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彩铃业务协议书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 “集团彩铃”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可以利用乙方提供的彩铃业务平台,以本单位内部使用中国移动数字移动电话的用户为对象,使用集团彩铃服务。
1.2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平台现有的集团彩铃铃声,也可以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本集团的集团彩铃铃声。
1.3 如果甲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集团彩铃铃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关于《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彩铃铃声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彩铃平台从事任何经营盈利性质的活动。
1.5 甲方应对所提供给乙方的甲方成员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6 甲方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集团彩铃铃声为甲方所独有,其他用户不能使用甲方所指定的集团彩铃铃声。乙方保证未经甲方授权的个人或集团不能使用甲方指定的集团彩铃。
1.7 甲方在使用“集团彩铃”业务时,按集团彩铃铃声单价和甲方登记的成员总数进行计费。此后当甲方增加使用成员时,该成员自动接受甲方定制的所有集团彩铃服务,甲方需为该成员缴纳集团彩铃铃声费用。
1.8 甲方提供集团成员前,必须保证该成员已经成为广西移动的彩铃用户。
1.9 甲方如果同意为其成员支付彩铃月租费,则从登记该项服务的下月起,甲方为所有的成员缴纳彩铃月租费,当月的彩铃月租仍由该成员个人支出。此后新增的成员从登记的下月起由甲方缴纳其彩铃月租费。
1.10 甲方以手机号码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集团彩铃费用。托收的开户银行为:帐号为:集团彩铃业务按自然月进行计费和结算。
1.11 甲方应如实填写集团彩铃业务受理表(请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
1.12 甲方填写集团彩铃业务受理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为甲方开通集团彩铃权限。
1.13 甲方的集团彩铃铃声必须由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铃声提供商(SP)负责上传铃声。铃声的制作费用甲方集团成员数【 】人以下收取【 】元,【 】人以上(含【 】人)免收制作费用。
1.14 乙方应保障彩铃系统的稳定性,向甲方用户提供优质的彩铃服务。
1.15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网络故障等)造成甲方用户集团彩铃服务的延误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
1.16 乙方因业务需要将不定期的对彩铃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升级改造期间可能会中断彩铃服务,乙方应提前1天向甲方告知,但临时性、紧急性的维护除外。
第二条 费用结算与付款方式
2.1 甲方于计费月的下月15日前将本计费月使用集团彩铃业务产生的费用存入甲方所指定付费手机号码,乙方向甲方开据足额有效发票。如甲方延误缴费,每日按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2 若甲方因付费手机号码欠费或填写客户资料不真实等原因,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断甲方彩铃服务,直至解除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
2.3 甲方使用集团彩铃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第三条 其他
3.1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年,出现上述终止原因除外。
3.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集团彩铃业务协议书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 “集团彩铃”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可以利用乙方提供的彩铃业务平台,以本单位内部使用中国移动数字移动电话的用户为对象,使用集团彩铃服务。
1.2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平台现有的集团彩铃铃声,也可以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本集团的集团彩铃铃声。
1.3 如果甲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集团彩铃铃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关于《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彩铃铃声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彩铃平台从事任何经营盈利性质的活动。
1.5 甲方应对所提供给乙方的甲方成员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6 甲方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集团彩铃铃声为甲方所独有,其他用户不能使用甲方所指定的集团彩铃铃声。乙方保证未经甲方授权的个人或集团不能使用甲方指定的集团彩铃。
1.7 甲方在使用“集团彩铃”业务时,按集团彩铃铃声单价和甲方登记的成员总数进行计费。此后当甲方增加使用成员时,该成员自动接受甲方定制的所有集团彩铃服务,甲方需为该成员缴纳集团彩铃铃声费用。
1.8 甲方提供集团成员前,必须保证该成员已经成为广西移动的彩铃用户。
1.9 甲方如果同意为其成员支付彩铃月租费,则从登记该项服务的下月起,甲方为所有的成员缴纳彩铃月租费,当月的彩铃月租仍由该成员个人支出。此后新增的成员从登记的下月起由甲方缴纳其彩铃月租费。
1.10 甲方以手机号码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集团彩铃费用。托收的开户银行为:帐号为:集团彩铃业务按自然月进行计费和结算。
1.11 甲方应如实填写集团彩铃业务受理表(请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
1.12 甲方填写集团彩铃业务受理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为甲方开通集团彩铃权限。
1.13 甲方的集团彩铃铃声必须由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铃声提供商(SP)负责上传铃声。铃声的制作费用甲方集团成员数【 】人以下收取【 】元,【 】人以上(含【 】人)免收制作费用。
1.14 乙方应保障彩铃系统的稳定性,向甲方用户提供优质的彩铃服务。
1.15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网络故障等)造成甲方用户集团彩铃服务的延误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
1.16 乙方因业务需要将不定期的对彩铃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升级改造期间可能会中断彩铃服务,乙方应提前1天向甲方告知,但临时性、紧急性的维护除外。
第二条 费用结算与付款方式
2.1 甲方于计费月的下月15日前将本计费月使用集团彩铃业务产生的费用存入甲方所指定付费手机号码,乙方向甲方开据足额有效发票。如甲方延误缴费,每日按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2 若甲方因付费手机号码欠费或填写客户资料不真实等原因,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断甲方彩铃服务,直至解除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
2.3 甲方使用集团彩铃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第三条 其他
3.1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年,出现上述终止原因除外。
3.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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