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副食品经销商仓库管理制度
1、原料库:餐饮业的库房内要分别设置主、副食品区域。
仓库要整洁有序、经常保持清洁,严厉灰尘或异物污染食品,应装有精确的控制湿度、温度的装置。
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2、食品保藏存放须分类分架、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以上,以利于通风和检查。
建卡登记,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
原料与半成品;
卫生质量有缺陷的食品与正常食品;
短期存放和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
具有挥发性气味的食品和易吸收气味的食品(如面料、茶叶、饼干等),均要分开存放,腐化变质的食品和非食品,不能入库。
散装食品要用密闭容器保存并注明品名、入库时间。
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已经开封过的食品,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要及时处理,同时要注意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保持期。
3、冰箱或冰柜内生、熟及半成品标示清楚,冷藏、冷冻室装有温度显示装置,冰箱或冰柜保证正常运转。
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冷库内,同一室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冷藏室应及时除霜,定期消毒。
4、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
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索证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
新鲜水果、蔬菜原料应存放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
特殊原料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贮藏。
5、做好防霉、防鼠、防虫、防尘和消毒工作。
仓库应当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理,保持仓库室内干燥和整洁。
6、仓库应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必须安装牢固的防盗门窗,最好有两人管理、分别加锁。
(二)仓库管理人员的卫生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翻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消毒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9、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螂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一)进货查验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湄潭县天城中学便民小卖部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应用成分及其含量。
三、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四)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预防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湄潭县天城中学便民小卖部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应用成分及其含量。
三、在采购食品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四)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预防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副食品经销商仓库管理制度
1、原料库:餐饮业的库房内要分别设置主、副食品区域。
仓库要整洁有序、经常保持清洁,严厉灰尘或异物污染食品,应装有精确的控制湿度、温度的装置。
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2、食品保藏存放须分类分架、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以上,以利于通风和检查。
建卡登记,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
原料与半成品;
卫生质量有缺陷的食品与正常食品;
短期存放和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
具有挥发性气味的食品和易吸收气味的食品(如面料、茶叶、饼干等),均要分开存放,腐化变质的食品和非食品,不能入库。
散装食品要用密闭容器保存并注明品名、入库时间。
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已经开封过的食品,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要及时处理,同时要注意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保持期。
3、冰箱或冰柜内生、熟及半成品标示清楚,冷藏、冷冻室装有温度显示装置,冰箱或冰柜保证正常运转。
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冷库内,同一室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冷藏室应及时除霜,定期消毒。
4、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
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索证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
新鲜水果、蔬菜原料应存放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
特殊原料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贮藏。
5、做好防霉、防鼠、防虫、防尘和消毒工作。
仓库应当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理,保持仓库室内干燥和整洁。
6、仓库应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必须安装牢固的防盗门窗,最好有两人管理、分别加锁。
(二)仓库管理人员的卫生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翻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消毒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9、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螂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一)进货查验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湄潭县天城中学便民小卖部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应用成分及其含量。
三、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四)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预防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湄潭县天城中学便民小卖部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应用成分及其含量。
三、在采购食品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四)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预防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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