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烟厂烟叶运输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顺利完成年度烤烟调运工作,委托乙方从甲方相关烟叶收购站、点将甲方所收购的烟叶运送到昭通市昭阳区的指定地点。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并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输烟叶的数量、起运地点、运输价格
以上委托运输烟叶的数量属计划数,甲、乙双方以实际运输数量结算。
二、货物的包装
所委托运输烟叶的包装按甲方规定标准执行。
如甲方所属收购站、点提供的包装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按本合同第一条执行。
货物到达地点:326品种烟叶到达地为:红塔集团昭通卷烟厂仓库(昭通市昭阳区大院村);其他品种烟叶到达地为:昭通市烟草公司仓库(昭通市昭阳区大院村)。
四、货物起运及到达时间
1、单车货物起运及到达时间:自货物装完、开局调拨单起,24小时内到达。
2、整批货物起运及到达时间:自货物起运起,20年11月10日前运输完毕(甲方原因延迟的除外)。
五、运输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车况良好,证照齐全,手续齐备,箱体卫生,雨具完整并投有车辆货物保险(120型5万元以上,大于120型的10万元以上)。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集运办的同一派车,严格按照《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执行,不服从调派,甲方将终止运输合同。
3、在装卸烟叶时,乙方必须认真记录、清点、过磅烟叶数量、级别,并与调拨单完全相符,签字后即生效。
运输发生数量短少、水湿、被盗等损失一律由乙方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总额=所运烟叶的国家规定收购价+税收(即:所运烟叶的国家规定收购价*22%)+发出该批烟叶的收购点收购烟叶的平均担烟费用+损失的包装物(按昭通市烟草公司购进价计算)
4、移库调拨单、派车单和卡必须随车同行,证货相符。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甲方上级公司的仓库装卸货管理规定,按规定装、卸货物。
6、严禁乙方在运输途中调换烟包、抽包、抽把及其它违法活动。
一经发现,除按本条第3款赔偿外,视其情急给予经济处罚并终止运输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运输合同。
7、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初烤烟装卸地点并及时组织人员装卸烟叶,做好服务工作。
8、甲方必须根据站、点烟叶库存和道路状况,及时安排乙方到指定站、点运输烟叶,并责成各收购站、点按规定提供完好的包装,促进货物运输安全。
9、甲方要求乙方派车装货,乙方在6小时内不到甲方集运办开《派车单》或甲方开出《派车单》6小时后,乙方车辆不能到达指定地点装货的,甲方有权调派本合同外的其他车辆装货,并处罚乙方违约金1000元/车(次)。
10、因甲方或甲方上级原因造成乙方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72小时内不能卸货的,甲方按12吨以上车辆,每车500元/天;12吨以下车辆,每车300元/天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11、为满足本合同履行的需要,乙方必须保证并提供50辆以上的车辆投入本合同规定货物的运输(本合同签订时即提供相关车辆手续,以便建立档案)。
六、运输安全要求
1、甲、乙双方都应加强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努力杜绝一切安全事故
2、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所有运输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但在安全事故施救及处理中甲方必须积极配合。
3、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及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乙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索赔手续,并授权保险公司将应赔偿甲方部分直接转入甲方账户;不足部分,乙方应在20年11月10日前向甲方结清。
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履约保证
1、本合同签订后,在货物起运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卡保证金200元/张,并实行一车一卡制。
烟叶运输结束,持卡换取保证金。
卡必须妥善保管,遗失和损坏不予退还保证金。
所交保证金必须于20年12月20日前退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在货物起运前,乙方必须按计划运费总额的5%,即:元,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八、结算
1、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费从20年10月10日起,陆续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并实行转账结算(根据卸货单从昭通返回的情况,可提前结算)。
长途运费在甲方财务科结算,短途转库运费凭转库单在甲方所转库的烟叶工作站结算,运价按本合同第一条执行。
2、乙方必须持运费结算单、卸货单、派车单及哲学系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于20年12月20日前到甲方结清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费。
逾期,甲方不予结算,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期支付运费的,处以违约金额的50%的罚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欠运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金额由乙方计算,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服从调派、不安甲方指定地点承运烟叶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金额由甲方计算,乙方负责赔偿。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委托方或收货方的过错。
