、天气情况等。

9.3.2 递交时间:不得晚于第二天中午递交至甲方现场办公室。

9.3.3 日报将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9.3.4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表格形式完成日报表。

9.4 周报:每周一由甲方召开工程周会,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由乙方负责人提交上周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报告,并将上周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本周的施工计划报甲方审核批准。

9.5 月报:合同期内的每月月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式四份月进度报告。第一份报告应包括从合同开始生效到第一个月末的期间。此后,应每月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最迟应在下个月的10(十)日前提交。月报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进度图表和详细的说明,包括各阶段的施工,乙方发放的文件,材料的采购,合同担保测试的实施和完成水平。

9.6 这样的报告应一直持续到乙方完成了所有的工作时,即初步验收证书上所签发的日期。

10. 报验

10.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5 (五)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有关原材料及施工过程的检验程序及控制措施的报告。该报告应能够被甲方所接受。

10.2 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乙方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甲方或监理单位要求,乙方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提供样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甲方、监理单位可随时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乙方应为他们执行这种权利提供便利和帮助。

10.4 所有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在进场前,应书面通知甲方,在材料进场后,乙方应在甲方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取样、送实验室检验,该实验室的资质等级不能低于国家二级实验室且并能被甲方所认可。

11. 测量

11.1 乙方应在进行工程施工前检验甲方所做的基准并确认其正确性。

11.2乙方应负责根据甲方书面给出的有关原始基准点、线和标高进行工程的正确测定,负责各部分工程的位置、水平度、尺寸和找正的正确性(含义如上所述),并负责提供所有必要的工具、器械和人员。

11.3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水平度、尺寸或校准出现或产生错误,则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自己承担费用进行校正,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11.4 甲方对任何测定结果或基准线或标高的检查不能免除乙方确保这些数据正确性的责任。乙方还应注意对工程测定中用到的所有基准、观测杆及桩孔等进行保护和保留。

11.5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向甲方和其他乙方提供其保留的工程测定中用到的所有基准、观测杆及桩孔等。

12.验收

12.1工程施工完成后,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在30天内验收结束。

> 乙方已经递交了所有由其负责的规定数量的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 乙方已经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完成了修正和返工;

> 乙方已经实现了各项工程保证。

12.2 乙方应按特殊条款规定的日期及形式通知甲方验收时间。

12.3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提前验收并接收使用。

12.4 甲方对工程或产品的验收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13. 图纸及资料文件

13.1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需提供特殊条款规定数量及形式的成果报告,这些资料包括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文件,这些资料及文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14. 质量保修责任

14.1 本工程的质保期及开始时间见特殊条款。

14.2 在工程的质保期完成后,并不免除任何因乙方原因在担保期以后出现的各种缺陷的责任。

15. 工程变更

15.1甲方有权在任何甲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做出对工程有利的修改和补充,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执行。工程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5.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工程变更要求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方案,通知甲方这些变更对时间进度和对工程进展所造成的影响。对此,乙方有权提出工程进度变化。

15.3 若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则甲方视为乙方接受了工程变更,而没有修改或延长进度计划。

15.4 对于发生的工程变更,材料费(指主材)实做实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不超过(含)人民币5(五)万元时,不予以结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超出5(五)万元时,则超出部分予以结算。

15.5 甲方保留在最终验收之前要求乙方对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制作、供货、施工和/或服务进行修改的权利。

15.6 乙方可以对工程的施工提出变更方案,变更方案中应包括变更说明、相关的变更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说明等,乙方将此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施乙方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变更方案。对于根据本条款由乙方提出的任何变更方案,甲方均不承担费用。

15.7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及法定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生效。

15.8 工程的所有变更发生的费用,以甲、乙双方共同审核后的数量为准。

16. 乙方义务

16.1 乙方应提供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各项服务及保证。

16.2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乙方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等。

16.3 乙方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对甲方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16.4 为了执行合同,乙方必须按规定自费向甲方提供如下担保:

