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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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托方(乙方):

地址: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省县项目的营销顾问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内容

1.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项目营销顾问服务工作》为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工作内容,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第二条:工作方式

乙方提供营销策划的策略及建议,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委派一名案场常驻代表到现场协助甲方组建销售队伍组建培训、管理工作及营销策略的落实执行。

第三条:服务期限

从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开发、销售等各阶段的相应的审批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2.甲方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合法文件,保证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按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开具正式发票、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办理产权。

3.乙方常驻代表在甲方公司的身份为销售经理,基本工资为:(注:以上工资为税后)。

乙方常驻代表的销售佣金为总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三,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定后的次月5号前结算支付。

乙方常驻代表的食宿、通讯补贴、差旅交通费用等享受甲方公司正式员工待遇支付。

4.甲方负责乙方顾问到项目地考察、协助工作时的食宿及相关的差旅费用等。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营销顾问文件及其它相关服务。

7.甲方总经理或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工作联系事宜。

第五条:乙方义务与权利

1.乙方按附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提供相关的顾问工作。

2.乙方确定常驻甲方案场代表为建、运营,制定详细的营销顾问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派现场常驻代表到达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服务工作。

4.乙方常驻代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但离职、婚假、产假等的除外,但如出现以上情况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

5.乙方常驻代表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

6.乙方常驻代表主持甲方项目的案场营运销售工作,并将每阶段的工作安排及成果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交给甲方。

7.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时得到营销顾问费。

8.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更换甲方派驻销售队伍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营销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营销顾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之后每三个月(90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营销顾问费,其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以此类推至服务期满。

3.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费用均为税后,乙方无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广告费用、推广费用、销售人员工资等与销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自负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5天未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以延迟部分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

如甲方拖欠或不支付乙方营销顾问费用累计到15日,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本项目营销顾问工作,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的顾问费、乙方常驻代表工资及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常驻代表(乙方常驻代表离职、婚假、产假、病假的除外),但离职、婚假、产假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如乙方更换常驻代表但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元整)。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2.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双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方面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签约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裁决时,除了所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一条:附件

本合同中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满自动终止。

2.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合同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与本合同发生矛盾,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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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

地址: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省县项目的营销顾问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内容

1.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项目营销顾问服务工作》为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工作内容,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第二条:工作方式

乙方提供营销策划的策略及建议,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委派一名案场常驻代表到现场协助甲方组建销售队伍组建培训、管理工作及营销策略的落实执行。

第三条:服务期限

从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开发、销售等各阶段的相应的审批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2.甲方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合法文件,保证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按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开具正式发票、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办理产权。

3.乙方常驻代表在甲方公司的身份为销售经理,基本工资为:(注:以上工资为税后)。

乙方常驻代表的销售佣金为总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三,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定后的次月5号前结算支付。

乙方常驻代表的食宿、通讯补贴、差旅交通费用等享受甲方公司正式员工待遇支付。

4.甲方负责乙方顾问到项目地考察、协助工作时的食宿及相关的差旅费用等。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营销顾问文件及其它相关服务。

7.甲方总经理或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工作联系事宜。

第五条:乙方义务与权利

1.乙方按附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提供相关的顾问工作。

2.乙方确定常驻甲方案场代表为建、运营,制定详细的营销顾问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派现场常驻代表到达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服务工作。

4.乙方常驻代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但离职、婚假、产假等的除外,但如出现以上情况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

5.乙方常驻代表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

6.乙方常驻代表主持甲方项目的案场营运销售工作,并将每阶段的工作安排及成果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交给甲方。

7.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时得到营销顾问费。

8.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更换甲方派驻销售队伍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营销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营销顾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之后每三个月(90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营销顾问费,其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以此类推至服务期满。

3.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费用均为税后,乙方无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广告费用、推广费用、销售人员工资等与销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自负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5天未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以延迟部分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

如甲方拖欠或不支付乙方营销顾问费用累计到15日,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本项目营销顾问工作,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的顾问费、乙方常驻代表工资及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常驻代表(乙方常驻代表离职、婚假、产假、病假的除外),但离职、婚假、产假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如乙方更换常驻代表但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元整)。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2.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双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方面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签约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裁决时,除了所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一条:附件

本合同中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满自动终止。

2.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合同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与本合同发生矛盾,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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