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话费协议

预存话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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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存话费协议

 

 

甲方姓名: 甲方移动电话号码: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预存一定额度的话费,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赠送一定额度的优惠资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业务办理

(一)合约活动内容

甲方自愿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与乙方存在合作关系的营业网点或在乙方公开的自助办理业务渠道,参加乙方开展的优惠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如下:

(二)业务办理规则

1. 如号码原来没有生效的合约活动,可以直接办理新的合约活动。

2. 如号码原来有 1 个生效的合约活动,可以办理新的合约活动,办理后两个合约活动并存生效,在两个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生效的重叠期内,将按两个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之和收取费用。

3. 如号码原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生效的合约活动,则不允许办理新的合约活动。如因乙方系统漏洞或甲方采用异常手段等原因导致甲方号码成

功办理了 3 个或 3 个以上合约活动(含同一活动),在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生效的重叠期内,乙方有权按甲方所办理的所有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之和收取费用。

4. 如号码办理的新活动不是合约活动(如承诺消费送业务或送权益活动),则按新旧活动中消费标准高的收取费用。

5. 如甲方移动电话号码在约定在网期间内的月消费不足约定的消费标准额度时(包括因号码欠费后无任何消费的情形),甲方同意按每月消费标准额度(不含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结算类等业务费用)向乙方支付费用。

6. 为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移动业务,乙方默认向甲方提供通话(含高清语音通话、高清视频通话)、短信、GPRS 上网、4G 上网等基础业务功能,甲方不使用不计费,使用后的具体业务计费标准按甲方登记资费计。

7. 为使甲方及时全面了解乙方的优惠活动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不定期通过热线电话、APP、短信、彩信、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推送相关营销活动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活动介绍、营销信息等),若甲方不同意接收该类信息,可通过10086、营业厅等方式取消。

在甲方同意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将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

向甲方赠送优惠资源。二、甲方义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使用中国移动通信网络服务,不得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号码办理销号、停机、过户、分户等业务,不得中途撤销本协议 约定办理的优惠活动,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约定办理的优惠活动;如办理的是套餐型合约活动,号码的套餐资费档次不得转向低于本活动要求的档次。如甲方在协议约定期间不能履行以上要求,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赔付金和违约金后方可提前结束本协议。

三、预存话费说明

甲方预存的话费作为专项预存款,充值卡余额等不能打印发票的预存话费不能转存为活动专项预存款参与活动,专项预存款返还方式、使用期限、可冲销费用范围以活动说明、活动办理回执单、活动办理成功后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准。

四、乙方赠送话费的义务

(一)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予以赠送优惠资源,优惠资源包含话费、账务优惠、通话分钟数、流量、权益等形式。

(二)乙方赠送甲方的优惠资源总额、到账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规则以活动说明、活动办理回执单、活动办理成功后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准。

(三)乙方赠送甲方的优惠资源仅限本协议所约定的号码使用,不能

提取现金,亦不能转移到其他号码使用。

(四)如乙方赠送甲方话费,则赠送的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结算类等业务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且不计入每月发票大写报账金额内,未使用完销户后不能调账退费。

五、合约提前终止处理方式

(一)在约定的活动生效期间,甲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或违约的,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两项之和),在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违约金之后方可终止优惠活动,甲方作为专项预存的话费未返还的优先用于抵扣赔偿金和违约金(抵扣后如仍有剩

余的可返还、如不足以抵扣的则需要甲方另行补足),提前终止优惠活动后,

乙方停止赠送余下的优惠资源,对于已经返还甲方的尚未使用的通话分钟数、流量、权益等资源同时失效。具体的赔偿金及违约金标准如下:

1. 对于赠送话费的优惠活动:

赔偿金:甲方退还乙方已赠送话费总额。

例:甲方承诺在网 24 个月及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100 元,乙方每月赠

送话费 40 元,甲方已履行 10 个月后,于第 11 个月违约,则赔偿金为 11 个月*40 元/月=440 元,如第 11 个月的赠送话费未划拨到账,则赔偿金为400 元。