16.4.1 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10%),具体额度详见特殊条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十)天内交至甲方,如提交履约保函,则应满足甲方要求并被甲方所接受,履约保函有效期至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之日止,有效期满后10(十)天内甲方应将其退还乙方;如交纳履约保证金,则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后10(十)天内返还乙方,期间不计算利息。

履约保函必须为甲方可接受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格式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格式开具。

16.4.2 质量担保:工程质量担保额度为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10%),其担保方式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于各期进度付款及其它各项应付款中按比例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施工质量缺陷修正完成及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16.5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要得到甲方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甲方有关工程的任何指示乙方必须执行。

16.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或甲方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乙方或其一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甲方可随时撤消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消对其授权,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单位的指示。

16.7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在现场配置如下人选:

16.7.1 在自己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及带班人。

16.7.2 为及时妥善的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其现场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甲方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职的人员未经甲方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再在本工程中雇佣。被解职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甲方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16.9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正确的开始施工,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的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错误,乙方应承担纠正的费用,直至令甲方满意。甲方单位或其代表对开工或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并不免除乙方保持其正确的义务,乙方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测量标记等。

16.10未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乙方要为甲方及监理单位或其代表提供充分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乙方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单位代表需要检验的部位和工序。甲方、监理单位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乙方。

16.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监理单位有权随时书面要求乙方:

16.11.1按合同要求将违反合同约定的材料在指定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16.11.2 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16.11.3 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进行期中付款,甲方、监理单位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应换掉,不合格的工序重新施工。

16.11.4 如果乙方未执行甲方的上述命令,甲方有权雇佣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赔付。

16.12 乙方的责任不因图纸和文件的检查或接收而减少;不因甲方参与或查看施工期间的检查、控制和测试而减少;也不因甲方支付工程款而减少。

16.13 乙方应承担自己的通讯费用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及场内连接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相关的费用。

16.14 乙方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乙方将支付其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的费用。

16.15 临时设施:乙方应负责在厂区外为其所有的雇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办公室、食堂、厕所、等,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16.16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当地供货应属乙方直接责任(甲供除外)。

16.17 在工程的某些区段,乙方不能独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区域或与之相邻的区域。乙方应尽力与甲方合作,协调工程顺序以加速工程的完成,并且使厂内或区段内不会出现相互妨碍的现象。

16.18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业主、甲方管理制度,甲方保留要求乙方签订安全协议的权利。

16.19乙方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应甲方的要求,或应政府部门或应权威机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来防护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16.20 从施工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时颁发的竣工证书中规定日期期间,乙方对工程负全部责任。乙方要对尚未完成还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乙方要负责承担费用并修理好,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的完工时的状态良好,符合合同要求和甲方指示。乙方在完成竣工工程或履行缺陷保证期内合同义务时,因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16.21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其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具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天内向甲方提供保险的复印件。当事故发生后,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16.22 乙方应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涉及将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财产和权利,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甲方、业主遭受处罚或造成损失,乙方应对甲方、业主进行同等补偿。

16.23 对于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乙方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甲方代表。

16.24乙方应保证甲方、业主不受针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方面受保护专利、专利权、设计、商标等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

16.25凡是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但不得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利益,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甲方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乙方负责的这类事件,乙方应保证甲方、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行等额补偿。

16.26 乙方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乙方和乙方的承包商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工程需要乙方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运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有效。

16.27 在工程期间,乙方应保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储、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6.28 工程施工一经结束,乙方就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使该部分现场与工程保持清洁和安全,使甲方代表感到满意。

16.29在工程验收证书签发后28(二十八)天内,若乙方未运走所有剩下的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在通知乙方7(七)天后,甲方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甲方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乙方。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甲方的支出,则甲方应从乙方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16.30 所有现场清理都应得到甲方代表许可。

16.31乙方自己安排雇佣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16.32 除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乙方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乙方、乙方代表或雇员有上述行为。乙方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买卖、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16.33一旦爆发了传染病,乙方应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控制传染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16.34 乙方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6.35 乙方负责及时组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质检部门对其承担工程进行施工过程验收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17. 甲方义务

