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客隆超市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租赁经营万客隆超市(位于街(路)号)转让给乙方经营,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为28000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商品费用元;设备费用元,合计元。于年月日前第一次向甲方支付元,在年月日前第二次向甲方支付元。在月日前第三次向甲方支付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店铺的《工商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乙方可扣除10000元《烟草经营许可证》办理及其他证照过户押金,等证照办好并过户后支付给甲方。《工商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超市,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证照过户、更名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顶租后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业主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对甲方及设备商品进行评估接收,甲方应将未结算商品费用全部结完,并将所有商品供应商联系方式、地址、商品数量、名称、进价、售价以前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乙方与甲方、供应商核共同对后接收商品。如有过保或质量有争议商品,乙方不予接收,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接收甲方商品、设备费用明细见附件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商品及设备清单》。
七、乙方营业后,甲方须在本转让店铺全天辅导乙方经营30天,乙方确定无其他责任纠纷后,
方可进行第二次付款给甲方。
八、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将店铺转让乙方使用,如由于甲方或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丙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20%作为违约金。
九、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未协助乙方办理好过户更名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万客隆超市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租赁经营万客隆超市(位于街(路)号)转让给乙方经营,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为28000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商品费用元;设备费用元,合计元。于年月日前第一次向甲方支付元,在年月日前第二次向甲方支付元。在月日前第三次向甲方支付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店铺的《工商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乙方可扣除10000元《烟草经营许可证》办理及其他证照过户押金,等证照办好并过户后支付给甲方。《工商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超市,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证照过户、更名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顶租后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业主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对甲方及设备商品进行评估接收,甲方应将未结算商品费用全部结完,并将所有商品供应商联系方式、地址、商品数量、名称、进价、售价以前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乙方与甲方、供应商核共同对后接收商品。如有过保或质量有争议商品,乙方不予接收,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接收甲方商品、设备费用明细见附件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商品及设备清单》。
七、乙方营业后,甲方须在本转让店铺全天辅导乙方经营30天,乙方确定无其他责任纠纷后,
方可进行第二次付款给甲方。
八、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将店铺转让乙方使用,如由于甲方或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丙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20%作为违约金。
九、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未协助乙方办理好过户更名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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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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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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