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我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一并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1硝酸铵安监部门要督促民爆企业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公安、交通部门要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同时,加强加强硝酸铵的运输管理。2.硝化棉各有关镇、街道要配合交通等部门加强码头渡口对硝化棉的安全管理,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防事故发生。3氰化钠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有关镇、街道要配合交通等部门切实加强港口对以上三种危化品的运输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尽量不在港口滞留或储存。以上三种危化品的经营使用企业必须措施到位,确保储存、使用安全。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渡口安全整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二是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持证上岗。三是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四是负责港口、码头、渡口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渡口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信、安监、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加快完成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是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四是进一步淘汰老、旧、小、危企业,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五是要深入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六是要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纯贸易经营企业、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加油站集中开展合法合规性排查,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教育、工信、公安、环保、市政市容、住建、质检、农业、工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渡口、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实施阶段(2016年5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督促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送区安委办,进行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自查,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至9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要及时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0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总结工作,对照检查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并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及此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653XXXX9272)。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各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对2015年以来开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管、总结推广。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及时解决问题。要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区、各行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整治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督导调研、推动深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帮助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和部门进行曝光。-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我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一并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1硝酸铵安监部门要督促民爆企业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公安、交通部门要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同时,加强加强硝酸铵的运输管理。2.硝化棉各有关镇、街道要配合交通等部门加强码头渡口对硝化棉的安全管理,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防事故发生。3氰化钠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有关镇、街道要配合交通等部门切实加强港口对以上三种危化品的运输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尽量不在港口滞留或储存。以上三种危化品的经营使用企业必须措施到位,确保储存、使用安全。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渡口安全整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二是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持证上岗。三是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四是负责港口、码头、渡口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渡口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信、安监、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加快完成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是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四是进一步淘汰老、旧、小、危企业,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五是要深入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六是要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纯贸易经营企业、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加油站集中开展合法合规性排查,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教育、工信、公安、环保、市政市容、住建、质检、农业、工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渡口、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实施阶段(2016年5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督促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送区安委办,进行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自查,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至9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要及时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0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总结工作,对照检查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并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及此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653XXXX9272)。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各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对2015年以来开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管、总结推广。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及时解决问题。要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区、各行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整治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督导调研、推动深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帮助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和部门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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