4、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甲方20年度所收烤烟运输完毕,本合同自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制烟厂烟叶运输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顺利完成年度烤烟调运工作,委托乙方从甲方相关烟叶收购站、点将甲方所收购的烟叶运送到昭通市昭阳区的指定地点。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并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输烟叶的数量、起运地点、运输价格
以上委托运输烟叶的数量属计划数,甲、乙双方以实际运输数量结算。
二、货物的包装
所委托运输烟叶的包装按甲方规定标准执行。
如甲方所属收购站、点提供的包装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按本合同第一条执行。
货物到达地点:326品种烟叶到达地为:红塔集团昭通卷烟厂仓库(昭通市昭阳区大院村);其他品种烟叶到达地为:昭通市烟草公司仓库(昭通市昭阳区大院村)。
四、货物起运及到达时间
1、单车货物起运及到达时间:自货物装完、开局调拨单起,24小时内到达。
2、整批货物起运及到达时间:自货物起运起,20年11月10日前运输完毕(甲方原因延迟的除外)。
五、运输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车况良好,证照齐全,手续齐备,箱体卫生,雨具完整并投有车辆货物保险(120型5万元以上,大于120型的10万元以上)。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集运办的同一派车,严格按照《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执行,不服从调派,甲方将终止运输合同。
3、在装卸烟叶时,乙方必须认真记录、清点、过磅烟叶数量、级别,并与调拨单完全相符,签字后即生效。
运输发生数量短少、水湿、被盗等损失一律由乙方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总额=所运烟叶的国家规定收购价+税收(即:所运烟叶的国家规定收购价*22%)+发出该批烟叶的收购点收购烟叶的平均担烟费用+损失的包装物(按昭通市烟草公司购进价计算)
4、移库调拨单、派车单和卡必须随车同行,证货相符。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甲方上级公司的仓库装卸货管理规定,按规定装、卸货物。
6、严禁乙方在运输途中调换烟包、抽包、抽把及其它违法活动。
一经发现,除按本条第3款赔偿外,视其情急给予经济处罚并终止运输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运输合同。
7、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初烤烟装卸地点并及时组织人员装卸烟叶,做好服务工作。
8、甲方必须根据站、点烟叶库存和道路状况,及时安排乙方到指定站、点运输烟叶,并责成各收购站、点按规定提供完好的包装,促进货物运输安全。
9、甲方要求乙方派车装货,乙方在6小时内不到甲方集运办开《派车单》或甲方开出《派车单》6小时后,乙方车辆不能到达指定地点装货的,甲方有权调派本合同外的其他车辆装货,并处罚乙方违约金1000元/车(次)。
10、因甲方或甲方上级原因造成乙方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72小时内不能卸货的,甲方按12吨以上车辆,每车500元/天;12吨以下车辆,每车300元/天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11、为满足本合同履行的需要,乙方必须保证并提供50辆以上的车辆投入本合同规定货物的运输(本合同签订时即提供相关车辆手续,以便建立档案)。
六、运输安全要求
1、甲、乙双方都应加强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努力杜绝一切安全事故
2、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所有运输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但在安全事故施救及处理中甲方必须积极配合。
3、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及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乙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索赔手续,并授权保险公司将应赔偿甲方部分直接转入甲方账户;不足部分,乙方应在20年11月10日前向甲方结清。
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履约保证
1、本合同签订后,在货物起运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卡保证金200元/张,并实行一车一卡制。
烟叶运输结束,持卡换取保证金。
卡必须妥善保管,遗失和损坏不予退还保证金。
所交保证金必须于20年12月20日前退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在货物起运前,乙方必须按计划运费总额的5%,即:元,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八、结算
1、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费从20年10月10日起,陆续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并实行转账结算(根据卸货单从昭通返回的情况,可提前结算)。
长途运费在甲方财务科结算,短途转库运费凭转库单在甲方所转库的烟叶工作站结算,运价按本合同第一条执行。
2、乙方必须持运费结算单、卸货单、派车单及哲学系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于20年12月20日前到甲方结清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费。
逾期,甲方不予结算,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期支付运费的,处以违约金额的50%的罚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欠运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金额由乙方计算,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服从调派、不安甲方指定地点承运烟叶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金额由甲方计算,乙方负责赔偿。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委托方或收货方的过错。
4、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甲方20年度所收烤烟运输完毕,本合同自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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