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资金短缺借款合同书

经营资金短缺借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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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金短缺借款合同书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项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1条 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1.1 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万圆整(小写:¥ 元); 前述借款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已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1.2 乙方将前述借款作为 经营资金 使用;乙方保证其借款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a. 本合同约定之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 % /月,利息计算公式为:本金___%/月;

b. 乙方逾期未还的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利率为%/月,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未还本金+利息)___ %/月;

c. 若乙方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按照a款约定借款利率___2倍,向甲方支付罚息。

第3条 本金及利息清偿

3.1 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足12个(不含本数)月的,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 当 日偿还所欠甲方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借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乙方应于每年12月20日结算当年利息。

3.2 乙方归还金额不足以偿付前款所述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则按如下顺序清偿:a. 实现债权的费用; b. 罚息;c.利息;d.本金。

3.3 前款所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

第4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借款。

乙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甲方借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借款挪作他用。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条约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达 1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 20 %的赔偿金。

5.2 乙方若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违法使用借款或未按期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的,适用5.1款规定。

第6条 合同担保

6.1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约定之担保方式: a. 股权质押担保

由乙方所持有之有限公司 %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执行费等;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赔偿金等全额清偿之日止。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若因任何原因未办理的,不影响前述股权质押担保之效力。b. 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 (身份证号: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6.2 担保期限与担保范围

本条之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约定之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7条 其他

7.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签字或盖章见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4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8条 合同附件

8.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8.2 乙方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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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项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1条 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1.1 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万圆整(小写:¥ 元); 前述借款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已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1.2 乙方将前述借款作为 经营资金 使用;乙方保证其借款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a. 本合同约定之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 % /月,利息计算公式为:本金___%/月;

b. 乙方逾期未还的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利率为%/月,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未还本金+利息)___ %/月;

c. 若乙方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按照a款约定借款利率___2倍,向甲方支付罚息。

第3条 本金及利息清偿

3.1 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足12个(不含本数)月的,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 当 日偿还所欠甲方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借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乙方应于每年12月20日结算当年利息。

3.2 乙方归还金额不足以偿付前款所述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则按如下顺序清偿:a. 实现债权的费用; b. 罚息;c.利息;d.本金。

3.3 前款所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

第4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借款。

乙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甲方借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借款挪作他用。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条约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达 1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 20 %的赔偿金。

5.2 乙方若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违法使用借款或未按期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的,适用5.1款规定。

第6条 合同担保

6.1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约定之担保方式: a. 股权质押担保

由乙方所持有之有限公司 %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执行费等;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赔偿金等全额清偿之日止。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若因任何原因未办理的,不影响前述股权质押担保之效力。b. 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 (身份证号: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6.2 担保期限与担保范围

本条之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约定之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7条 其他

7.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签字或盖章见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4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8条 合同附件

8.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8.2 乙方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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