17.1 一般来讲,在工程实施期间,甲方应帮助和促进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尤其应该:

17.1.1 授权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进入并占据施工现场,此占据权不应由乙方一方独享。

17.1.2 提供特殊条款规定数量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条件。

17.1.3 提供工程建筑场地范围及坐标、标高。

17.2 对乙方按期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甲方有义务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组织验收。

17.3 对乙方按期完工的工程,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规定要求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成果报告后,甲方有义务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7.4 付款:在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后,甲方有义务支付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所有款额。

17.5 甲方按特殊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水源、电源。

18. 指定乙方

18.1 所有在合同项目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由甲方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按合同规定由乙方分包完成,提供货物、材料的,均被视作由乙方雇佣的乙方,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乙方"。

18.2 在向乙方发出最终验收证书前,若其中包括指定乙方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应得到的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除先前证书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乙方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

18.2.1除非下列情况,乙方将被视为拖欠:

18.2.1.1 书面通知甲方有充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和

18.2.1.2向甲方提供充足证据,其已书面通知指定乙方。

18.2.3 在此情况下,除非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有权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前后,向指定乙方直接支付乙方应付的款项(数额由乙方确认),再从甲方支付或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抵消。

18.2.4 如果甲方证明已直接向指定乙方做出支付,则在其颁发最终验收证书给乙方的同时应把甲方已支付的款项扣除,但如果指定乙方在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对乙方承担的义务超过维修期,则在维修期结束后,乙方应把这种未结束义务带来的利益应甲方或业主要求转给甲方或业主。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不延误颁发最终验收证书。

19. 工期和延期

19.1 各阶段及各子项工程开工日期,由甲方根据工程特点和本项目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五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该子项工程开工日以通知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此通知,该通知是合同的附件。

19.2 各阶段及各子项工程工期按照合同中"各阶段工期控制点"中规定的该子项工程工期执行,以甲方书面通知的该子项开工日期为起始点。

19.3 合同的正式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开工的第一个子项设计的开工日期作为本合同的正式开工日期。

19.4 子项工程竣工日期,是以甲方书面通知的该子项开工日期为起始点,加上合同规定的该子项工程工期,为该子项工程竣工日期。

19.5 合同的竣工日期,是本合同中各子项工程竣工日期之中最晚的日期为合同的竣工日期。

19.6 合同总工期,是合同开工日期至合同的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19.7 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后,乙方应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日期开始组织工程施工,并开始计算工期,不得拖延。

19.8 当由于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数量组织人员进场或进场人员与乙方所承诺的不一致时,或未能组织合同约定数量及型号的机械设备进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责任。

19.9 乙方应对保证工程进度有充足的保证措施,应有保证雨天、地下高水位、河床内不影响施工的保证措施,当工程的形象进度连续两天未完成时,乙方应于两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提出详细的补救措施及详细的补救进度计划表。经甲方核准后,乙方应严格的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计划。

19.10 如果乙方虽经努力但仍未能摆脱不利状况,则甲方应召开双方会议,提出进一步的合理条件及处理措施,乙方应立即遵守,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执行。

19.11 如果上述会议召开后5(五)天内,乙方未采取任何行动,或虽采取行动,但未按双方的协定采取行动以挽回延误的工期,甲方将有权另外选择施工队伍协助乙方以扭转不利情况,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2 当出现交叉施工时,由于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甲方要求的施工计划从而影响了其它乙方的正常施工,而使其它乙方出现窝工或工期延误时(除甲方原因外),则乙方应承担所有其它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用,赶工费用,工程延期罚款等。

19.13 仅在各子项工期内,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指定的其它分包商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生上述事件,乙方应在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20. 工程接收

20.1 当乙方承担的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且被视作乙方的要求,要求甲方提供工程竣工证书。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的15(十五)天内向乙方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乙方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乙方尚需完成的工作。甲方在书面指示后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缺陷。乙方在令甲方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15(十五)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20.2 同样,按本条20.1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乙方可要求甲方发出竣工证书。

20.2.1 在合同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0.2.2 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甲方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20.3 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甲方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被发出,乙方即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20.4 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的平整工作已完成。

