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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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许可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被许可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条 授权范围

1.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门市和生产的 产品包装上。

2.商标标识:(另附页)

3.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 。

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 [MW1] 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 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6.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1) ;

(2) ;

(3) 。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使用费。

2.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 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于甲方。

甲方的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甲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4.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6.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 [MW2] 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7.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门市和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已生产未销售的,在合同终止前两个月乙方应列明详细的产品和数量清单交与甲方。

8.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9.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第三条 生效与终止

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本合同终止,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甲方有权追偿。

第四条 交易程序

1.双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年 月 日到 商标代理公司做备案书,根据中国的法规由商标代理机构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2.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甲方商标的使用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

2.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门市上使用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3.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4.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3.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附件:

附件一:商标标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普通”或“独占”

 

通常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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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被许可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条 授权范围

1.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门市和生产的 产品包装上。

2.商标标识:(另附页)

3.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 。

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 [MW1] 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 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6.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1) ;

(2) ;

(3) 。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使用费。

2.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 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于甲方。

甲方的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甲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4.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6.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 [MW2] 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7.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门市和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已生产未销售的,在合同终止前两个月乙方应列明详细的产品和数量清单交与甲方。

8.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9.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第三条 生效与终止

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本合同终止,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甲方有权追偿。

第四条 交易程序

1.双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年 月 日到 商标代理公司做备案书,根据中国的法规由商标代理机构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2.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甲方商标的使用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

2.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门市上使用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3.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4.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3.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附件:

附件一:商标标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普通”或“独占”

 

通常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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