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让方):
居 间 方:xx有限公司
委托人乙(受让方):
依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转让合同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提供居间网络店铺的情况)
委托人甲的网络店铺具体情况如下:
会员帐号:
店铺卖家信誉值:
店铺网址:
创建时间:
支付宝关联姓名:
支付宝贷款情况:
网店注册姓名或公司名称:
委托人乙对该网络店铺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二条 (转让费用)
委托人甲、乙共同商定,店铺的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于委托人乙收到合同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委托人甲收款后,应提供给委托人乙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甲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甲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2、委托人甲对所提供店铺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保证其真实性,且来源合法,甲方已确认自己为提供店铺的实际所有人;
3、委托人甲在店铺转让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店铺所在网络平台找回或者修改会员帐号及密码,也不得有转移帐号内资金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店铺所在网络平台)举报或提供信息而造成因店铺转让行为查封店铺。
4、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破坏委托人乙的正常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进行不良宣传等;
5、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店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资料、客户资料、交易信息、商品资料等;
6、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再将店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委托人甲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8、当网络店铺所在平台转名过户政策正式实施后,委托人甲必须无条件配合委托人乙完成网络店铺所在平台的转让手续,把网络店铺转让给委托人乙指定的受让人,网络店铺成功转名过户后乙方拥有该网络店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9、委托人甲应该在网络店铺交易发生之日起3天内邮寄合同给委托人乙。
(二)委托人乙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乙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2、委托人乙在受让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该店铺传播非法政治、色情淫秽等信息,非法出售毒品、枪械等违法产品,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因乙方违反的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乙在受让后有权再将店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委托人乙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5、委托人乙应该在收到委托人甲邮寄的合同之日起3天内邮寄合同给居间方。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
三方商定,因本合同已经包括了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故不再另行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委托人甲、乙同意,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等同于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佣金:
(一)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甲按该网络店铺的转让费用总额10 %,具体数额为人民币 元计算支付佣金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乙按该网络店铺的转让费用总额10 %,具体数额为人民币 元计算支付佣金给居间方;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甲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委托人乙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人甲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
2、委托人逾期支付给委托人甲转让费用达10日以上(含10日);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严重过错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转让费用总额的 30 %,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四)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双方同意直接推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为转让费用总额,即人民币 元。
(五)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三)款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则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如委托人甲为违约方,必须双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
2、如委托人乙为违约方,委托人甲有权不退已收的转让费用。
3、如委托人乙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6项之约定,委托人乙需向委托人甲和居间方分别按照合同转让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不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冲突,则以较重者为准。
(七)委托人甲乙直接或间接阅读相关条款后进行网络店铺交易均视为其接受本协议。
第七条 (特别声明条款)
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居间方为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合同成立时已经完成,即使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而导致本合同被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除、裁决解除或者判决解除等),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也无权要求居间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2)项进行解决:
1、向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居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xx市中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订立合同数量)
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xx有限公司制定的淘铺王交易平台交易流程和规则。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并且接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方确认,居间方已向委托人甲、乙明确解释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充分提示了法律风险。
委托人甲、乙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委托人甲(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个人/单位(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乙(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个人/单位(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方:xx有限公司(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让方):
居 间 方:xx有限公司
委托人乙(受让方):
依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转让合同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提供居间网络店铺的情况)
委托人甲的网络店铺具体情况如下:
会员帐号:
店铺卖家信誉值:
店铺网址:
创建时间:
支付宝关联姓名:
支付宝贷款情况:
网店注册姓名或公司名称:
委托人乙对该网络店铺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二条 (转让费用)
委托人甲、乙共同商定,店铺的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于委托人乙收到合同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委托人甲收款后,应提供给委托人乙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甲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甲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2、委托人甲对所提供店铺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保证其真实性,且来源合法,甲方已确认自己为提供店铺的实际所有人;
3、委托人甲在店铺转让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店铺所在网络平台找回或者修改会员帐号及密码,也不得有转移帐号内资金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店铺所在网络平台)举报或提供信息而造成因店铺转让行为查封店铺。
4、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破坏委托人乙的正常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进行不良宣传等;
5、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店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资料、客户资料、交易信息、商品资料等;
6、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再将店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委托人甲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8、当网络店铺所在平台转名过户政策正式实施后,委托人甲必须无条件配合委托人乙完成网络店铺所在平台的转让手续,把网络店铺转让给委托人乙指定的受让人,网络店铺成功转名过户后乙方拥有该网络店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9、委托人甲应该在网络店铺交易发生之日起3天内邮寄合同给委托人乙。
(二)委托人乙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乙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2、委托人乙在受让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该店铺传播非法政治、色情淫秽等信息,非法出售毒品、枪械等违法产品,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因乙方违反的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乙在受让后有权再将店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委托人乙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5、委托人乙应该在收到委托人甲邮寄的合同之日起3天内邮寄合同给居间方。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
三方商定,因本合同已经包括了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故不再另行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委托人甲、乙同意,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等同于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佣金:
(一)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甲按该网络店铺的转让费用总额10 %,具体数额为人民币 元计算支付佣金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乙按该网络店铺的转让费用总额10 %,具体数额为人民币 元计算支付佣金给居间方;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甲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委托人乙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人甲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
2、委托人逾期支付给委托人甲转让费用达10日以上(含10日);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严重过错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转让费用总额的 30 %,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四)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双方同意直接推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为转让费用总额,即人民币 元。
(五)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三)款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则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如委托人甲为违约方,必须双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
2、如委托人乙为违约方,委托人甲有权不退已收的转让费用。
3、如委托人乙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6项之约定,委托人乙需向委托人甲和居间方分别按照合同转让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不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冲突,则以较重者为准。
(七)委托人甲乙直接或间接阅读相关条款后进行网络店铺交易均视为其接受本协议。
第七条 (特别声明条款)
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居间方为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合同成立时已经完成,即使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而导致本合同被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除、裁决解除或者判决解除等),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也无权要求居间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2)项进行解决:
1、向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居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xx市中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订立合同数量)
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xx有限公司制定的淘铺王交易平台交易流程和规则。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并且接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方确认,居间方已向委托人甲、乙明确解释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充分提示了法律风险。
委托人甲、乙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委托人甲(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个人/单位(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乙(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个人/单位(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方:xx有限公司(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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