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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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装修)工程合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 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内容:乙方负责甲方工程项目的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三、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包人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2、 发包人有权依法或者根据发包人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本协议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承包人的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

4、发包人指派 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5、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律、法规。

6、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事故、伤亡、责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发包人的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义务,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承包人及其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熟悉安全施工管理业务、经过安全管理培训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 小时,每周不少于7天。因承包人或其施工承包商未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未按本协议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累计每8小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未满8小时按8小时计算,直至设立、配备完毕为止。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防止偷盗行为发生,如有偷盗发生,责任及损失一切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指派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

4、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培训记录,介绍有关安全、防火、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承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将相关培训记录提交发包人备案。未接受上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场施工。如有违反前述规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重新对未接受培训人员进行培训或替换未接受培训人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 承包人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督促其现场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高处危险作业需挂好安全带,进入施工区域必须佩带安全帽;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改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设施。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违反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更正其违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危险作业监护人必须全程监督,不得擅离职守;承包人人员不得进入承包人施工范围以外的其他工地或发包人其他区域,如因工作需要必需进入其他工地或区域的,应得到发包人安全部门的书面许可,并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每违反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承包人应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的应采取措施,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承包人施工人员不得带领外部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 承包人对自己所处的施工地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工,并由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可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其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8、 进场前承包人应将其施工人员名册、身份证、合法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和申请工作胸卡资料表递交发包人(如有犯罪前科的,要求注明),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工作胸卡后方得进场施工。施工人员有变动时须及时更正并通知发包人,并重新提供上述证明与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工作胸卡后方得进场施工。

9、 承包人的各工种均必须有上岗证,严禁无证违章操作,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更正其违规行为。承包人作业前须将施工人员上岗证复印件需交发包人备案。

10、 承包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施工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没收相关用品,更正其违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1、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2、 电焊、气割作业、登高作业、接临时电源线等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包人因施工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器设备时,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因该电器设备造成的事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严禁擅自乱拉电气线路,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更正其违规行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 承包人承担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分包工程的现场。承包人应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及防火安全措施交发包人及/或总包方备案。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4、 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牌、施工公告牌等标志,包括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15、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的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如果一时确定不了责任方或确定了责任方但一时无法追偿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承包人的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6、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保卫。如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7、 承包人及其所有施工分包商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8、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自费统一着装和布置现场;按照发包人施工平面规划及要求堆放材料和机具,搞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和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19、 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并采取保护措施。

20、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1、 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应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供应商、分包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因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3、 承包人保证施工场地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交工前应达到交付发包人工程的有关规定,即建筑物内、室外清洁,工完料净,并拆除临时设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并达到要求,否则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4、 承包人应作好其施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已有/已完工程/管线/设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特殊措施保护的部分,承包人应根据要求提供保护方案及实施、维护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严禁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所属员工及劳务人员在工地所在地及发包人所属区域内赌博、斗殴、酗酒、叫闹、闲荡、奇装异服、赤膊上身、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抛什物、高速行车等影响工地及发包人区域安宁及秩序事情的发生。工人如有疾病、传染病等发生,承包人应迅速将其遣离工地、送医就诊。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6、 因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防护不规范等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发包人、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种罚款,此外,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A、死亡1人,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 万元,重伤1人,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8 万元,超过1人次的部分加倍支付违约金;

B、发生轻伤事故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超过1人次的部分加倍支付违约金;

C、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每台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

D、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严重环境污染或特大辐射事故的,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元;

E、发生火灾事故的,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万元;

F、发生偷盗事故,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00元。

27、 由于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8、 承包人未按本协议或发包人规定设置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施工期间,发包人或主管机关发现设置不妥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通知其改善仍未改善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到期的工程款,直到承包人改善为止。