21. 合同的暂停执行

21.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执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暂停执行,该通知包括暂停执行的内容及时间。

21.2 乙方可继续执行合同未暂停的部分。合同的暂停部分将于10天后或双方同意的时间继续执行。

21.3 合同的暂停执行不能限制或免除乙方合同下的义务,但因合同暂停而导致的交付延期除外,延期时间为合同暂停时间加额外5天。

21.4 合同的暂停(指合同内所有子项工程的暂停),并暂停期限在15天内,则甲方对乙方执行暂停指令而产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费用及导致的利润损失及预期利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1.5 如果因甲方原因(政府行为、指令、业主行为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合同暂停(指合同内所有子项工程的暂停)期限超过十五(15)天,则甲方承担第十六(16)天起乙方窝工的人工工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当暂停期限达到三十(30)天时,乙方应将其施工人员安排到乙方其它工程或遣散人员,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人工工资。

21.6 依本条产生的对乙方的任何付款或对甲方的返还款项均需立即完成。甲方的责任仅限于前面所提到的付款,对于进一步的源于合同的暂停包括但不限于对预期利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2. 转让及分包

2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合同收益(除了向乙方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22.2乙方不得分包本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甲方同意,乙方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视为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23. 合同的解除

23.1 通知改正: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23.2 如果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5天内未遵从通知,并且这种忽略或违约构成了对合同的严重违犯,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或者因为乙方发生了破产事件,那么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由此导致的乙方预期利益或机会的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3.3 合同解除通知自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23.4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完成以下工作:

23.4.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3.4.2 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乙方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甲方。在乙方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23.4.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23.4.4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23.4.5 向甲方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乙方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甲方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乙方自行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23.4.6 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甲方或(和)甲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23.4.7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23.4.8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乙方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甲方同意。

23.5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在乙方完成23.4款约定事项后,乙方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

23.6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乙方接到甲方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被抵偿的机具等)。

23.7 乙方还应向甲方偿付因此导致的甲方的损失、花费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从其他乙方获得服务所需的额外费用。

23.8 根据本条款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或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应立即予以实施。

23.9 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24. 所有权转移及损失风险

24.1 所有权的转移

24.1.1初步验收之后,所有材料、机器及构成合同工程(不包括临时工程)的其它设备或物品的所有权都应移交并归甲方所有。

24.1.2上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免除乙方的合同义务,也不因此而使甲方减少合同授予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收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权力。

24.2 供货过量:为满足工程范围而购买,但因超过需要量而最终未用于该工程的任何材料或设备,在工程完成后仍为乙方的财产。乙方不得因此条款而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变更,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供货过量,乙方不承担责任。

24.3损失风险

24.3.1 在初步验收合格之前,应由乙方承担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受到损失、破坏或损害的风险。无论是否已将其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24.3.2 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授权监理人员和代表的错误指令,或由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任何操作手册或文件施工而造成的任何损坏。

24.3.3 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材料进行合理维护、保护和保管,并照管已完成的工程,直到初步验收合格。

25. 违约赔偿

25.1 合同工期延期违约金:当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迟达5天且合同工期延迟是由于乙方的原因时,乙方应承担工期延期违约赔偿:

第一个5天合同价格的:1%

第二个5天合同价格的:3%

第三个5天合同价格的:6%

第四个5天合同价格的:9%

第五个5天合同价格的:10%

工期延期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第一个5天后,不足5天的以5天计。

25.2 质量缺陷:施工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或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根据对工程的影响程度由甲方确定。

25.3 如果乙方未能按特殊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应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者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欠债。同时甲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另找承包商。

25.4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质量保证期内,因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甲方或其代表认为补救或修理工作需立即进行以确保工程安全,而乙方经通知后无法或不愿立即进行工作,甲方可雇佣他人完成甲方或其代表认为必要的工作并做出支付,甲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可向乙方要求支付,或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25.5 如果乙方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了合同的提前终止,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另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款项作为惩罚。

