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电话服务协议书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 2 )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 4 )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 5 )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当客户资料或付费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 6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中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 7 )办理过户业务后,通信公司向新客户收取原客户未结清话费。
2 、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 2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 3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
( 4 )为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 5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有权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2 )未经本公司收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出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权的,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 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4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通信业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通信业务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 1 )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非法通信业务经营;
(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3 )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权的;
(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本公司将相应减免障碍期间的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法律效应。
五、附则
1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鉴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2 、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固定电话服务协议书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 2 )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 4 )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 5 )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当客户资料或付费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 6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中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 7 )办理过户业务后,通信公司向新客户收取原客户未结清话费。
2 、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 2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 3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
( 4 )为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 5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有权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2 )未经本公司收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出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权的,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 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4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通信业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通信业务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 1 )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非法通信业务经营;
(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3 )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权的;
(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本公司将相应减免障碍期间的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法律效应。
五、附则
1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鉴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2 、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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