29、 所有工程进行中发生的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概由承包人负责处理与赔偿,如有损害发包人人员或财物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对于工地附近的邻房、人、畜、公共设施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承包人必须严加防范,若因承包人过错而发生任何意外损失的,概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承包人的疏忽、设备欠缺、材料瑕疵或施工不良,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致使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罚款或支出费用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需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30、 承包人应为工程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一切险以及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承包人应保证其分包商亦投保上述保险。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上述保险凭证提交发包人审核,否则不得开工,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每逾期提交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1、 发包人从应付的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10万元人民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风险基金,此风险基金用作承包人的罚款和违约金。若承包人交纳的风险基金被扣至不足2万元,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重新扣除相应费用补足风险基金,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结束。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此安全文明施工风险基金的交纳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32、 承包人应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33、 由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34、 承包人必须对投入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承包人使用或安装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5、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中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6、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入场施工前进行查验。

37、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发包人在内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8、 承包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在施工现场烹饪,不得违规用电,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对于施工人员的食物的烹煮,必须远离施工现场,且在发包人与总包方指定区域内进行。若发现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并更正其违规行为。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承包人应对现场和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灭火器、遵守明火使用规则和电气使用规范,不准将火种带入施工现场。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动用明火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所有易燃、易爆品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存放,远离火源并由承包人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若发现承包人未按规定存放,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没收相关物品,更正其违规行为。

39、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按平米自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没有自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发包人可以自行购买,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消防专用设施设备、确需工程需要的必须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承包人私自拆改移动,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40、 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场地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障施工工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地出口。

41、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裸线等,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42、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发包人要求其停工、整改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3、 承包人不得雇佣精神病患者、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刑事拘留、未成年人(18岁以下)、老年人(55岁以上)等人员施工,否则,每发现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辞退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沟通与赔偿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4、 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尽量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承包人应切实采取防治措施,除紧急抢修、抢险外,不得在深夜10点至凌晨6点内从事高噪声的施工作业。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5、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及楼宇安全疏散通道,各种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放。

46、 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下环保事项:

(1)临时排入城市管道的废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应由承包人按养护要求,负责畅通;

(2)运输过程中,承包人应有防止污水外流、车辆漏油及车辆粘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因施工而造成环境破坏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重新修复;

(4)禁止焚烧沥青或敞开熔融器具、加热沥青的设施必须要有能有效防治黑烟及有害气体的装备。

(5)如因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原因被环保部门处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相关罚款由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7、 装修工程涉及供电、供水、消防、建筑结构排水、排污等设施设备改动增设,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才能施工,并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配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拆除房屋原有的设备,如有拆除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48、 承包人(承包人系总包单位情形)承担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区域。承包人应与其他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商及其他雇佣人员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商场造成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等事故,责任、风险概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自担。如确认是其他承包商的责任的,亦由承包人与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

49、 承包人或者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承包人应妥善处置、安抚家属、支付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或进行保险理赔,否则,如果发生施工人家属闹事、扰乱发包人工地、经营秩序或者影响发包人声誉及形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负责尽快解决事件,平息影响,发包人还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合同,将承包人清理出场。

50、 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及文明施工风险基金中扣除。

51、 承包人为履行本协议的防护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中,不得再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

52、 承包人委派到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发包人对发现的问题屡次提出,但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人不能及时整改时,发包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及时更换,承包人并对未及时整改所产生的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如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能力不足以胜任其岗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管理人员。 承包人驻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协调例会,并按会议要求提供资料,落实会议决议,承包人如未经允许不出席会议、迟到、未按会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对会议决议未予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53、 承包人应遵守的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名称文 号颁布日期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1998-4-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正)主席令第12号1996-5-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4-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12-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10-27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1997-1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11-24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4-21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4-9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1-2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3-20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3-23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7-5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 建办[2005]89号2005-6-7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6-22

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7号2005-8-30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8-1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9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注:上述列表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上述列表未穷尽的与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承包人亦应遵守;且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如有更新或修订,承包人应按最新版本遵照执行。

54、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甲方内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者内容有相抵触或不一致者,以要求严格者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 托 人(签章): 委 托 人(签章):

经 办 人(签字): 经 办 人(签字):

