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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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1、目的:为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格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0、73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9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管理。
4、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购进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首营企业的审核
5.1.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5.1.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GSP或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1.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1.4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首营企业,还必须审核其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合法资格,索取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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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GMP或GSP证书等。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
5.1.6购进人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5.2首营品种的审核
5.2.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新品种等)。
5.2.2购进人员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及药品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5.2.3资料齐全后,购进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5.2.4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5.2.4.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2.4.2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5.2.4.3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5.2.5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5.2.6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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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营企业审核程序》
2、《首营品种审核程序》
3、《首营企业审批表》
4、《首营品种审批表》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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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1、目的:为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格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0、73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9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管理。
4、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购进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首营企业的审核
5.1.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5.1.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GSP或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1.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1.4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首营企业,还必须审核其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合法资格,索取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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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GMP或GSP证书等。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
5.1.6购进人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5.2首营品种的审核
5.2.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新品种等)。
5.2.2购进人员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及药品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5.2.3资料齐全后,购进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5.2.4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5.2.4.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2.4.2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5.2.4.3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5.2.5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5.2.6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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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营企业审核程序》
2、《首营品种审核程序》
3、《首营企业审批表》
4、《首营品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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