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绿化土地承包合同

造林绿化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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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土地承包合同

 

 

甲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事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1.甲方将 树苗、 树苗、 树苗 的裁培发包给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 亩 分土地作为 苗圃。

3.地点: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裁培 树苗 株,

树苗 株, 树苗 株, 。其中,第一年出圃 树苗 株, 树苗 株, 树苗 株, ,第二年出圃 。

2.甲方向乙方提供 树种 斤, 树种 斤 ,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 %以上; 树秧 株, 树秧 株, ,树秧长 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裁培树苗资金 元,其中,第一年拨给 元,第二年拨给 元.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裁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 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树苗价格为 树苗 元, 树苗 元, 树苗 元, ,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 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 : 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付给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100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原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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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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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事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1.甲方将 树苗、 树苗、 树苗 的裁培发包给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 亩 分土地作为 苗圃。

3.地点: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裁培 树苗 株,

树苗 株, 树苗 株, 。其中,第一年出圃 树苗 株, 树苗 株, 树苗 株, ,第二年出圃 。

2.甲方向乙方提供 树种 斤, 树种 斤 ,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 %以上; 树秧 株, 树秧 株, ,树秧长 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裁培树苗资金 元,其中,第一年拨给 元,第二年拨给 元.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裁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 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树苗价格为 树苗 元, 树苗 元, 树苗 元, ,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 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 : 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付给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100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原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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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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