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业务合作协议

互联网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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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开通【 】大数据业务的用途为【 】等方面,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向甲方提供【 】大数据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业务的使用、法律法规、各方保有权利、应尽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 “【 】大数据业务”:是一项利用广西移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满足集团客户在【□基础通信□办公管理□营销服务□生产控制□其他】的通信和信息化需求,帮助集团客户提升效率和效益的业务。

2. “【 】大数据业务”收费模式:业务涉及的功能费和通信费等费用由集团客户支付。大数据功能/查询按套餐功能收取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乙方提供的【 】大数据业务,大数据业务包含【 】等功能。

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本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付费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4. 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在甲方使用业务期间,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包含甲方操作收费应用订购)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前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不得传播封建迷信信息,不得提供博彩有奖、赌博游戏服务及其他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6. 甲方需明确大数据业务使用用途,如甲方虚报使用用途,乙方可暂停向甲方的提供服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 】大数据业务涉及的数据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其它用途,亦不得将该业务涉及数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7. 本业务【□涉及 □不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若业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必须先获得用户授权。若因授权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 本业务提供的数据及结论是基于乙方大数据技术的输出,仅在双方约定合作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参考,不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若甲方据此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9. 甲方不得向其用户倾倒、散布不受欢迎或者未经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10.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

11. 甲方使用业务期间,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的网络环境使用,妥善保管账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加强账户管理不得外借,定期更新登录密码(含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

12.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需按照共享信息流程完成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和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若发生泄密事件,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通报、依据合同进行考核、解除合同关系、司法诉讼等。

13.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同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14.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权力司法及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政策的规定,如《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并与乙方建立业务管理沟通机制,确保符合双方信息安全制度要求。

15. 甲方承诺,甲方基于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发生的业务内容均处于甲方合法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及相应资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超出前述范围使用乙方服务。因甲方违反前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对乙方或者其客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客户的全部经济损失。

16. 甲方应根据业务需要投入相应的软件及硬件系统,保证相关数据的安全,做到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则及操作制度,确定各部门、岗位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信息安全义务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

17. 甲方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8. 甲方有义务就其预感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与乙方对接系统相关的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能保护其业务系统,造成乙方所提供的业务数据在甲方侧发生泄露,或他人通过甲方系统发布指令而获得相关业务数据而造成相关数据泄露,甲方均应承担最终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及相关客户带来的损失及相关由此发生的追索费用。

19. 甲方承诺保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安全性,甲方从乙方获得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对外提供含用户信息的分析结果,不得将从乙方获得的信息用于除本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业务及用途,不以任何方式存储乙方提供的数据,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基于本协议获得的信息。因违反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害其用户或乙方的权益的,甲方应赔偿用户和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并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0. 甲方设备应符合可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技术标准等,不得影响乙方网络的安全。如果出现影响乙方网络安全的隐患或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并有权暂停相关业务。因甲方设备不符合乙方要求的相关技术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性、稳定性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21. 如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数据查询服务而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投诉时,甲方应配合解决或应乙方需求给予一切有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用户授权文件、查询资质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2. 当中国移动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新要求时,乙方应及时明确相关服务要求,双方共同协商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业务资费价格发生政策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协议资费价格。

2. 乙方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业务。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过官网公告、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5.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6. 如乙方及其上级公司检查、通报发现甲方存在上传淫秽色情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所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公众举报或政府部门通报,乙方将第一时间以公司函形式向甲方通报。同时,乙方有权先关停、后查证处置所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在双方对事件进行核验、查证期间,乙方不予复通业务使用,待核验完毕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恢复或关停。

7. 自乙方公司函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要对事件本身、影响评估、风险评估,人员管理情况、上传内容操作记录等内容予以答复。同时,甲方还须出具事件报告书,报通管局、乙方及乙方上级公司(即广西移动)进行说明。涉事客户逾期未按规定回复,公司有权单方面关停网站和终止合作。

8. 如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了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1.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以下产品服务,收费标准为:

1.1收费标准:□月套餐/□季度套餐/□年套餐,【 元】/【 】。

1.2年套餐、季度套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长期套餐服务,业务使用周期默认为一个季度、一年,在业务成功开通并一次性支付业务费用后,无需再按月支付费用。如甲方在未满一年或一个季度内申请终止使用业务,乙方无需退费。

2. 计费规则:产品在成功受理后,于次日0时开始计费,实时扣取集团账户中余额;次月起,每月1日将正常扣取相应功能费、通信费等。

3. 计费账期:除首次开通月份账期为开通日至月末日,往后每月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

4. 集团账户是指,专门用于甲方申请开通的产品扣费、缴费用途的虚拟账户,由乙方客户经理办理开通。

5. 账单费用: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6.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现金 □其他方式】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月 □季度 □年】付费,并向乙方索取发票。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7.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 】业务,收回为甲方提供的号码、资源等服务内容,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存在严重范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等严重情节,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商誉受损、经济受损,乙方除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它赔偿责任。违约金=业务月功能费*(T-已使用月份数),T等于签约月份数。当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进行索赔。

4.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在本协议项下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应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

ü 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

ü 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ü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ü 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ü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ü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ü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市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市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3. 当甲方提出变更业务资费等内容,经双方同意后,甲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三要求填写后交乙方办理,变更内容统一从次月起1日生效。变更后,本协议内容则变为以受理单(附件二)内容为准,该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涂改无效)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3. 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

