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______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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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______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广东______________是经广东省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由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投资额_____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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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广东______________是经广东省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由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投资额_____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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