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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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 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第二章 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 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 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 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 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第二章 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 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 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 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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