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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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鉴于甲方拟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中国移动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甲方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中国移动可提供的IDC业务主要包括:主机服务类业务(包括主机托管、机架出租、机房出租、主机租赁、电力增容等)、存储服务类业务(包括高性能存储、数据备份等)、网络服务类业务(包括宽带租赁、静态公网IP、负载均衡、流量分析、性能分析等)、安全服务类业务(包括流量清洗等)、IT维护管理类业务(包括IP-KVM服务等)、综合及其他服务类业务(包括工位租赁、域名解析、第三方带宽、一次性集成等)等。

IDC服务器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 上的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行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IDC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其接入业务的类型为【 】,使用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类业务(如有),仅限于本协议项下主机服务类业务的网络接入。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业务类型或使用用途。在入驻IDC机房后,甲方如果需要变更业务类型或使用用途,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业务变更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进行业务变更。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IDC业务,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具体费用标准详见本协议附件二《IDC业务资费方案》。

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进行的业务活动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则甲方应当在业务接入前获得如下许可或批准,否则乙方有权不给予业务接入:

甲方使用主机托管服务,其IP地址在使用前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进行IP地址备案;

甲方提供的网站服务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网站ICP许可证;

甲方提供的网站服务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网站ICP备案;

甲方如开办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及电子公告等栏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履行期内所获得的相关许可、批准、备案手续持续有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是否具有该等许可、批准、备案手续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有效的任何责任。

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及设备设施进行下列任何活动或发布、传播下列任何信息: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活动或违背公共道德的活动;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垃圾邮件、病毒程序;黑客行为;侵权行为;博彩、赌博游戏等;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的信息;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危害中国移动企业形象的不良信息或内容;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发布、传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

甲方同时承诺不为他人从事上述活动或发布、传播上述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如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认可乙方有权判断本协议项下甲方从事的活动或甲方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且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要求甲方进行整改等,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行为或信息内容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合规的任何责任。

甲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IDC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的IDC设施、设备用于转租、经营虚拟主机业务或用作代理服务器等,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租用的IDC设施、设备进行转租,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第三方主体资质及相关信息,并确保实际使用IDC业务的第三方遵守本协议各项要求;因第三方违反乙方IDC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服务器等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器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如果出现影响公网安全的隐患或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甲方拖延或拒绝整改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因甲方设备不符合乙方相关技术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性、稳定性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服务器等设备占用资源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并要求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电费等资源占用费。甲方逾期未补交资源占用费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保证其设备的配置及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电源、电源消耗和间隙要求等)持续满足制造商合格书及说明书要求,并符合乙方相关管理规定。因甲方设备及其配置或者甲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使乙方、其他第三方的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有过错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需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维护,甲方需在乙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服务器等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甲方如果在其服务器等设备上安装软件,应确保其安装软件取得合法授权。如因甲方设备上的软件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对托管设备的软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若甲方设备出现任何影响到互联网稳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遭受黑客攻击,中病毒,发送大量垃圾邮件或成为攻击源等现象,造成重大网络安全问题而影响到其他用户时,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暂停甲方网络连接直至故障排除。

甲方因设备及配置不符合乙方相关管理规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超过甲方申请和乙方许可的业务使用范围、备案信息有误等原因被乙方停止业务期间,应照常交纳停止业务期间的各项费用。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单方面改动乙方分配的IP地址,不得进行恶意影响网络运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静态ARP修改路由表。

甲方应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管理账号及其密码泄露引起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租用的乙方服务器等设备中的各种数据自行备份转移,乙方不负责保留这些数据,如有数据资料遗失或损坏,相关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转移相关数据期间,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关于互联网数据中心的相关管理规范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关于IP/ICP备案实施等相关规范。在业务接入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用IP地址的负责人、网站主办者及网站域名等业务管理的基本信息,如甲方提供的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的甲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并留存复印件给乙方;对于个人托管的,需要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供乙方核对,乙方有权留存复印件存档。

对于服务器托管,甲方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 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甲方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乙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对托管服务器的有关规定。

如果甲方是从事经营性ICP的,应当向乙方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的许可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交甲方网站在信息产业部备案的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乙方有权留存复印件。

