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业务专用号码服务协议
甲方姓名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一)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物联网业务专用号码(以下简称“物联卡”),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甲方承诺所办理物联卡仅限用于【□全国 /□ 省 市】地区范围内,使用业务场景为(□无线POS,□和车宝/行车卫士,□智能后视镜,□儿童穿戴产品,□其他 ),通过【□公网、□专用APN CMIOT 】【□2/3G、□2/3/4G】访问网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物联网专用号码仅支持上网(含物联网专用APN)功能,根据具体业务需求情况可开通语音服务,不提供短信服务功能(部分用户可提供与固定物联网短信端口短信通信功能),原则上不提供代收费增值电信业务。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违反本协议规定办理其他业务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名下所有号码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三)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六)乙方将对甲方每月使用的流量(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流量除外)根据所订购套餐情况执行不同的封顶策略,触发封顶策略后停止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下月恢复。
二、入网登记
(一)甲方使用乙方客户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原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二)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如服务密码丢失,必须凭客户本人身份证照办理密码重置及相关电信业务。
(四)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原件,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电话卡达到5张的,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三)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客服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四)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任月使用费(套餐费)。
(五)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六)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七)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九)物联卡属于物联网专用通道型产品,使用物联网专用资费套餐和折扣体系,无积分赠送,不参与信誉度调整,不得参与个人市场营销活动。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到期后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二)物联卡资费为物联网专属资费,原则上不进行资费变更,如甲方业务需求有变化导致资费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应予以销户并重新选择新的号码及资费办理入网。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均应亲自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转让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将因此获取的不当利益的双倍向乙方赔偿且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名下所有号码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如甲方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若销户后甲方还有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仍需要履行交费义务。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五)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同一费率区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六)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停机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要求,如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七)乙方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布的隐私政策依法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所有产品及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隐私政策条款。一旦甲方选择使用,即表示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隐私政策条款内容如下: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乙方会在如下列情况下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
2.事先获得您的授权。
3.依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
4.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乙方会得以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帮助乙方改进服务和管理水平,或用于提供新的服务或产品。
5.向乙方的关联方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6.向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根据乙方的指示遵循乙方的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为乙方处理这些信息。
7.用以或处理甲方与乙方或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8.如甲方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乙方相关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等第三方进行披露。
9.为维护乙方及其关联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10.以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条款细化内容,具体详见附录内容。
六、特别提示
(一)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二)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一)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三)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通过纸质协议方式签订,则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如本协议通过乙方的无纸化签约系统进行签订的,则甲方在电子屏上签名并经乙方确认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
地址: 地址: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物联网业务专用号码服务协议
甲方姓名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一)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物联网业务专用号码(以下简称“物联卡”),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甲方承诺所办理物联卡仅限用于【□全国 /□ 省 市】地区范围内,使用业务场景为(□无线POS,□和车宝/行车卫士,□智能后视镜,□儿童穿戴产品,□其他 ),通过【□公网、□专用APN CMIOT 】【□2/3G、□2/3/4G】访问网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物联网专用号码仅支持上网(含物联网专用APN)功能,根据具体业务需求情况可开通语音服务,不提供短信服务功能(部分用户可提供与固定物联网短信端口短信通信功能),原则上不提供代收费增值电信业务。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违反本协议规定办理其他业务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名下所有号码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三)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六)乙方将对甲方每月使用的流量(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流量除外)根据所订购套餐情况执行不同的封顶策略,触发封顶策略后停止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下月恢复。
二、入网登记
(一)甲方使用乙方客户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原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二)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如服务密码丢失,必须凭客户本人身份证照办理密码重置及相关电信业务。
(四)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原件,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电话卡达到5张的,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三)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客服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四)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任月使用费(套餐费)。
(五)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六)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七)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九)物联卡属于物联网专用通道型产品,使用物联网专用资费套餐和折扣体系,无积分赠送,不参与信誉度调整,不得参与个人市场营销活动。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到期后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二)物联卡资费为物联网专属资费,原则上不进行资费变更,如甲方业务需求有变化导致资费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应予以销户并重新选择新的号码及资费办理入网。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均应亲自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转让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将因此获取的不当利益的双倍向乙方赔偿且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名下所有号码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如甲方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若销户后甲方还有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仍需要履行交费义务。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五)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同一费率区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六)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停机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要求,如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七)乙方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布的隐私政策依法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所有产品及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隐私政策条款。一旦甲方选择使用,即表示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隐私政策条款内容如下: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乙方会在如下列情况下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
2.事先获得您的授权。
3.依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
4.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乙方会得以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帮助乙方改进服务和管理水平,或用于提供新的服务或产品。
5.向乙方的关联方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6.向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根据乙方的指示遵循乙方的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为乙方处理这些信息。
7.用以或处理甲方与乙方或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8.如甲方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乙方相关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等第三方进行披露。
9.为维护乙方及其关联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10.以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条款细化内容,具体详见附录内容。
六、特别提示
(一)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二)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一)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三)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通过纸质协议方式签订,则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如本协议通过乙方的无纸化签约系统进行签订的,则甲方在电子屏上签名并经乙方确认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
地址: 地址: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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