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____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区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业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以种植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瓜果、茶叶、花卉苗木等特色主导产业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是以养殖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和精养鱼、泥鳅、对虾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业家庭农场是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认定事项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名称、住所;参加经营或劳动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及土地租期;雇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雇工人数等。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或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为单位,具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本农场的农业生产,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者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种养经验和经营能力。
第九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符合城乡建设、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具有一定土地规模。流转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方向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从事种养休闲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第十一条种植业家庭农场具备的农田、林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具有防灾抗灾能力。农机设备、装备水平较高。
第十二条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养殖场内布局合理,畜禽舍等设施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产品有一定的销售渠道,经营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家庭农场申报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应向其采集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应向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资格证书及登记、年检信息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
(五)农场发展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经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年检、验照,并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通过工商年检、验照后,应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八条经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评选,将经营规范、带动性强的家庭农场评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区级以上涉农财政支农资金和补助项目,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农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
家庭农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____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区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业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以种植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瓜果、茶叶、花卉苗木等特色主导产业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是以养殖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和精养鱼、泥鳅、对虾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业家庭农场是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认定事项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名称、住所;参加经营或劳动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及土地租期;雇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雇工人数等。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或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为单位,具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本农场的农业生产,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者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种养经验和经营能力。
第九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符合城乡建设、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具有一定土地规模。流转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方向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从事种养休闲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第十一条种植业家庭农场具备的农田、林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具有防灾抗灾能力。农机设备、装备水平较高。
第十二条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养殖场内布局合理,畜禽舍等设施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产品有一定的销售渠道,经营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家庭农场申报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应向其采集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应向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资格证书及登记、年检信息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
(五)农场发展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经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年检、验照,并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通过工商年检、验照后,应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八条经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评选,将经营规范、带动性强的家庭农场评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区级以上涉农财政支农资金和补助项目,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农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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