甲方如无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转租、转售、借用或代发乙方提供的IDC业务资源,包括空间、CPU、带宽、内存、弹性空间等,如经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检查、巡检发现存在此类情况,视为甲方违反双方约定。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因甲方违规转售乙方业务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定期交换IP地址信息,以确保双方调度的准确性。乙方向甲方提供IP地址段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类调度地址信息、HTTP DNS地址等信息。

如甲方采用HTTP DNS和其他调度地址的形式进行内容的调度,对于乙方用户,需返回乙方的资源地址或将乙方的资源地址放在第一位,不应与其他运营商资源地址进行轮询。

如甲方在乙方的周边省部署了内容资源,甲方应实现“就近调度”:乙方用户访问甲方资源时,甲方应优先调度到部署在乙方机房的资源上;如乙方机房未部署甲方资源,则应优先调度到乙方所属大区的资源上;乙方应向甲方提供CMNET大区划分信息;对于乙方提出的甲方的各类调度错误,乙方有责任进行调度优化。

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保证用户访问质量:如部署在乙方资源的上联链路利用率均值超50%、且峰值超90%时,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该链路所承担的业务,并提供证据说明在该利用率下对用户感知没有影响,如甲方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对用户感知没有影响,则甲方应进行调度优化或进行扩容,将相关链路的峰值利用率降低到90%以下;对于甲方发现的乙方在接入网、核心网方面的拥塞、时延、丢包、抖动问题,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尽快解决。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乙方聘请律师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其他合理支出等)。

甲乙双方建立技术对接通道,明确技术部门接口人,建立技术沟通群组快速处理技术问题,并定期进行技术层面的交流。

根据乙方的集团公司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国内TOP55企业内容引入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引入合作。因此,甲方知悉并承诺:甲方不得为国内TOP55企业提供网络资源接入或转售服务(TOP55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2018年国内TOP55企业清单》)。TOP55企业名单以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最新公布为准,如有变化,乙方将以正式公函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回执。若甲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要求甲方进行整改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4.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IDC业务相关的服务。

4.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入驻IDC机房的准备工作,入驻的具体时间双方应在业务受理单中约定。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入驻时间延迟外,乙方以双方约定的入驻时间作为起租日,开始收取费用。

4.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IDC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地板满足防静电要求。乙方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甲方入驻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设备初装及联合测试等工作。

4.5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入乙方数据中心前,应征得乙方事先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

4.6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由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出现硬件故障时,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同等配置的设备,以保障甲方获得正常服务。

4.7乙方在进行网络调整和维护时,应尽量选择在网络用户较少的时间段进行。如果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应提前通知甲方。

4.8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服务器的用途,有权对甲方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9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应在【3】日内将其服务器及附属设备搬离乙方机房,否则视为甲方放弃上述服务器及附属设备,乙方有权进行处置,并且对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4.10甲方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或数据等与乙方无关(由乙方所提供的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传播、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资源,否则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乙方根据其独立判断,若认为甲方使用业务严重干扰乙方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则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业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责任或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IDC业务的各项费用。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项下增加IDC租用量,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签订附件九业务受理单进行约定。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账单: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业务对账: 每计费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

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14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6%。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按【月】付费。每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IDC租用服务账务明细单》发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账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只包括连续支付的月使用费(含税价),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甲方使用IDC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E、 银行开户许可证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F、单位负责人及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身份证

答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IDC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月租费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IDC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欠费,逾期三个月仍不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乙方有权留置甲方放置在乙方的设备及附属设施,乙方有权拍卖、变卖甲方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或将其折价,所得款项冲抵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如所得款项不足以冲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差额。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或通知,乙方有权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 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7.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如甲方客户的主体信息)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7.2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7.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7.4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下属或关联各级单位,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具体的业务协议的过程中所获知的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各类IP地址信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资费方案,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为本协议目的,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8.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8.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8.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8.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8.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4)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及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8.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等。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乙方在进行网络调整和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骨干网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属于正常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骨干线路中断等引起的事件,在乙方能够出具相关合理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如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甲方应自行备份存放于这些设备上的所有数据,如出现这些设备的硬件故障导致的数据丢失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之相关的投诉、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 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南宁】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双方的收件人。

