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民草场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____
承包方:____
为固定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维护牧民利益,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提高牧民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村民委员会):____
承包方户主姓名:____
家庭住址:____
二、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地理位置:____。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使用权的草场依法进行发包。
2.草场上附属的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3.发包方有责任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包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草原监理部门汇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如拒不执行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4.发包方有义务协助政府作好禁牧、草畜平衡、草场改良、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草原保护工作。
5.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取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帮助协调处理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只可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在不破坏原生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可对草原进行改良。
2.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所的监督管理。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规定,按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3.在承包期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包、有偿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使用,但不得变卖、毁弃或改变用途。
4.承包方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同时有保护草原上基础设施的义务。
5.联户承包的,联户承包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互相监督,严格禁牧和履行草畜平衡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承包期限内,本合同不以发包方经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以发包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变更:
1.国家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原因承包草原被征占用的;
2.承包时间到期的;
3.继承等原因使承包草原实际使用人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变更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情形,应依法解除:
1.法律、法规、政策发生改变,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承包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草场用途,造成承包草场大面积破坏,无法恢复的;
3.非法变卖承包草原的;
4.承包人自愿解除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草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如有违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承包方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承包方非法流转草原的,应承担受让人的经济损失,并接受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草原监理机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承包合同自行作废。
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底档一份。
发包方:____
承包方: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牧民草场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____
承包方:____
为固定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维护牧民利益,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提高牧民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村民委员会):____
承包方户主姓名:____
家庭住址:____
二、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地理位置:____。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使用权的草场依法进行发包。
2.草场上附属的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3.发包方有责任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包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草原监理部门汇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如拒不执行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4.发包方有义务协助政府作好禁牧、草畜平衡、草场改良、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草原保护工作。
5.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取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帮助协调处理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只可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在不破坏原生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可对草原进行改良。
2.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所的监督管理。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规定,按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3.在承包期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包、有偿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使用,但不得变卖、毁弃或改变用途。
4.承包方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同时有保护草原上基础设施的义务。
5.联户承包的,联户承包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互相监督,严格禁牧和履行草畜平衡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承包期限内,本合同不以发包方经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以发包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变更:
1.国家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原因承包草原被征占用的;
2.承包时间到期的;
3.继承等原因使承包草原实际使用人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变更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情形,应依法解除:
1.法律、法规、政策发生改变,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承包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草场用途,造成承包草场大面积破坏,无法恢复的;
3.非法变卖承包草原的;
4.承包人自愿解除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草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如有违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承包方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承包方非法流转草原的,应承担受让人的经济损失,并接受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草原监理机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承包合同自行作废。
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底档一份。
发包方:____
承包方: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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