25.6 如果甲方由于政府行为、指令、业主行为或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的提前终止,甲方应对乙方直接用于此工程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负责,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10%的款项作为赔偿。

25.7 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26.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26.1 预付款:乙方提交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预估)总价10%的履约保函(按甲方提供的格式)或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合同履约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业主颁发PAC证书之日,此为预付款启动条件之一,其他支付条件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预估)总价的10%。

26.2 进度款:进度款的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每期应付工程款的75%,具体金额、支付条件及方式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3 保留款:保留金比例不得低于每期应付工程款的10%,具体金额、暂扣方式及支付条件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4 质保金:质保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结算价款的5%,具体金额、暂扣方式及支付条件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5 中间付款滞留款:

26.5.1 扣除预付款: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5.2 扣保留金: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5.3 其他应扣款项: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6 发票的提交: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6.7 付款方式、收款账户及币种:按特殊条款规定执行。

27. 竣工结算

27.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特殊条款的规定,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成的竣工资料被甲方认可后的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成的竣工结算资料。

27.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后,由乙方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27.3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的30日内,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甲方要求乙方交付工程时,乙方须交付;甲方未要求交付工程时,乙方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

27.4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甲方在乙方按27.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甲方应付的竣工决算款为扣除质量缺陷罚款、工程延期罚款及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应扣款项的余额。

28. 税务与关税

28.1 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出口关税)。

28.2甲方根据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代扣缴由乙方缴付的税款,但应向乙方出具完税证明。

28.3 一方享有本合同出口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出口退税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退税手续给于协助和配合。一方享有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出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于协助和配合。

29. 银行费用

29.1 支付合同款产生的任何性质的银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9.2 乙方应负担其为甲方开出的所有与银行担保相关的各种性质文件的银行费用,以及其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所有银行活动的费用。

30. 保密事项与知识产权

30.1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0.2 知识产权:乙方应保障甲方和业主在使用该工程、货物、服务及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1. 不可抗力

31.1 如果工程受到以下不可抗力的影响延期,诸如但不限于:

军事行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

新法令的颁布;

地方政府要求的暂时停工;

地震、飓风、洪水;

其它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31.2 经过乙方合理努力不能避免和抵抗的情况,在此期间乙方延误的时间应加到竣工进度中或建立双方能够接受的进度表,对于每次不可抗力的声明,乙方应该在距离意识到延期开始不超过7(七)天向甲方提供有关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不可抗力的简要描述、预期延误的时间、造成的损失情况。

31.3 如果乙方能在7(七)天内及时的提供关于不可抗力结束的通知,甲方在接到该通知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确认损失的范围、顺延工期的时间以结束该不可抗力的影响。

31.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式承担:

31.4.1 甲、乙双方人员的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31.4.2 乙方机具设备、乙方自有施工材料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4.3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5 在不可抗力发生1(一)个月内,如果不可抗力仍未停止,合同双方应共同协商采取措施以避免合同的进一步延期。如果双方在1(一)个月内没能达成协议,而不可抗力时间在此期间内没有停止,任何一方都无权终止合同,除非甲方已经对乙方已经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了付款,或者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已经完全偿还。

32.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32.1本合同的价格(固定综合单价)为最终价,不因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及命令而变更,也不因物价波动及通货膨胀而变更。

33. 保险

33.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按照其在合同下的责任,进行足够的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包括但不限于:

> 对于乙方全部施工机械的投保;

> 对乙方所有雇员的人身责任险的投保。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乙方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3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副本、保险单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33.3 如乙方未能依规定投保或投保不足,则应向甲方支付未投保部分总金额0.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接管投保事宜,代乙方执行投保事宜,投保所需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认作乙方的负债。同时乙方仍不能免除对其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或投保不及时所致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4. 索赔

34.1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34.1.1 甲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4.1.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于10日内与甲方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

34.2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款或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冲销或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乙方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35. 争端解决

35.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由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5.2 诉讼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按合同继续履行。

36.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36.1合同的生效:合同将于双方同意并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36.2 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将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36.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 方:

注册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 方:

注册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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