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2.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 】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退租事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2.2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2.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行相关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3 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鉴于甲方拟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中国移动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甲方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中国移动可提供的IDC业务主要包括:主机服务类业务(包括主机托管、机架出租、机房出租、主机租赁、电力增容等)、存储服务类业务(包括高性能存储、数据备份等)、网络服务类业务(包括宽带租赁、静态公网IP、负载均衡、流量分析、性能分析等)、安全服务类业务(包括流量清洗等)、IT维护管理类业务(包括IP-KVM服务等)、综合及其他服务类业务(包括工位租赁、域名解析、第三方带宽、一次性集成等)等。

IDC服务器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 上的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行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IDC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其接入业务的类型为【 】,使用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类业务(如有),仅限于本协议项下主机服务类业务的网络接入。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业务类型或使用用途。在入驻IDC机房后,甲方如果需要变更业务类型或使用用途,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业务变更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进行业务变更。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IDC业务,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具体费用标准详见本协议附件二《IDC业务资费方案》。

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进行的业务活动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则甲方应当在业务接入前获得如下许可或批准,否则乙方有权不给予业务接入:

甲方使用主机托管服务,其IP地址在使用前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进行IP地址备案;

甲方提供的网站服务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网站ICP许可证;

甲方提供的网站服务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网站ICP备案;

甲方如开办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及电子公告等栏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履行期内所获得的相关许可、批准、备案手续持续有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是否具有该等许可、批准、备案手续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有效的任何责任。

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及设备设施进行下列任何活动或发布、传播下列任何信息: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活动或违背公共道德的活动;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垃圾邮件、病毒程序;黑客行为;侵权行为;博彩、赌博游戏等;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的信息;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危害中国移动企业形象的不良信息或内容;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发布、传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

甲方同时承诺不为他人从事上述活动或发布、传播上述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如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认可乙方有权判断本协议项下甲方从事的活动或甲方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且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要求甲方进行整改等,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行为或信息内容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合规的任何责任。

甲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IDC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的IDC设施、设备用于转租、经营虚拟主机业务或用作代理服务器等,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租用的IDC设施、设备进行转租,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第三方主体资质及相关信息,并确保实际使用IDC业务的第三方遵守本协议各项要求;因第三方违反乙方IDC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服务器等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器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如果出现影响公网安全的隐患或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甲方拖延或拒绝整改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因甲方设备不符合乙方相关技术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性、稳定性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服务器等设备占用资源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并要求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电费等资源占用费。甲方逾期未补交资源占用费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保证其设备的配置及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电源、电源消耗和间隙要求等)持续满足制造商合格书及说明书要求,并符合乙方相关管理规定。因甲方设备及其配置或者甲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使乙方、其他第三方的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有过错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需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维护,甲方需在乙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服务器等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甲方如果在其服务器等设备上安装软件,应确保其安装软件取得合法授权。如因甲方设备上的软件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对托管设备的软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若甲方设备出现任何影响到互联网稳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遭受黑客攻击,中病毒,发送大量垃圾邮件或成为攻击源等现象,造成重大网络安全问题而影响到其他用户时,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暂停甲方网络连接直至故障排除。

甲方因设备及配置不符合乙方相关管理规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超过甲方申请和乙方许可的业务使用范围、备案信息有误等原因被乙方停止业务期间,应照常交纳停止业务期间的各项费用。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单方面改动乙方分配的IP地址,不得进行恶意影响网络运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静态ARP修改路由表。

甲方应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管理账号及其密码泄露引起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租用的乙方服务器等设备中的各种数据自行备份转移,乙方不负责保留这些数据,如有数据资料遗失或损坏,相关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转移相关数据期间,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关于互联网数据中心的相关管理规范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关于IP/ICP备案实施等相关规范。在业务接入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用IP地址的负责人、网站主办者及网站域名等业务管理的基本信息,如甲方提供的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的甲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并留存复印件给乙方;对于个人托管的,需要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供乙方核对,乙方有权留存复印件存档。

对于服务器托管,甲方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 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甲方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乙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对托管服务器的有关规定。

如果甲方是从事经营性ICP的,应当向乙方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的许可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交甲方网站在信息产业部备案的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乙方有权留存复印件。