附件二:广西移动慧旅游业务受理单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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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开通【 】大数据业务的用途为【 】等方面,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向甲方提供【 】大数据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业务的使用、法律法规、各方保有权利、应尽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 “【 】大数据业务”:是一项利用广西移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满足集团客户在【□基础通信□办公管理□营销服务□生产控制□其他】的通信和信息化需求,帮助集团客户提升效率和效益的业务。

2. “【 】大数据业务”收费模式:业务涉及的功能费和通信费等费用由集团客户支付。大数据功能/查询按套餐功能收取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乙方提供的【 】大数据业务,大数据业务包含【 】等功能。

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本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付费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4. 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在甲方使用业务期间,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包含甲方操作收费应用订购)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前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不得传播封建迷信信息,不得提供博彩有奖、赌博游戏服务及其他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6. 甲方需明确大数据业务使用用途,如甲方虚报使用用途,乙方可暂停向甲方的提供服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 】大数据业务涉及的数据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其它用途,亦不得将该业务涉及数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7. 本业务【□涉及 □不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若业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必须先获得用户授权。若因授权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 本业务提供的数据及结论是基于乙方大数据技术的输出,仅在双方约定合作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参考,不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若甲方据此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9. 甲方不得向其用户倾倒、散布不受欢迎或者未经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10.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

11. 甲方使用业务期间,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的网络环境使用,妥善保管账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加强账户管理不得外借,定期更新登录密码(含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

12.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需按照共享信息流程完成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和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若发生泄密事件,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通报、依据合同进行考核、解除合同关系、司法诉讼等。

13.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同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14.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权力司法及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政策的规定,如《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并与乙方建立业务管理沟通机制,确保符合双方信息安全制度要求。

15. 甲方承诺,甲方基于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发生的业务内容均处于甲方合法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及相应资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超出前述范围使用乙方服务。因甲方违反前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对乙方或者其客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客户的全部经济损失。

16. 甲方应根据业务需要投入相应的软件及硬件系统,保证相关数据的安全,做到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则及操作制度,确定各部门、岗位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信息安全义务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

17. 甲方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8. 甲方有义务就其预感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与乙方对接系统相关的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能保护其业务系统,造成乙方所提供的业务数据在甲方侧发生泄露,或他人通过甲方系统发布指令而获得相关业务数据而造成相关数据泄露,甲方均应承担最终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及相关客户带来的损失及相关由此发生的追索费用。

19. 甲方承诺保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安全性,甲方从乙方获得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对外提供含用户信息的分析结果,不得将从乙方获得的信息用于除本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业务及用途,不以任何方式存储乙方提供的数据,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基于本协议获得的信息。因违反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害其用户或乙方的权益的,甲方应赔偿用户和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并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0. 甲方设备应符合可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技术标准等,不得影响乙方网络的安全。如果出现影响乙方网络安全的隐患或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并有权暂停相关业务。因甲方设备不符合乙方要求的相关技术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性、稳定性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21. 如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数据查询服务而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投诉时,甲方应配合解决或应乙方需求给予一切有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用户授权文件、查询资质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2. 当中国移动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新要求时,乙方应及时明确相关服务要求,双方共同协商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业务资费价格发生政策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协议资费价格。

2. 乙方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业务。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过官网公告、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5.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6. 如乙方及其上级公司检查、通报发现甲方存在上传淫秽色情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所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公众举报或政府部门通报,乙方将第一时间以公司函形式向甲方通报。同时,乙方有权先关停、后查证处置所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在双方对事件进行核验、查证期间,乙方不予复通业务使用,待核验完毕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恢复或关停。

7. 自乙方公司函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要对事件本身、影响评估、风险评估,人员管理情况、上传内容操作记录等内容予以答复。同时,甲方还须出具事件报告书,报通管局、乙方及乙方上级公司(即广西移动)进行说明。涉事客户逾期未按规定回复,公司有权单方面关停网站和终止合作。

8. 如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了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1.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以下产品服务,收费标准为:

1.1收费标准:□月套餐/□季度套餐/□年套餐,【 元】/【 】。

1.2年套餐、季度套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长期套餐服务,业务使用周期默认为一个季度、一年,在业务成功开通并一次性支付业务费用后,无需再按月支付费用。如甲方在未满一年或一个季度内申请终止使用业务,乙方无需退费。

2. 计费规则:产品在成功受理后,于次日0时开始计费,实时扣取集团账户中余额;次月起,每月1日将正常扣取相应功能费、通信费等。

3. 计费账期:除首次开通月份账期为开通日至月末日,往后每月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

4. 集团账户是指,专门用于甲方申请开通的产品扣费、缴费用途的虚拟账户,由乙方客户经理办理开通。

5. 账单费用: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6.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现金 □其他方式】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月 □季度 □年】付费,并向乙方索取发票。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7.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 】业务,收回为甲方提供的号码、资源等服务内容,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存在严重范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等严重情节,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商誉受损、经济受损,乙方除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它赔偿责任。违约金=业务月功能费*(T-已使用月份数),T等于签约月份数。当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进行索赔。

4.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在本协议项下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应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

ü 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

ü 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ü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ü 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ü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ü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ü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市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市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3. 当甲方提出变更业务资费等内容,经双方同意后,甲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三要求填写后交乙方办理,变更内容统一从次月起1日生效。变更后,本协议内容则变为以受理单(附件二)内容为准,该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涂改无效)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3. 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

附件二:广西移动慧旅游业务受理单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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