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危害告知程序
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所有人员,以及职业健康体检与危害告知的管理。
3.定义
3.1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2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责权限
4.1安环部职责
负责组织员工年度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负责定期公示职业危害的现场数据。
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4.2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对新员工/转岗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危害告知。
负责新员工入职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协调安环部做好在职职业健康的体检工作。
负责对有职业禁忌或职业病的员工的调换岗工作。
负责离职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正文
5.1职业健康体检
5.1.1职业健康体检分为:入职体检、在职体检、离职体检以及应急体检。
5.1.2安环部负责每年更新《岗位职业健康信息一览表》(附件一),并根据要求确定职业健康体检的岗位/体检周期/体检项目等,人力资源部按照该要求组织入职、离职体检。
5.1.3入职体检
人力资源部按照《岗位职业健康信息一览表》确定新入职员工是否属于职业危害接触岗位;
当确认时,应据实填写并发放《职业健康体检通知书》(附件二:盖章有效),在入职前要求其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并在其入职时,办理《职业危害告知书》(附件三)与《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四),并作为合同附件和员工档案一起录入;
如在体检中发现相应的职业禁忌,应拒绝录取,并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索取体检复印件的,应如实提供。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私自录取有职业禁忌的员工。
5.1.4在职体检
在职职业健康体检由安环部负责;
每年年初安环部负责统计体检人员名单,并在每年的3月到4月进行统一的职业健康体检。
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请假或拒不体检。
体检完成后,应进行告知,告知必须员工本人签字,其形式见附件五;如员工需要体检复印件的,应如实提供并盖章。
对在职体检发现职业健康相关异常,必须进行复查。
对复查确认职业禁忌的员工,必须调整岗位。
对复查确认职业病的员工,按照事故要求进行调查与处理,并当地向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办理工伤和妥善安置,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1.5离职体检
离职体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在职体检后90天内离职的,在职体检体检报告可以作为离职体检报告,无需进行离职体检。
其他任何情况,职业危害接触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先进行离职体检。
确认离职体检报告无职业危害相关异常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拒不进行离职体检并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寄挂号信到其家庭地址,以确认其权利和义务,并说明利害关系,建议其尽快进行离职体检。
5.1.6应急体检
当公司确认发现职业病患者后,应对同岗位或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的所有员工进行应急体检;
当发生应急事故,安环部评估风险认定需要应急体检时,应进行应急体检,具体由安环部负责。
5.1.7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全部由公司结算,个人不缴费。
5.1.8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5.2职业危害告知
5.2.1岗前告知
人力资源部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必须进行合同告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在该程序实施前入职的老员工,未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应及时与员工进行补签。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的职业危害发生变更时,人力资源部必须重新进行告知;
以上告知的形式记录以附件二为准,该告知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统一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5.2.2现场告知
宣传栏/公告栏告知:安环部负责在宣传栏/公告栏中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作业现场告知: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安环部负责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形式与内容见附件六。
5.2.3职业健康检查告知
入职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有职业禁忌的必须当面说明。
在职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有职业禁忌的必须当面说明;并且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离职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离职员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相关文件
无
7.记录保存
保存三年
8.附图
无
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危害告知程序
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所有人员,以及职业健康体检与危害告知的管理。
3.定义
3.1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2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责权限
4.1安环部职责
负责组织员工年度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负责定期公示职业危害的现场数据。
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4.2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对新员工/转岗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危害告知。
负责新员工入职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协调安环部做好在职职业健康的体检工作。
负责对有职业禁忌或职业病的员工的调换岗工作。
负责离职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正文
5.1职业健康体检
5.1.1职业健康体检分为:入职体检、在职体检、离职体检以及应急体检。
5.1.2安环部负责每年更新《岗位职业健康信息一览表》(附件一),并根据要求确定职业健康体检的岗位/体检周期/体检项目等,人力资源部按照该要求组织入职、离职体检。
5.1.3入职体检
人力资源部按照《岗位职业健康信息一览表》确定新入职员工是否属于职业危害接触岗位;
当确认时,应据实填写并发放《职业健康体检通知书》(附件二:盖章有效),在入职前要求其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并在其入职时,办理《职业危害告知书》(附件三)与《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四),并作为合同附件和员工档案一起录入;
如在体检中发现相应的职业禁忌,应拒绝录取,并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索取体检复印件的,应如实提供。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私自录取有职业禁忌的员工。
5.1.4在职体检
在职职业健康体检由安环部负责;
每年年初安环部负责统计体检人员名单,并在每年的3月到4月进行统一的职业健康体检。
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请假或拒不体检。
体检完成后,应进行告知,告知必须员工本人签字,其形式见附件五;如员工需要体检复印件的,应如实提供并盖章。
对在职体检发现职业健康相关异常,必须进行复查。
对复查确认职业禁忌的员工,必须调整岗位。
对复查确认职业病的员工,按照事故要求进行调查与处理,并当地向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办理工伤和妥善安置,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1.5离职体检
离职体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在职体检后90天内离职的,在职体检体检报告可以作为离职体检报告,无需进行离职体检。
其他任何情况,职业危害接触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先进行离职体检。
确认离职体检报告无职业危害相关异常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拒不进行离职体检并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寄挂号信到其家庭地址,以确认其权利和义务,并说明利害关系,建议其尽快进行离职体检。
5.1.6应急体检
当公司确认发现职业病患者后,应对同岗位或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的所有员工进行应急体检;
当发生应急事故,安环部评估风险认定需要应急体检时,应进行应急体检,具体由安环部负责。
5.1.7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全部由公司结算,个人不缴费。
5.1.8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5.2职业危害告知
5.2.1岗前告知
人力资源部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必须进行合同告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在该程序实施前入职的老员工,未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应及时与员工进行补签。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的职业危害发生变更时,人力资源部必须重新进行告知;
以上告知的形式记录以附件二为准,该告知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统一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5.2.2现场告知
宣传栏/公告栏告知:安环部负责在宣传栏/公告栏中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作业现场告知: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安环部负责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形式与内容见附件六。
5.2.3职业健康检查告知
入职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有职业禁忌的必须当面说明。
在职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有职业禁忌的必须当面说明;并且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离职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离职员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相关文件
无
7.记录保存
保存三年
8.附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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