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数*承诺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数 14 个月*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100 元*30%=420

元。

甲方共计需向乙方支付金额为 440+420=860 元。

2. 对于包打类、套餐账务优惠类活动: 赔偿金:甲方退还乙方已优惠话费总额。

例:甲方办理“50 元包打 100 元”合约期 12 个月的活动,若乙方在

合约期第 1 至第 5 个月已为客户累计优惠话费 150 元,甲方于第 6 个月违

约,则赔偿金为 150 元。

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数*承诺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数 7 个月*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50 元*30%=105 元。

甲方共计需向乙方支付金额为 150+105=255 元。

3. 对于承诺消费送业务或送权益类活动:

赔偿金:甲方退还乙方已赠送业务或权益同等价值赔偿金。

例:甲方承诺在网 12 个月及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20 元,乙方每月赠送

价值 20 元的 300 分钟国内网内语音通话包(或价值 20 元的权益),甲方

已履行 10 个月后,于第 11 个月违约,则赔偿金为 10 个月*20 元/月=200 元。

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数*承诺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数 2 个月*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20 元*30%=12 元。

甲方共计需向乙方支付金额为 200+12=212 元。

(二)对于赠送话费的优惠活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合约服务的,则由乙方将合约期内剩余未赠送的话费一次性提前返还至甲方手机账户,话费的使用规则与本协议第四条第(三)、第(四)小点一致。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并由办理业务的业务员签字/ 盖章后生效;对于自助办理业务的情形,甲方在乙方的自助办理业务渠道 界面点击“同意”或回复指定内容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

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声明

本人(甲方)已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本协议,乙方及与乙方存在合作

关系的销售网点的营业员均已向本人作了详尽的提示与说明,本人已理解

并同意所有协议条款,本人自愿签订。

甲方(签章或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经办人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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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存话费协议

预存话费协议

预存话费协议

预存话费协议


 

预存话费协议

 

 

甲方姓名: 甲方移动电话号码: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预存一定额度的话费,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赠送一定额度的优惠资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业务办理

(一)合约活动内容

甲方自愿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与乙方存在合作关系的营业网点或在乙方公开的自助办理业务渠道,参加乙方开展的优惠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如下:

(二)业务办理规则

1. 如号码原来没有生效的合约活动,可以直接办理新的合约活动。

2. 如号码原来有 1 个生效的合约活动,可以办理新的合约活动,办理后两个合约活动并存生效,在两个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生效的重叠期内,将按两个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之和收取费用。

3. 如号码原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生效的合约活动,则不允许办理新的合约活动。如因乙方系统漏洞或甲方采用异常手段等原因导致甲方号码成

功办理了 3 个或 3 个以上合约活动(含同一活动),在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生效的重叠期内,乙方有权按甲方所办理的所有合约活动的消费标准之和收取费用。

4. 如号码办理的新活动不是合约活动(如承诺消费送业务或送权益活动),则按新旧活动中消费标准高的收取费用。

5. 如甲方移动电话号码在约定在网期间内的月消费不足约定的消费标准额度时(包括因号码欠费后无任何消费的情形),甲方同意按每月消费标准额度(不含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结算类等业务费用)向乙方支付费用。

6. 为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移动业务,乙方默认向甲方提供通话(含高清语音通话、高清视频通话)、短信、GPRS 上网、4G 上网等基础业务功能,甲方不使用不计费,使用后的具体业务计费标准按甲方登记资费计。

7. 为使甲方及时全面了解乙方的优惠活动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不定期通过热线电话、APP、短信、彩信、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推送相关营销活动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活动介绍、营销信息等),若甲方不同意接收该类信息,可通过10086、营业厅等方式取消。

在甲方同意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将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