联 系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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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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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装修)工程合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 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内容:乙方负责甲方工程项目的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三、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包人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2、 发包人有权依法或者根据发包人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本协议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承包人的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

4、发包人指派 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5、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律、法规。

6、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事故、伤亡、责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发包人的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义务,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承包人及其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熟悉安全施工管理业务、经过安全管理培训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 小时,每周不少于7天。因承包人或其施工承包商未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未按本协议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累计每8小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未满8小时按8小时计算,直至设立、配备完毕为止。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防止偷盗行为发生,如有偷盗发生,责任及损失一切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指派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

4、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培训记录,介绍有关安全、防火、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承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将相关培训记录提交发包人备案。未接受上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场施工。如有违反前述规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重新对未接受培训人员进行培训或替换未接受培训人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 承包人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督促其现场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高处危险作业需挂好安全带,进入施工区域必须佩带安全帽;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改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设施。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违反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更正其违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危险作业监护人必须全程监督,不得擅离职守;承包人人员不得进入承包人施工范围以外的其他工地或发包人其他区域,如因工作需要必需进入其他工地或区域的,应得到发包人安全部门的书面许可,并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每违反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承包人应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的应采取措施,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承包人施工人员不得带领外部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 承包人对自己所处的施工地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工,并由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可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其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8、 进场前承包人应将其施工人员名册、身份证、合法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和申请工作胸卡资料表递交发包人(如有犯罪前科的,要求注明),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工作胸卡后方得进场施工。施工人员有变动时须及时更正并通知发包人,并重新提供上述证明与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工作胸卡后方得进场施工。

9、 承包人的各工种均必须有上岗证,严禁无证违章操作,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更正其违规行为。承包人作业前须将施工人员上岗证复印件需交发包人备案。

10、 承包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施工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没收相关用品,更正其违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1、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2、 电焊、气割作业、登高作业、接临时电源线等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包人因施工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器设备时,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因该电器设备造成的事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严禁擅自乱拉电气线路,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更正其违规行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 承包人承担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分包工程的现场。承包人应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及防火安全措施交发包人及/或总包方备案。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4、 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牌、施工公告牌等标志,包括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15、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的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如果一时确定不了责任方或确定了责任方但一时无法追偿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承包人的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6、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保卫。如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7、 承包人及其所有施工分包商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8、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自费统一着装和布置现场;按照发包人施工平面规划及要求堆放材料和机具,搞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和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19、 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并采取保护措施。

20、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1、 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应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供应商、分包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因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3、 承包人保证施工场地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交工前应达到交付发包人工程的有关规定,即建筑物内、室外清洁,工完料净,并拆除临时设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并达到要求,否则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4、 承包人应作好其施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已有/已完工程/管线/设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特殊措施保护的部分,承包人应根据要求提供保护方案及实施、维护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严禁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所属员工及劳务人员在工地所在地及发包人所属区域内赌博、斗殴、酗酒、叫闹、闲荡、奇装异服、赤膊上身、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抛什物、高速行车等影响工地及发包人区域安宁及秩序事情的发生。工人如有疾病、传染病等发生,承包人应迅速将其遣离工地、送医就诊。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6、 因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防护不规范等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发包人、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种罚款,此外,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A、死亡1人,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 万元,重伤1人,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8 万元,超过1人次的部分加倍支付违约金;

B、发生轻伤事故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超过1人次的部分加倍支付违约金;

C、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每台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

D、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严重环境污染或特大辐射事故的,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元;

E、发生火灾事故的,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万元;

F、发生偷盗事故,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00元。

27、 由于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8、 承包人未按本协议或发包人规定设置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施工期间,发包人或主管机关发现设置不妥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通知其改善仍未改善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到期的工程款,直到承包人改善为止。

