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新版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新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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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新版法律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更多合同点击“房屋租赁”查看。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一)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二)0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三)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

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

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佛山市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该房屋建筑面积计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由乙方在每月的日前缴付当月租金。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房屋押金(保证金),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本押金不得于租赁期满前抵付租金。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负责对房屋结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规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使用上述承租的房屋。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拆除房屋内外的设备;不得超荷载使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七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租赁期内有效,租赁期满后,如要续约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自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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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一)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二)0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三)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

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

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佛山市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该房屋建筑面积计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由乙方在每月的日前缴付当月租金。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房屋押金(保证金),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本押金不得于租赁期满前抵付租金。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负责对房屋结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规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使用上述承租的房屋。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拆除房屋内外的设备;不得超荷载使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七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租赁期内有效,租赁期满后,如要续约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自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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