向甲方赠送优惠资源。二、甲方义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使用中国移动通信网络服务,不得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号码办理销号、停机、过户、分户等业务,不得中途撤销本协议 约定办理的优惠活动,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约定办理的优惠活动;如办理的是套餐型合约活动,号码的套餐资费档次不得转向低于本活动要求的档次。如甲方在协议约定期间不能履行以上要求,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赔付金和违约金后方可提前结束本协议。

三、预存话费说明

甲方预存的话费作为专项预存款,充值卡余额等不能打印发票的预存话费不能转存为活动专项预存款参与活动,专项预存款返还方式、使用期限、可冲销费用范围以活动说明、活动办理回执单、活动办理成功后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准。

四、乙方赠送话费的义务

(一)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予以赠送优惠资源,优惠资源包含话费、账务优惠、通话分钟数、流量、权益等形式。

(二)乙方赠送甲方的优惠资源总额、到账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规则以活动说明、活动办理回执单、活动办理成功后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准。

(三)乙方赠送甲方的优惠资源仅限本协议所约定的号码使用,不能

提取现金,亦不能转移到其他号码使用。

(四)如乙方赠送甲方话费,则赠送的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结算类等业务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且不计入每月发票大写报账金额内,未使用完销户后不能调账退费。

五、合约提前终止处理方式

(一)在约定的活动生效期间,甲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或违约的,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两项之和),在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违约金之后方可终止优惠活动,甲方作为专项预存的话费未返还的优先用于抵扣赔偿金和违约金(抵扣后如仍有剩

余的可返还、如不足以抵扣的则需要甲方另行补足),提前终止优惠活动后,

乙方停止赠送余下的优惠资源,对于已经返还甲方的尚未使用的通话分钟数、流量、权益等资源同时失效。具体的赔偿金及违约金标准如下:

1. 对于赠送话费的优惠活动:

赔偿金:甲方退还乙方已赠送话费总额。

例:甲方承诺在网 24 个月及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100 元,乙方每月赠

送话费 40 元,甲方已履行 10 个月后,于第 11 个月违约,则赔偿金为 11 个月*40 元/月=440 元,如第 11 个月的赠送话费未划拨到账,则赔偿金为400 元。

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数*承诺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数 14 个月*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100 元*30%=420

元。

甲方共计需向乙方支付金额为 440+420=860 元。

2. 对于包打类、套餐账务优惠类活动: 赔偿金:甲方退还乙方已优惠话费总额。

例:甲方办理“50 元包打 100 元”合约期 12 个月的活动,若乙方在

合约期第 1 至第 5 个月已为客户累计优惠话费 150 元,甲方于第 6 个月违

约,则赔偿金为 150 元。

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数*承诺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数 7 个月*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50 元*30%=105 元。

甲方共计需向乙方支付金额为 150+105=255 元。

3. 对于承诺消费送业务或送权益类活动:

赔偿金:甲方退还乙方已赠送业务或权益同等价值赔偿金。

例:甲方承诺在网 12 个月及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20 元,乙方每月赠送

价值 20 元的 300 分钟国内网内语音通话包(或价值 20 元的权益),甲方

已履行 10 个月后,于第 11 个月违约,则赔偿金为 10 个月*20 元/月=200 元。

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数*承诺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数 2 个月*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20 元*30%=12 元。

甲方共计需向乙方支付金额为 200+12=212 元。

(二)对于赠送话费的优惠活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合约服务的,则由乙方将合约期内剩余未赠送的话费一次性提前返还至甲方手机账户,话费的使用规则与本协议第四条第(三)、第(四)小点一致。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并由办理业务的业务员签字/ 盖章后生效;对于自助办理业务的情形,甲方在乙方的自助办理业务渠道 界面点击“同意”或回复指定内容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

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声明

本人(甲方)已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本协议,乙方及与乙方存在合作

关系的销售网点的营业员均已向本人作了详尽的提示与说明,本人已理解

并同意所有协议条款,本人自愿签订。

甲方(签章或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经办人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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