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发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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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发布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就使用乙方有代理权限的出租汽车LED顶灯位置发布户外广告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内容、位置、规格:

1、广告名称:出租汽车LED顶灯滚/翻动字幕广告

2、广告位置:出租汽车LED顶灯屏幕

3、广告内容:“ ”宣传

4、广告规格:翻屏:8个汉字/屏,30秒可翻10屏,每屏停留时间约为2-3秒,6次/小时,乙方按此广告规格提供一个单位广告位供甲方使用。

二、广告发布、变更相关事宜:

1、广告内容发布:由甲方于发布前3-5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如广告内容变更,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提供方式可为书面《广告发布确认单》或网络软件微信、QQ、邮件等方式。

2、如若甲方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发布、变更广告内容的,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之前3-5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提供方式可为书面《广告发布变更确认单》或网络软件微信、QQ、邮件等方式。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力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力要求甲方作出修改,在甲方未作出修改前,乙方不给予发布。乙方限于专业所限,对甲方资料审核为形式审核,仅限于对甲方提供的证照、授权书、专利证书、广告画面和内容、著作权证明等做书面审查,如依据有关部门判定甲方对第三人构成侵权,致使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三、广告期限、发布时间段、频次、费用及付款方式:

广告期限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有代理权限的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位,发布广告的起始及截止日期。广告发布时间段是指乙方投放甲方出租车LED顶灯广告的时间段。

广告费用是指甲方使用乙方代理权限的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位,并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而需向乙方支付的费用。费用包括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的发布费、制作费及管理维护费等。

1、广告发布期限为:本合同项下广告期限为 天;

即从2017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实际发布时间以甲方验收确认算起。

2、发布时间段:全天;发布频次:6次/小时。

3、本合同广告每天单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4、 本合同总金额即广告费用为: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广告发布前)支付合同总款项的100%,即¥ 元。

?不可负发布。

6、乙方依据合同及甲方提供开票信息开立正式税务发票交甲方的,发票一经开立,甲方不可要求作废重开。如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信息开立正式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发票。

7、乙方收款帐号:

开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

户名: 南宁全众广告有限公司

账号:2102 1070 0930 0365 736

8、甲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①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时所需要的必要文件。乙方的通知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乙方在通知中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②甲方有权对所发布广告进行修改,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③甲方享有对乙方进行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监督权。

④依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在本广告的制作、设计过程中,如造成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均与甲方无关。

②由甲方提供的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

③乙方对其在合同所指广告位置的广告发布权真实有效性负责,若因乙方之广告代理为无效代理或越权代理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本合同所列之义务,则本合同终止,乙方须退还甲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④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声明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设计人所有,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利均归甲方所有。

⑤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除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外,乙方不得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方面,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广告上刊完成,乙方应通知甲方检验发布效果。如果无异议,甲方应于广告发布起租日以书面形式对发布情况予以确认,若甲方接乙方通知2日内仍未确认,或检验后无故于三日内未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视为甲方无异议验收合格。

4、本合同属于商业机密,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其中的商业及技术数据或信息的保密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维护合法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准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款项不到位,乙方有权不发布任何广告内容。

3、根据此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每逾期一天,除支付合同约定的广告费外,甲方还应按总支付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甲方逾期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发布广告,甲方有权顺延本合同广告发布期限;且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总广告费的 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0%;如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已付广告费不退回。

5、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且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6、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不能正常播放或发布的,如受影响的发布时间累计大于或等于8小时,由乙方按照未发布的时间与总发布时间比例退还甲方广告费用或将广告发布期限相应顺延;如受影响的发布时间累计小于8小时的,视为甲方可接受的合理范围。以上政府行为影响广告发布的情况,应以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为准,且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经交付邮寄签收或寄出第五日即视为送达。(基础日期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视为收件日。

6、除非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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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就使用乙方有代理权限的出租汽车LED顶灯位置发布户外广告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内容、位置、规格:

1、广告名称:出租汽车LED顶灯滚/翻动字幕广告

2、广告位置:出租汽车LED顶灯屏幕

3、广告内容:“ ”宣传

4、广告规格:翻屏:8个汉字/屏,30秒可翻10屏,每屏停留时间约为2-3秒,6次/小时,乙方按此广告规格提供一个单位广告位供甲方使用。

二、广告发布、变更相关事宜:

1、广告内容发布:由甲方于发布前3-5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如广告内容变更,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提供方式可为书面《广告发布确认单》或网络软件微信、QQ、邮件等方式。

2、如若甲方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发布、变更广告内容的,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之前3-5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提供方式可为书面《广告发布变更确认单》或网络软件微信、QQ、邮件等方式。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力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力要求甲方作出修改,在甲方未作出修改前,乙方不给予发布。乙方限于专业所限,对甲方资料审核为形式审核,仅限于对甲方提供的证照、授权书、专利证书、广告画面和内容、著作权证明等做书面审查,如依据有关部门判定甲方对第三人构成侵权,致使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三、广告期限、发布时间段、频次、费用及付款方式:

广告期限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有代理权限的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位,发布广告的起始及截止日期。广告发布时间段是指乙方投放甲方出租车LED顶灯广告的时间段。

广告费用是指甲方使用乙方代理权限的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位,并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而需向乙方支付的费用。费用包括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的发布费、制作费及管理维护费等。

1、广告发布期限为:本合同项下广告期限为 天;

即从2017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实际发布时间以甲方验收确认算起。

2、发布时间段:全天;发布频次:6次/小时。

3、本合同广告每天单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4、 本合同总金额即广告费用为: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广告发布前)支付合同总款项的100%,即¥ 元。

?不可负发布。

6、乙方依据合同及甲方提供开票信息开立正式税务发票交甲方的,发票一经开立,甲方不可要求作废重开。如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信息开立正式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发票。

7、乙方收款帐号:

开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

户名: 南宁全众广告有限公司

账号:2102 1070 0930 0365 736

8、甲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①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时所需要的必要文件。乙方的通知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乙方在通知中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②甲方有权对所发布广告进行修改,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③甲方享有对乙方进行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监督权。

④依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在本广告的制作、设计过程中,如造成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均与甲方无关。

②由甲方提供的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

③乙方对其在合同所指广告位置的广告发布权真实有效性负责,若因乙方之广告代理为无效代理或越权代理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本合同所列之义务,则本合同终止,乙方须退还甲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④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声明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设计人所有,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利均归甲方所有。

⑤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除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外,乙方不得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方面,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广告上刊完成,乙方应通知甲方检验发布效果。如果无异议,甲方应于广告发布起租日以书面形式对发布情况予以确认,若甲方接乙方通知2日内仍未确认,或检验后无故于三日内未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视为甲方无异议验收合格。

4、本合同属于商业机密,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其中的商业及技术数据或信息的保密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维护合法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准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款项不到位,乙方有权不发布任何广告内容。

3、根据此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每逾期一天,除支付合同约定的广告费外,甲方还应按总支付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甲方逾期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发布广告,甲方有权顺延本合同广告发布期限;且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总广告费的 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0%;如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已付广告费不退回。

5、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且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6、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不能正常播放或发布的,如受影响的发布时间累计大于或等于8小时,由乙方按照未发布的时间与总发布时间比例退还甲方广告费用或将广告发布期限相应顺延;如受影响的发布时间累计小于8小时的,视为甲方可接受的合理范围。以上政府行为影响广告发布的情况,应以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为准,且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经交付邮寄签收或寄出第五日即视为送达。(基础日期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视为收件日。

6、除非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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