29、 所有工程进行中发生的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概由承包人负责处理与赔偿,如有损害发包人人员或财物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对于工地附近的邻房、人、畜、公共设施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承包人必须严加防范,若因承包人过错而发生任何意外损失的,概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承包人的疏忽、设备欠缺、材料瑕疵或施工不良,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致使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罚款或支出费用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需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30、 承包人应为工程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一切险以及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承包人应保证其分包商亦投保上述保险。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上述保险凭证提交发包人审核,否则不得开工,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每逾期提交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1、 发包人从应付的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10万元人民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风险基金,此风险基金用作承包人的罚款和违约金。若承包人交纳的风险基金被扣至不足2万元,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重新扣除相应费用补足风险基金,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结束。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此安全文明施工风险基金的交纳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32、 承包人应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33、 由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34、 承包人必须对投入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承包人使用或安装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5、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中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6、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入场施工前进行查验。

37、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发包人在内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8、 承包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在施工现场烹饪,不得违规用电,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对于施工人员的食物的烹煮,必须远离施工现场,且在发包人与总包方指定区域内进行。若发现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并更正其违规行为。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承包人应对现场和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灭火器、遵守明火使用规则和电气使用规范,不准将火种带入施工现场。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动用明火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所有易燃、易爆品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存放,远离火源并由承包人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若发现承包人未按规定存放,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没收相关物品,更正其违规行为。

39、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按平米自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没有自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发包人可以自行购买,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消防专用设施设备、确需工程需要的必须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承包人私自拆改移动,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40、 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场地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障施工工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地出口。

41、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裸线等,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42、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发包人要求其停工、整改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3、 承包人不得雇佣精神病患者、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刑事拘留、未成年人(18岁以下)、老年人(55岁以上)等人员施工,否则,每发现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辞退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沟通与赔偿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4、 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尽量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承包人应切实采取防治措施,除紧急抢修、抢险外,不得在深夜10点至凌晨6点内从事高噪声的施工作业。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5、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及楼宇安全疏散通道,各种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放。

46、 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下环保事项:

(1)临时排入城市管道的废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应由承包人按养护要求,负责畅通;

(2)运输过程中,承包人应有防止污水外流、车辆漏油及车辆粘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因施工而造成环境破坏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重新修复;

(4)禁止焚烧沥青或敞开熔融器具、加热沥青的设施必须要有能有效防治黑烟及有害气体的装备。

(5)如因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原因被环保部门处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相关罚款由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7、 装修工程涉及供电、供水、消防、建筑结构排水、排污等设施设备改动增设,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才能施工,并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配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拆除房屋原有的设备,如有拆除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48、 承包人(承包人系总包单位情形)承担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区域。承包人应与其他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商及其他雇佣人员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商场造成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等事故,责任、风险概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自担。如确认是其他承包商的责任的,亦由承包人与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

49、 承包人或者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承包人应妥善处置、安抚家属、支付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或进行保险理赔,否则,如果发生施工人家属闹事、扰乱发包人工地、经营秩序或者影响发包人声誉及形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负责尽快解决事件,平息影响,发包人还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合同,将承包人清理出场。

50、 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及文明施工风险基金中扣除。

51、 承包人为履行本协议的防护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中,不得再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

52、 承包人委派到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发包人对发现的问题屡次提出,但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人不能及时整改时,发包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及时更换,承包人并对未及时整改所产生的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如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能力不足以胜任其岗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管理人员。 承包人驻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协调例会,并按会议要求提供资料,落实会议决议,承包人如未经允许不出席会议、迟到、未按会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对会议决议未予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53、 承包人应遵守的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名称文 号颁布日期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1998-4-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正)主席令第12号1996-5-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4-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12-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10-27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1997-1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11-24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4-21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4-9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1-2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3-20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3-23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7-5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 建办[2005]89号2005-6-7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6-22

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7号2005-8-30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8-1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9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注:上述列表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上述列表未穷尽的与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承包人亦应遵守;且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如有更新或修订,承包人应按最新版本遵照执行。

54、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甲方内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者内容有相抵触或不一致者,以要求严格者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 托 人(签章): 委 托 人(签章):

经 办 人(签字): 经 办 人(签字):

联 系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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