甲方如无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转租、转售、借用或代发乙方提供的IDC业务资源,包括空间、CPU、带宽、内存、弹性空间等,如经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检查、巡检发现存在此类情况,视为甲方违反双方约定。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因甲方违规转售乙方业务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定期交换IP地址信息,以确保双方调度的准确性。乙方向甲方提供IP地址段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类调度地址信息、HTTP DNS地址等信息。

如甲方采用HTTP DNS和其他调度地址的形式进行内容的调度,对于乙方用户,需返回乙方的资源地址或将乙方的资源地址放在第一位,不应与其他运营商资源地址进行轮询。

如甲方在乙方的周边省部署了内容资源,甲方应实现“就近调度”:乙方用户访问甲方资源时,甲方应优先调度到部署在乙方机房的资源上;如乙方机房未部署甲方资源,则应优先调度到乙方所属大区的资源上;乙方应向甲方提供CMNET大区划分信息;对于乙方提出的甲方的各类调度错误,乙方有责任进行调度优化。

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保证用户访问质量:如部署在乙方资源的上联链路利用率均值超50%、且峰值超90%时,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该链路所承担的业务,并提供证据说明在该利用率下对用户感知没有影响,如甲方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对用户感知没有影响,则甲方应进行调度优化或进行扩容,将相关链路的峰值利用率降低到90%以下;对于甲方发现的乙方在接入网、核心网方面的拥塞、时延、丢包、抖动问题,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尽快解决。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乙方聘请律师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其他合理支出等)。

甲乙双方建立技术对接通道,明确技术部门接口人,建立技术沟通群组快速处理技术问题,并定期进行技术层面的交流。

根据乙方的集团公司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国内TOP55企业内容引入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引入合作。因此,甲方知悉并承诺:甲方不得为国内TOP55企业提供网络资源接入或转售服务(TOP55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2018年国内TOP55企业清单》)。TOP55企业名单以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最新公布为准,如有变化,乙方将以正式公函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回执。若甲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要求甲方进行整改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4.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IDC业务相关的服务。

4.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入驻IDC机房的准备工作,入驻的具体时间双方应在业务受理单中约定。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入驻时间延迟外,乙方以双方约定的入驻时间作为起租日,开始收取费用。

4.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IDC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地板满足防静电要求。乙方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甲方入驻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设备初装及联合测试等工作。

4.5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入乙方数据中心前,应征得乙方事先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

4.6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由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出现硬件故障时,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同等配置的设备,以保障甲方获得正常服务。

4.7乙方在进行网络调整和维护时,应尽量选择在网络用户较少的时间段进行。如果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应提前通知甲方。

4.8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服务器的用途,有权对甲方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9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应在【3】日内将其服务器及附属设备搬离乙方机房,否则视为甲方放弃上述服务器及附属设备,乙方有权进行处置,并且对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4.10甲方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或数据等与乙方无关(由乙方所提供的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传播、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资源,否则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乙方根据其独立判断,若认为甲方使用业务严重干扰乙方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则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业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责任或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IDC业务的各项费用。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项下增加IDC租用量,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签订附件九业务受理单进行约定。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账单: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业务对账: 每计费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

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14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6%。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按【月】付费。每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IDC租用服务账务明细单》发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账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只包括连续支付的月使用费(含税价),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甲方使用IDC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E、 银行开户许可证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F、单位负责人及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身份证

答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IDC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月租费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IDC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欠费,逾期三个月仍不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乙方有权留置甲方放置在乙方的设备及附属设施,乙方有权拍卖、变卖甲方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或将其折价,所得款项冲抵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如所得款项不足以冲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差额。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或通知,乙方有权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 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7.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如甲方客户的主体信息)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7.2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7.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7.4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下属或关联各级单位,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具体的业务协议的过程中所获知的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各类IP地址信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资费方案,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为本协议目的,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8.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8.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8.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8.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8.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4)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及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8.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等。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乙方在进行网络调整和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骨干网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属于正常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骨干线路中断等引起的事件,在乙方能够出具相关合理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如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甲方应自行备份存放于这些设备上的所有数据,如出现这些设备的硬件故障导致的数据丢失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之相关的投诉、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 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南宁】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双方的收件人。

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2.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 】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退租事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2.2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2.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行相关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3 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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